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警察心理教育:警察心理辅导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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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警察心理应激与训练(35863)(1)

10.1.警察职业压力与心理应激

警察的职业特点决定了警察经常处于紧张状态,与其他职业比较,警察是一种高应激的工作。因此,研究警察应激的特点规律不仅有助于警察的身心健康,而且可以减少警察工作中的失误,提高工作效能。对于警察心理应激的研究起源于上个世纪20年代,70年代以后达到了高峰,国外学者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国内学者张振声教授也进行了深入地研究。研究通过相关训练提高警察心理应激的水平,提高警察在警务活动中适应应激的能力,这不仅有助于警察的身心健康,而且可以减少警察工作中的失误,提高工作效能。把这种训练融合到队伍管理工作中去,对于提高警察的整体素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警察工作是经常处于压力状态下的工作,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可以了解到导致警察应激心理的主要因素,警察心理应激的特点、影响、对策以及提高警察心理应激水平、适应警察工作的一些训练理论和训练方法。

10.1.1应激的概念

如今,心理应激已经成为全世界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当然,心理应激并非现代社会特有。早在1910年奥斯勒(Osler)首次把应激定义为:工作过度疲劳,应激的结果是导致生理或心理上的疾病。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应激状态的因素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引人注目。1930年,加拿大著名心理学家汉斯·塞利(Hans·Selye)认为“应激是机体对紧张刺激的一种非特异性的适应性反应”,①是由脑垂体和肾上腺分泌的激素所控制的。他在1940年提出“应激学说”(Stress Theory)。1956年发表著名的《紧张状态与疾病》,1957年发表《生命的紧张状态》等理论专著。他提出“适应性综合症”有三个阶段:警告反应期、抵抗期、衰竭期(具体内容参见3.6.9.)。他的理论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大多数研究者将汉斯·塞利尊为现代应激理论的创始人。

后来,多伦温(B·P·Dohenwend)提出“应激状态是个体处于先发生的强烈紧张和随后所做的消除紧张的努力之间的状态。”

梅森(J·W·Mason)认为,“应激状态是在整个生活情景中,对有威胁性的或不愉快的因素的情绪反应或唤起性反应”。

艾克斯特(C·W·Ackster)提出“应激状态是导致人体基本功能不平衡的任何环境力量,如不能实现的期望、目的和手段冲突、负担过重或过轻、受剥夺、无能为力、创伤、能察觉的威胁等。”

《中国大百科全书·医学》则认为:“应激状态是指扰乱人体自然平衡的任何影响,包括物理性损伤,生物性侵害或精神上的创伤及情绪上的干扰等。”

还有众多的定义,不同学科的学者从本学科的角度,或者从同一学科的不同角度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很难说哪一个是唯一正确的。综合以上观点,可以认为:心理应激是有机体在某种环境刺激作用下由于客观要求和应付能力不平衡所产生的一种适应环境的紧张反应状态。概括起来,众多学者提出的应激定义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保护性反应模式。由詹尼斯(Janis)等人提出,认为当身体受到某方面的威胁时就发生复杂的反应以保护身体,消除威胁。

(2)极度应激反应模式。由拜斯威茨(Basowitz)等人提出,这个模式将焦虑包括其中,认为应激是诱发焦虑的某些类型的刺激。

(3)生化应激模式。由汉斯·塞利提出,认为应激是一种以特异综合症为表现的状态,是由生物系统内非特异地被引起的所有反应组成。

(4)社会变量与躯体障碍模式。由斯托克霍尔姆(Stockholm)等提出,认为应激首先是由社会变量引起的,然后导致躯体上的障碍,最后表现出应激反应。

(5)相互作用模式。由拉兹罗斯(Lazarus)等提出,认为应激依赖于外界环境和个体状况,强调认知和评价在应激中起很大作用。②

在借鉴以上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可以认为,警察心理应激是指:在与警务工作相关的活动中,与警察主体形成利害关系,对主体身体、心理和能力等方面构成挑战,或出乎意料之外的紧张事件等环境刺激作用下,使主体应付能力不平衡所引起的主体生理、心理和行为上适应压力的紧张反应状态。因此,压力是紧张产生的心理条件,紧张是压力导致的消极后果之一,即对压力无效应付而导致的消极影响。并且,这种反应由于不同主体的身心素质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性。

10.1.2 心理应激的机制

对心理应激的机制研究存在着不同的方向:其一是把应激作为应变量加以探讨,其重点在有机体对刺激物的反应方面;其二是把应激作为自变量来进行研究,着重探讨各种紧张性刺激物的作用特征。同时其认为造成应激反应的刺激物不限于生物性的刺激物,还包括心理性的和社会——文化性的刺激物;其三是把应激作为中介于紧张刺激和对他的生理、心理反应之间的中变量,即把刺激与反应有机地联系起来进行研究。

