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警察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
各个国家研究警察心理和行为的学者几乎都注意到警察队伍中所存在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存在。作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其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与一般的违法犯罪又不同,不仅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因此,研究警察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了。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我国警察队伍中存在的少数违法犯罪行为与西方国家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另外,警察的违法犯罪有其心理特点,同时与其他人的违法犯罪又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相似与相同点。尽管警察违法犯罪,尤其是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是极个别,但是,为了提高警察组织的整体效能、纯洁队伍,这个问题又是不容忽视的。有诸多因素导致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发展,对违法犯罪心理的研究毫无疑问首先应该置于宏观社会背景下进行。但是,在这里由于只是从警察心理辅导的角度涉及到相关的问题,所以,我们只是从警察工作和警察角色的角度去研究有可能对警察违法犯罪心理起到推动作用的有关因素,其它的问题应该进行专门的研究。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可以了解影响个别警察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心理辅导对警察违法犯罪心理的预防作用,以及对警察违法犯罪心理矫正的建议。
警察是一个特殊群体,有着严格的纪律和组织结构,作为队伍整体其有着良好的素质和作风。但是,作为社会人群的组成部分,其中也必然存在良莠不齐的问题。从警察工作和警察角色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到以下因素的存在:
15.1.1.角色冲突的因素
作为警察整体其拥有行政执法权、治安处罚权和刑事侦查权等,警察的特定身份和权力,决定了其在社会上担当着维护正义、保护公众的社会角色。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一些工作中社会公众甚至一些警察个体对警察执法权力的界限并非知道得非常清楚,这就为某些人在运用权力时,做出不当裁量留下了法律、制度的空隙。个别人可能会滥用权力,有的人则会因为忽略了规定而导致过失。另外,每个人都不是单一的角色,都构成了“角色丛”。警察除了在工作环境中的警察角色之外,在其它的人际交往环境中还可以是众多不同的角色,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角色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如:当你在正常消费活动中与售货员发生了冲突,此时你既是一个警察也是一位顾客。你应该依据相关的规定维护自己作为顾客的权利,如果你以警察的身份对对方采取强制手段就必然会导致问题发生。
人际交往的多样性决定了警察在现实生活中会面临来自各方面人的影响,其中包括领导、同事、家人、同学朋友、公众、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等。在同一个事件上,不同的人会对警察当事人所扮演的角色存在着不同的期待。在中国讲关系重人情的传统文化氛围中,人情往来、礼尚应酬在一个时期内同样会表现在警察组织中,并对警察的执纪执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调查中可以看到,一些同志并不完全认同自己的警察角色,有的人在工作之外还存在着工作纪律所不允许的灰色收入。社会的发展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但警察目前还不属于这部分人。一些人的第二收入不仅会影响警察的工作士气、警力的发挥,还与警察组织结构形成了对立关系。当人本身的不同社会角色之间发生冲突时,不仅会造成心理压力,还会使人忘记或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甚至导致违法犯罪。具体情况见(表15—1)至(表15—3):
以上调查显示,无论是自我评价还是对他人和群体的评估,都有一些人没有真正进入自己的社会角色,在工作中存在不同的保留。
15.1.2 警察职业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
警察文化同样是一个很大的课题,这里不详尽地去论述警察文化的形成、内容、作用等问题,仍然从心理辅导的微观角度涉及警察职业文化中消极因素对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我国学者对警察文化的认识
武和平同志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谈谈公安文化》一文中指出:“公安文化是警察群体长期在警务活动中形成的警察意识形态,它是警察思想、警察职业道德和警察价值观的总和,其核心是警察的价值观。公安文化是特定警察制度和社会物质基础的上层建筑,并决定着其外在的行为文化、内在的管理文化和深层的精神文化活动。”还有人提出:警察文化包含着表层的警察物质文化、中层的警察制度文化和位于内在深层的警察精神文化,三者共同有机地结构成警察文化的本体结构。警察文化建设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说,主要有对警察思想道德建设的引导作用、警醒作用以及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审美作用等。因此认为,“公安文化必须以其强大的精神力量尤其是舆论导向引导公安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为公安人员认识和反映公安实践活动的一种手段,公安文化同其它意识形态一样,具有重大的认识作用。”(《公安文化与队伍建设》周荣何)
西方学者对警察文化的相关认识
