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第九条,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应该具备下列条件:①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必须是当地或同行业中经济实力、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乡镇企业;②企业集团的主导产品应是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产品,或者是重要的有发展前途的名优特新和出口创汇产品;③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并应逐步有一批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④核心企业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整体;⑤企业集团必须有共同遵守的章程,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关系及其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⑦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