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实际中,常见的会计造假和相应的审查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