Schein把警察文化从层次上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人工文化或经由创造所形成的文化,可以通过观察进行了解。如组织的物理环境、组织成员的语言与文字、组织成员的外显行为等;第二层次为“价值”,这层文化与前者相比是比较难以直接观察的。指的是组织成员认定什么“应该如何”,而不是“是如何”。价值的认知转化过程与组织成员的认同过程一方面需要时间的催化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各种价值观的竞逐过程。第三层次为“基础预设”,包括组织成员共同分享或认定的对于人性的基本看法、对于人类的基本态度、对于组织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基本认识等。这些基础预设指引着组织的认知方式、思考方式与行为方式。①英国学者Banton于1964年出版的《社区中的警察》及由此引发的西方社会对警察行为研究的风潮均指出,警察文化的特色在于警察的猜疑心、内在凝聚力、社会孤立、忠于同僚、保守秘密与保守主义等,而这些文化与观念都与警察工作的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与立场研究警察文化,Stoddard(1968)、Knapp委员会(1972)、Barker与Carter(1986)等人对“警察贪渎”与“警察使用暴力”等消极文化现象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②
我国警察队伍中存在的消极文化因素
近年来我国研究警察文化的成果均侧重于警察优秀文化在警察行为中的体现,以及警察文化建设对队伍建设的促进作用等积极的方面。广义的警察文化,赋予警察组织以重大的使命,警察组织应该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代表。由此可以认为当前我国警察文化具有重大的建设意义。在这里我们使用了“警察职业文化”的表述,把讨论的问题限定在警察行为和警察角色的范围内。
警察组织中存在的特权思想和行为;只向领导负责,不向党、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官本位意识;虚假的数字、指标和冷硬横及对工作的懈怠等等现象,当然,这种现象在警察行为中只是个别。但从宏观角度看,这同样是一种文化现象。因此,为了建设优秀的警察文化,我们对警察文化的理解和认识应该借鉴西方学者的客观态度。西方学者指出的警察文化的特色在于警察的猜疑心、内在凝聚力、社会孤立、忠于同僚、保守秘密与保守主义等,这些并非都是负面文化与观念。其中的许多内容只要针对适当的时间、地点、问题,运用适度,同样有助于警察组织目标的实现。另外,虽然我国的社会制度与警察的性质与西方国家具有质的不同,但是“警察贪渎”与“警察使用暴力”等传统社会的旧警察习气所反映的消极文化现象依然在警察群体中可以看到。具体情况见(表15—4)至(表15—10)的统计结果。
问卷序号:11.你去过歌舞厅吗?(表15—4)
问卷序号:12.你去过洗头房或洗脚房吗?(表15—5)
问卷序号:13.你洗过桑拿吗?(表15—6)
问卷序号:14.以上三项你是在什么情况下去的?(有人做了多项选择)(表15—7)
问卷序号:16.实际办案过程中有过过激行为吗?(表15—8)
问卷序号:17.在什么情况下出现过激行为的?(按实际办案打人的306人统计,存在多项选择)(表15—9)
问卷序号:23.你认为队伍中有多大的比例存在第二职业与隐性收入?(表15—10)
注:(表15—4)至表(15—10)内容略。具体内容将在其他的研究中公开。
其它:办案需要,同事邀请、违心不得已。
除了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外,天津市公安局有明确的纪律规定,警察不许涉足高消费场所、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对于暴力取证的问题更是三令五申不断严肃纪律。但是,调查显示存在的问题不是个别。把这种问题提高到警察职业文化消极因素的高度,进行分析和认识有助于在心理辅导中减少、解决相同问题的不断发生。
警察消极文化的制度因素
警察消极文化因素的存在,并非仅仅与警察的职业与角色相关,还存在多方面更广泛的因素。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为例,我国的法律文化、法律规定、诉讼结构等方面对警察在司法实践中的暴力取证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这种情况使得刑讯逼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人群范围中,还很有市场。
目前的法律环境仍然是注重社会环境安全,而个人权力缺失。发生了案件后,社会和司法者都关注案件是否侦破,处理的结果怎样,并不注重实现结果的程序是否正当合理。对逼供信所获得的口供及其它证据,人民法院基本上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的权力加以排除,使得违法程序所获得的证据顺利地进入审判程序,并成为定罪的重要依据。其次,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只有在自首或立功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即使如实供述罪行,也不构成法定量刑的情节。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权衡利弊后,选择了对抗。刑讯逼供者一般只是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而人、财、物都处于窘境的侦察机关又面临着破案的压力,因此一些人选择了刑讯逼供。还有,目前我国对犯罪的侦察由侦察机关一手操办,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很难介入,基本没有权利和手段进行防御,即使嫌疑人受到暴力对待,其也无法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种情况为警察消极文化的存在提供了土壤,也使得一些人可以以“合理的理由”、“工作的借口”从事违纪违法的行为,甚至导致违法犯罪的后果。另外,各地警察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非警务工作”的任务,许多工作只是出自长官意志,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情况必然增加警察执法的随意性。
对我国警察队伍中存在的消极文化因素的认识
