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保健养生大病求医小病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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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患者就医享有的权利

如何明明白白地寻医问药,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当患者准备前往医院就医时,首先应该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患者的权利是指患病期间具有的权利和必须保证的利益,尊重和维护患者的权利是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就医时应享有的十项权利。

1.生命权

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不停止情况下的生存权和在心脏、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让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按医疗原则,尽一切可能救治。生命权是每个患者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患者生前的身体权不容侵犯,患者去世后的身体权也不容侵犯。没有患者的遗嘱或未征得患者的家属同意,医务人员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摘取患者的眼角膜、内脏等器官。

3.健康权

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健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4.平等的医疗权

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医务人员对待患者应一视同仁,对他们的正当愿望及合理要求都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量给予满足。平等的医疗权体现在患者应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5.疾病认知权

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让患者知悉病情。

6.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利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在获各情况后决定是同意还是拒绝。患者对疾病的诊疗有疾病认知权和知情同意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个患者的基本权利。患者家属的意见不能代替患者的意见。当患者的决定与家属的意见不一致时,医生首先要考虑患者的决定。

7.保护隐私权

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医疗保密的含义有两个:一是为病人保守秘密,对患者的隐私要守口如瓶,把患者的隐私当作笑料公开谈论是侵权行为。二是对病人保密,有些病情让患者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使患者绝望,应予保密。

8.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

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生病时患者要求医生出具休息证明;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求给予证明。医务工作者应对患者进行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地开具医疗证明,医疗证明只涉及病情,不涉及社会问题。

9.患者诉讼权

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

10.患者的求偿权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

五、遇到医疗纠纷怎么办

医疗纠纷的种类

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分歧或争议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构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双方对某一不良后果是否应定为医疗事故、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有不同的看法。

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为便于鉴定和处理,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将医疗纠纷归为两大类,即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包括的种类如下:

1.医疗过失纠纷

医疗过失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包括:

(1)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断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其中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2)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纠纷。其中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的差错,如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扩大经济支出、出现不适症状、产生轻度并发症或后遗症等;一般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差错。

2.非医疗过失纠纷

非医疗过失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于医疗上的原因或医疗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病人遭受不良后果,从而引起医患之间的纠纷,包括:

(1)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

(2)医疗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互利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疾病自然转归。是指病人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

医疗纠纷的鉴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对纠纷的性质或解决结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就需要由法定人员组成的机构通过调查研究、讨论分析,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的、客观的结论,作为医疗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认定和处理纠纷的依据。

鉴定程序是由鉴定委托人(申请人)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资料,按当地标准交纳鉴定费后则可受理立案。立案后,经收集材料、调查研究、专家会议讨论,做出鉴定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和当事人。如对鉴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15天内向同级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也可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强调,医疗事故原则上应当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人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这种方法的根本点在于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和医院不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介入,只通过双方协商使纠纷得以化解。它可以不拘泥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反映双方意愿,有利于根本解决纠纷。

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提请当地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其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行政调解和法律仲裁的双重性质。卫生行政部门站在行政管理者角度,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做思想工作,促成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属于调解。当作为双方信任的第三者,根据法律和事实主持调解,并做出决定后,若双方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此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这就相当于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10日答复:“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的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二是有事实和理由及相应证据;三是案件属于法院管辖(即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做出裁定。

按照公安部、卫生部的通告,患者及家属不能因医疗纠纷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务人员,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发生医疗纠纷必须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程序,求得公平合理解决。

疾病,与人如影相随,生命的过程也是与疾病斗争的过程。人们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难免会偶感风寒,生点小病,也会由于不小心,身体某处磕破损伤。你不得不感叹:我该拿什么来拯救自己,怎样才能摆脱这些司空见惯又让人束手无策的烦恼呢?

生了病要看医生,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过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科学知识的普及,对于这类小毛小病可以不去医院,每个人都能进行诊断,然后选择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法,对意外出现的伤痛进行简单的处理。这样既节约去医院就诊的时间,又减少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