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包括实现利润时按一定顺序和标准对利润进行分配及发生亏损时按一定程序弥补亏损。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利润分配应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所以还应查验有关税后利润的问题。
1.税后利润的会计造假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以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所构成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财政部规定增加或扣减有关的收支后,依法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即为税后利润。在此需要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2.利润分配的错弊审查
3.利润分配中的会计造假实例
(1)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分配顺序不对的会计错弊。
例如:某企业2007年实际利润141080元,以前年度有盈利,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58780元,经计算应交所得税为50000元,企业因违反税法规定,应交滞纳金36000元,但企业直接根据全年税后利润91080元(141080元——50000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9108元(91080×10%=9108),通过改动利润分配顺序——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再交滞纳金的方法,多提盈余公积金3600元。应提(91080―36000)×10%=5508(元),实提额为9108元,多提3600元(9108―5508=3600)。
也有的企业优先提取公益金,然后支付股利,最后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使企业亏损越来越大,却仍在大肆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使企业的资金流进某些个人的腰包,或进行不合理的建设等。
查证时,审查人员应审阅利润分配的有关账户,检查其真实性,测算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基数,是否为已扣除了前两项(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及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有无有意或无意篡改分配顺序,以不弥补或少弥补亏损,不从税后利润中支取滞纳金或少支的现象。这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不管企业发展的现象,其实是损害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在查证时,审查人员应分析其利润分配情况是否和企业经营情况相符。而且,即使以同样数额支取了,也是不合企业财务制度的,应进行查证。
(2)实际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利润分配的问题。
有的企业私自提高计提比率,擅自改动其计提基数,造成利润分配不合规、不真实;有的企业在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之后,仍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有的企业在不应分配股利的情况下(既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法定盈余公积金也已低于注册资金的25%)出于某种目的,向投资者发放股利,或发放的比率高于6%。
公益金的提取对有的企业也有规定,如企业应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等,在执行时应按规定办理。
查证此类错账,审查人员应审阅利润分配的会计凭证中所反映的分配基数和计提比率,并将其与有关规定进行核对。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时,还应看其是否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如在当年无利润的情况下发放股利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核对其分配股利之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低于注册资金的25%,结合被查单位有关具体情况,审核其所上报使用的利润分配比率是否适合其情况、特点(因为有些计提比率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其所属类型选用应使用的比率),从而查清问题。
(3)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业务方面的会计错弊。
常见的是,对应用税后利润或公积金弥补的年度亏损用税前利润弥补了,从而少纳了所得税。当然也有企业对亏损不予弥补,虚拟利润,一旦承包期满承包人卸职之后,才发现企业已经亏空的现象。
例如:某企业2004年亏损100000元,2005~2006年连年实现利润10000元,按规定可用税前利润补亏,这样弥补之后,2006年度企业“未分配利润”明细账仍有借方余额50000元(100000―10000×5),当年实现利润60000元,企业便直接弥补亏损50000元,再计提所得税,造成错弊。如果用税后利润弥补,当年,即2007年,只能弥补亏损额60000×(1―33%)=40200(元)(假设60000元即为交纳所得税基数),多弥补了9800元,当然此处也造成少交所得税16500元。
查证此类错弊,审查人员应审阅从亏损发生年度到本年的盈利及补亏资料,以分析当年的用税前利润补亏是否合理。另外,还应了解有关亏损用利润补亏的期限与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因为如果超过了用利润弥补的期限就应用公积金补亏,这类错账也是存在的。另外,审查人员也应检查有无不弥补亏损的现象,以便查清问题。
利润分配中的许多项目均有特定用途规定,审查人员也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保证利润分配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