这种观点认为应激既是紧张性刺激物同个体生理、心理特征和环境条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又是最终适应过程的产物。人们在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内在的生理和心理的需求,人必须通过自身的能力来满足这些需求。但每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也是不同的,当人知觉到这些需求和满足要求能力之间的不适应时,心理上就会出现不平衡。如果这种状态强烈或持久地存在,超出了主体所能承受的限度,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心理应激。这就是相互作用模式的应激心理机制(图10—1)。

10.1.3 警察心理应激的特点

应激可以理解为在各种应激源作用下,出现的一种心理反应。应激程度取决于应激源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主体的心理素质两个方面。作为特殊的职业,警察的心理应激也体现了其职业特点。

长期性

“有困难找警察”是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承诺,警察是365天24小时保持工作状态的特殊职业。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是警察经常性的工作,而突发事件的发生则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突然性,因此警察需要长期处于戒备状态,使得警察长期处于慢性应激状态。长此以往,会降低一些人的急性应激反应水平。

危险性

危险是警察的职业特性之一,在和平时期因工伤亡的人数比例,警察位居其它职业之首。面临犯罪行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其他人的作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而对于警察则是职务行为,是不容回避的工作。所以,从普遍的意义上警察处于危险的急性应激状态的经历要远远高于其他人。

工作性

社会转轨,许多人都处于心理应激状态,导致心理应激的因素可以来源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其它职业人群相比,形成警察心理应激的主要因素是由于工作本身所致,而其它职业人群比较而言导致心理应激的其它生活因素会更多一些。可以认为,警察心理应激的工作性占有比较重要的比例,体现了警察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紧张性

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对全美各种职业的心理应激状况进行了调查,显示警察职业在高度心理应激的职业中处于中间的位置。我国未见类似的研究资料,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由于市场化水平的不同、各种职业中竞争压力的区别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不同,我国的职业分布和特点与美国的职业分布和特点是存在区别的。尽管如此,我国警察的平均寿命低于普通市民10岁的现实,也从一个方面表明警察职业的心理应激水平,尤其是一线警察人员的心理应激水平高于许多职业人群。

10.1.4 警察心理应激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可以将警察心理应激进行如下划分。④

慢性与急性应激

根据应激时间持续的长短和强度,可以把心理应激分为持续的慢性应激和短期的急性应激。由于治安形势的复杂化和犯罪率长期处于一种“高原”状态,我国的公安机关在一个阶段内始终采取“运动”式的工作方式,一个战役接一个战役,几乎没有喘息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尽管中间存在间隙,但警察仍然长期处于慢性的应激状态。这种应激状态虽然不如急性应激那样强烈,但具有弥散、持续的特点。急性应激是指警察在短时间内处于高度的应激状态,可以是几秒、几分,也可以是几天。这种应激状态虽然持续时间短,但对人的影响比较强烈,有时甚至可以迅速使人达到生理和心理的极限。

战时与平时应激

根据形成应激的性质,可以把警察的心理应激分为战时和平时心理应激。战时心理应激是指警察由于战斗应激源的作用而导致的应激状态,是警察职业特有的应激状态。其对警察的影响强烈、迅速,并导致警察出现紧张、愤怒、恐惧和痛苦等情绪体验。平时心理应激是指警察由于非战斗应激源的作用而导致的心理应激状态。其既可以是工作应激源,也可以是生活应激源所引起的应激状态。对于警察的影响可以是强烈、迅速的,也可以是微弱、缓慢的。

危险性与非危险性应激

根据工作应激事件的性质,可以把心理应激分为危险性与非危险性两种形式。危险性心理应激是指警察处于一种对自身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应激状态,这种状态对警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刑警、防暴、治安等警种危险性心理应激的经历要高于其它警种,更高于其它职业人员。非危险性心理应激是指警察处于一种对自身生命安全没有威胁的应激状态,其对警察的影响不如前者强烈,但却弥漫持久。

工作与其它

根据应激源的不同,可以把心理应激分为工作、生活、社会和个体不同类型。工作心理应激是由工作应激源所引起的心理应激状态,其在警察心理应激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警察的影响也最为突出。生活心理应激是由日常生活事件的作用所引起的心理应激状态。社会心理应激是指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变化所引起的应激状态。个体心理应激是指由于自身身体、心理等方面的因素所导致的应激状态。不同应激源会彼此构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