教学目标:
了解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益
掌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的保护途径
了解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相关知识
了解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知识
案例分析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小丽拿到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裁判,她终于迎来了阳光灿烂的一天,她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开心就业遭遇车祸
小丽家住海门,24岁。2006年2月,小丽获悉海门一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就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小丽被录用。一个星期后,公司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劳动仲裁合同无效
2006年11月,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小丽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小丽的反诉请求。
双方争议各据一词
小丽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小丽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成员,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丽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了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进行投保,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小丽持《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认为:小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例中的小丽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其虽未毕业,但其学生身份并不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且学校没有禁止学生在即将毕业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鼓励其就业,故小丽为适合的劳动合同主体,她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毕业生的基本就业权利
除了享有受宪法保护的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之外,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还享有多方面的权利,比如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获取信息权等。其中一些权利与毕业生求职就业密切相关且容易受到侵犯,需要毕业生予以特别关注。
(一)自主择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及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二)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却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屡发生,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条例的制订和完善,就目前来看,更重要的是求职者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
(三)知情权
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悉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四)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的侵权表现
为最大限度的满足本单位的利益需求,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利用自己在就业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对毕业生提出过于苛刻的条件和要求,甚至运用各种手段侵犯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近年来比较典型的侵权现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就业歧视
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现象不胜枚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对于毕业生而言,常见的就业歧视主要有:
1.学历歧视
随着接受高等教育人数逐渐增多,许多用人单位步入了人才高消费的误区,片面追求高学历,违反了人职匹配的原则。一些原本专科生就可以胜任的工作,也要求求职者必须具有本科甚至硕士文凭。
案例一对不起,我们不招专科生
“各地都暗设门槛,专科生到哪都投不出一份简历,难道大专生连去农村当教师都这么难吗?为何当初要培养那么多大专生?”2009年3月,在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供需见面会上,一名大专女生因遭遇门槛歧视,愤而向在场的教育厅官员抱屈。
供需见面会当天,求职人群爆满,虽然是雷雨天气,但惠州、湛江、汕头等教育局摊位前,始终保持上百人的长队,因大雨滂沱,现场秩序一度混乱。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文传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一名红衣服、圆脸蛋的女生突然闯入,情绪激动地对着他诉说现场遭遇。
