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其他严重违反《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三)惩处标准
项目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罚金·当月薪资的15%·当月薪资的15%·议定减薪·100元/月降职·职务降一档,薪资按降职后职务的相应级别发放(已是最低职档按最低级别薪资发放)
(四)惩处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层决议后生效;
3.惩处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第四条奖惩转换办法
(一)员工之奖励两年期间,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即第三次受相同奖励项目时,第三次奖励方式标准为高一级的奖励项目的奖励方式标准。
(二)员工之惩处两年期间,以警告2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2次等于记大过1次,记大过2次应予开除。即第二次受相同惩处项目时,第二次惩处方式标准为高一级的惩处项目的惩处方式标准。
(三)员工奖惩转换,本规定所称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与记大过在受奖惩日起一年内可以相互抵消。
(四)员工在受惩处之日起若在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的可撤销处罚,删除受惩档案记录,但原则上不恢复原来的薪资与职务,从撤销日起恢复享有加薪及晋升的权利;撤销警告处分的考察期至少为半年,记过处分至少为一年,记大过处分至少为一年半时间。
(五)惩处撤销程序类同惩处程序1、2、3项。
第五条附则
(一)其他以本公司或员工有利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可申报奖励。
(二)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二、员工奖励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凡本公司员工长期努力于业务上,或从事有益于本公司的发明与改进,或具有特殊功绩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条种类。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分服务年资奖、创造奖、功绩奖、全勤奖四种。
第三条服务年资奖。员工服务年资满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其服务成绩与态度均属优秀的,分别授予服务十年奖、服务二十年奖及服务三十年奖。
第四条创造奖。员工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1设计新产品,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的;
2从事有益业务的发明或改进,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或对经营合理化的其他方面作出贡献的;
3根据“其他奖励”层次接受奖励或接受奖励的提案,效果显着的;
4在独创性方面尚未达到发明的程度,但对生产技术等业务确有特殊贡献,因而对本公司具有重大贡献的;
5上述各款至少应观察六个月以上的实绩,经判断的确效果很好,才属有效。
第五条功绩奖。员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经审查后授予功绩奖。
1从事对本公司有显着贡献的特殊行为的;
2对提高本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的;
3对本公司的损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4遇到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时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的;
5敢冒风险,救护公司财产及人员脱离危难的;
6其他具有优秀品德,可为本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的。
第六条全勤奖。员工连续一年未请病、事假或迟到、早退者,经审查后授予全勤奖。其奖励方式系于公司成立纪念日时,颁发奖品。
第七条方式。奖励方式分奖金、奖品、奖状三种。
第八条奖金及奖状。对创造奖和功绩奖,按下列等级授予奖金及奖状:
1创造奖
一等人民币100000
70000元
三等人民币50000元
四等人民币30000元
五等人民币10000元
2功绩奖
一等人民币30000元
二等人民币20000元
三等人民币10000元
第九条奖品。对服务年资奖授予奖品及奖状,奖品内容另定。
第十条再奖励,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再奖励。
1根据第四条接受奖励后,其效果被评定为最高时,或同一人对同一事项再施行与改进时;
2根据“其他奖励”接受奖励后,其效果或功绩被评定为更高时,或同一人对同一事项研究改进时;
3根据第五条接受奖励后,其功绩经重新评定为更高时。
前项再奖励审查与第四条或第五条相同,其奖金仅授予复审所定的奖金与原发奖金的差额。
第十一条由二人以上共同获得奖金的情形。奖励事项如为二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平均分配。
(第二章)颁奖
第十二条审查手续。应奖励事项,由主管部(室)经理核实后,呈请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奖励种类及等级的评定,由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各级管理人员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奖励的核定与颁奖。奖励的核定与颁奖,呈请总经理负责。
第十五条颁奖日期。原则上每年一次,于本公司成立纪念日颁发。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总经理通过后公告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员工惩罚细则
从业人员之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警告:
①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
②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③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④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⑤涂写墙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
⑥携带家属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①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②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③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④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⑤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力,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⑥在工作场所喧哗、发生口角者。
⑦故意涂改、丢失计时卡者。
⑧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⑨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⑩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①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②向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者。
③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④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⑤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⑥一年内记过两次者。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4)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①无故连续旷工至3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6日以上者。
②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
③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④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⑤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⑥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⑦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⑧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⑨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者。
⑩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前来公司者。
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3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4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戒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5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消,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四、员工奖惩建议申请表
五、员工奖惩登记表
六、奖惩汇总月报表
七、年度奖惩公告表
八、纪律处分通知书
(第三节)员工奖惩办法管理工作流程设计
一、奖惩管理工作流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