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规则》,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依法经政府批准后,要由该企业及法人代表或者合法使用该土地的农民个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土地登记手续。申请土地登记以宗为申请单位,同时拥有两宗以上的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还必须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双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中途发生变更的,如企业兼并或者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被国家征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而使土地使用权消失,以及土地使用者改变名称、地址或者变更土地的主要用途等情况下,都应当向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