“不是说农村缺教师吗?我有心想为国家做些贡献,但现在连个机会都没有!”这名姓林的女生说,自己是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的大专应届毕业生,读了5年英语师范专业,英语过了六级,教师资格证也即将拿到,但上午走了三四个小时若干个摊位,没有一家愿接收简历。本来在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时,我们愿意去为农村奋斗。政府政策是为我们好,现在各地教育局暗设门槛,搞成好像专为本科生服务,专科生被落下的状况。那广东省那么多高职院系的专科生怎么办”?
点评
无独有偶,2009年10月份,在上海举办的一场大型人才招聘会上,主办方特意安排了几名工作人员在入口处查看求职者的简历,并规定“学历在大专以下者免入”。 此种做法确有学历歧视之嫌,给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带了来负面影响。
2.户籍歧视
这属于一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以保护本地人才不受冲击。近期教育部强力推进的“无障碍就业”,目的就在于逐步取消部分地区设置专业、学历等限制毕业生流动和就业的规定。
案例一企业招收的是本地生源
户籍也是制约求职的一大因素。来自苏北的汤茂芳南京医科大学护理专业毕业后想在苏州找份护士工作,却屡屡被拒。“他们一看我不是本地户口,连简历都不收,直接说不要外地人。”户口的限制让小汤无可奈何。不少大学生都表示遭遇过户籍歧视。今年济南大学毕业的宋广玲是淄博人,从2月份到现在也没有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许多用人单位都要求求职人员必须是本市户口,这让我十分作难。我觉得,这是一种地方保护和地域歧视”。
而2006年大学毕业的苏敏,为了留在北京,一咬牙花4万元买了一个北京户口,“毕竟我以后要在北京生活,很多问题比如孩子上学,没有户口就很不好解决。”而且,随着近年来毕业生人数的增多,户口的价格也水涨船高。现在,4万元已经买不到北京户口了。同样是北京户口,因为其所能享受的福利不同,价值也差别甚大。
3.性别歧视
这是女大学生最常遭遇的一种就业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在一些原本更适合女生从事的秘书、财务等岗位也提出“只限男性”的招聘条件;甚至还有的用人单位通过提高同一岗位对女生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大学生设置就业障碍。
案例一企业招聘,女生出局
小程是武汉某着名高校新闻专业的研究生,在学院里被称为“才女”的她文笔好,新闻实践经验也很丰富,毕业时被同学和导师一致看好。
去年11月,她参加了某报业集团的招聘考试,并以优秀的笔试成绩进入复试。面试时她觉得自己发挥得不错,可之后她却没有等到任何通知。更让她不解的是,进入笔试的同学里男女生的比例是差不多的,甚至女生稍多一点,可最后被录用的名单里,却清一色全是男生。她回忆说,自己当时认识了一些同进入复试的女生,大多面试分很高、综合表现也很优秀。“现在很多单位并不写明只招男生,却在淘汰的过程中先推女生出局,这不是变相的性别歧视吗?”小程说,还有太多像她一样的女研究生、女本科生,面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根本没有抗争的力量。
点评
一项关于“进入职场男女是否平等”的调查结果显示,“性别不平等依然存在”。在“女大学生在毕业时是否感到就业性别歧视”的一项中,认为求职很顺利的只有5.59%,认为女性必须比男性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行的却有28.90%;承认的确存在的有32.75%,当然能感到且为此很痛苦的是20.40%;也有12.35%的调查参与者肯定女性有自身的优势,在求职中具备有利的一面。
4.经验歧视
大学生在参加一些应届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时经常会发现,很多单位在招聘条件中一味强调对工作经验的要求,显然这类用人单位并无招聘应届毕业生的诚意,同时也是借此以逃避《劳动法》为其规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
案例一工作经验成门槛
即将毕业的山东建筑大学大四学生吴中钦一筹莫展,进入2010年10月份以来,他连续奔波于各种学校人才招聘会和冬季人才招聘会,想为明年踏上社会提前准备一份如意的工作,无奈的是,大部分合适的单位都要求有工作经验,但又不认可实习经历,他只能临渊羡鱼,望而却步。
“稍微好一点的工作就要求有三两年工作经验,本来想年前就把工作搞定,看来是没戏了。” 比他郁闷的大有人在。在各地众多的冬季人才招聘会现场,求职者中大学毕业生占了大多数。德州科技职业学院的小刘已经参加了多场招聘会,但是看到多数岗位都需要有工作经验,充满了失落感。“看着单位挺多的,但是适合自己的很少,很多不错的岗位都需要工作经验”。
一些招聘会上,近七成的工作岗位要求求职者有相关工作经验。管理岗位有这个要求,一些看起来对经验依赖性并不大的职位,也打出了“要求有工作经验”的牌子:某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招聘会计主管,学历只限制在大专以上,但要求3年工作经验,普通销售会计也要1年工作经验;其他诸如某集团的电话营销员、某石化企业的普通业务员等岗位,也都要求1年以上工作经验……面对这种情况,许多大学生只好闪烁其词地拿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和毕业前的实习充数。
5.生理歧视
很多单位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毕业生的身高、相貌甚至身体部位等提出过分要求。如天津的张姓女青年因为长相不佳,多次求职均以失败告终;湖南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试行)要求“双乳对称”而招致广泛非议等等。
案例一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备受歧视
“一个月一千五百元,不要经常换工作,用人单位不用异样眼光看我们,这就是二零一零年最大的心愿。”
冯丽娜,去年七月从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艺术与设计专业毕业,此前在大学期间边打工边学习获得的经验,让她比其他残疾同学更有信心,别人每月拿到八百元的月薪,她“敢”向用人单位提出一千五百元。然而在走过近半年的求职历程后,语言交流有障碍的冯丽娜当初那点“雄心壮志”,也已被渐渐抹灭了。她已将底线降至一千元,只要有合适的工作,符不符合专业不要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