美国学者威廉·A·韦博特利1950年在《暴力与警察》一文中首先提出“警察亚文化”论,此后警察亚文化成为西方警察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亚文化是指警察文化中的一个文化组,这个文化组的兴趣、信仰的特征与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往往不同,甚至有矛盾和差异。虽然“亚”并不是指不好和次要的意见、态度,而是少数的意见和态度。但是,西方理论界将警察亚文化归纳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健康方面,如工作的神圣感、团结、务实、服务;一个是不健全方面,如玩世不恭、特权、懈怠等。
如果正视警察群体中的一些与职业密切相关,具有代表性的消极、错误行为同样是一种警察文化现象的话,那么这种文化现象绝不是代表我国人民警察本质特征的文化现象。这种消极文化因素加之警察执法等权力资源所形成的机会成本因素,会促使个别思想、心理不健康的警察出现心理的消极变化并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任何警察在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对警察主流文化的背离,都是违反了工作纪律的结果,因此也是一种个人行为。绝不能因为我们把这种行为视为一种消极的警察文化现象而把其视为警察的集体行为、约定俗成、见怪不怪的合理行为或一种行为模式。这种消极文化因素对于警察组织的腐蚀性、感染性,及对警民关系的破坏性决定了,必须把警察的文化建设,把对警察消极文化因素的控制与消除放在警察组织建设的重要位置。通过制度、纪律的建设使其成为不可模仿的行为。
15.1.3.情绪调节能力与应激水平
警察的职业特点决定了警察经常处于紧张状态,与其它职业比较,警察是一种高应激的工作。长期的紧张状态,会缩小人的意识阈、降低应激水平。已经出现的一些警察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表明,一些原来工作表现很好、本质很好的同志出人意料地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道德品质、纪律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因素导致了不应该发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应激水平降低、情绪平衡能力等方面的因素也是值得关注的。充分认识这一点对于预防和减少警察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警察应激的问题,前面单元中已经论述的比较充分,因此这里只做简单地回顾。
(1) 应激对警察工作的影响
长期或高度的应激状态会对警察工作产生消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效率下降;错误增加,易出事故;缺少责任心;退缩怯战;投射;自卑沮丧等。长期的应激会使一些警察的责任心下降,对某些应激源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出现这种情况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1)对应激源的敏感度下降。由于各种应激源频繁出现,警察对于应激的反应强度会逐渐减弱,某些应激源甚至会失去影响作用。
(2)多次失败的体验导致挫折感产生。面对应激如果都能获得期望的表现,则会不断增加自信心。警察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挑战,一些新的应激源和应激情景会使其无法达到自己的期望值,失败会使人产生不同程度的挫折感。
(3)淡漠以避免应激反应。警察工作是具有高度责任意识的工作,缺乏责任感是无法干好工作的。但是,当现实一再出现类似导致以往挫折、失败的应激源和应激情景时,一些人会以漠不关心的态度,减少应激的机会,避免再次遭受挫折。
因为过度应激和挫折,会导致心理萎缩,失去信心,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对自己评价较低,不相信自己的能力与水平,一时无法重新适应工作,甚至对工作产生了紧张恐惧感。这种状况同样非常容易导致警察的行为问题和工作失误。
(2)应激所导致的“情绪短路”
在激情犯罪中,可以看到有的人平时没有任何恶习,可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一个微不足道的冲突、一句体现负性刺激的语言,就可以激发出强烈的过激行为,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类似的情况也同样发生在个别警察身上,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审查人掌握、利用个别警察的心理弱点,故意激惹让你处于应激或激情状态,导致不当行为的发生,然后借题发挥。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国外有学者研究发现,在通往新皮质的大神经通路之外,还有一束小的神经元直接从丘脑通向杏仁核这个激情之源。这小而短的“胡同”,使杏仁核可以直接获取感觉输入,并赶在新皮质完成感觉登记前抢先反应。我们平常说的感情代替理智,导致出现失常、变异的疯狂举动,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人类最原始、强烈的情绪取捷径到达杏仁核,造成情绪短路的结果。
国内有心理学家针对“情绪短路”这种具有普遍性、严重性、危害性的生活现象,提出了“语言应激”的概念。人生活在语言交际的汪洋大海中,随时都会接受各种不同的语言刺激。每个人的修养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面对恶性语言刺激,反应也不同。有的人应激水平低,不善于应变,在一些恶性语言刺激面前处理不慎,亦可小事变成大事,酿成灾祸悲剧,导致激情犯罪的发生。极个别警察的暴力取证、执法中的过激行为,就可能存在着这种情绪激惹因素。
尽管“情绪短路”所导致的“语言应激”现象具有特定的生理和心理基础,但人毕竟不同于其它动物。了解这一现象的心理机制,人应当努力提高修养,加强意志训练,在处于“语言应激”情境时,要运用积极的自我暗示保持自己的意识阈,使行为反应迟发,并且做到有选择。尤其,作为警察要不断强化警察角色意识,这样就会避免许多问题的发生。
15.1.4.心理环境与不同意识层次的作用
心理环境主要是指以个性心理特征为基础的意识状态。意识状态又分为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状态。意识状态,即人对某事物已达到知觉、注意状态,并有积极活跃的内在活动过程。警察中具有这种违法犯罪心理的人,一般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临界状态,已具有明确的犯意。如利用职权主动索贿、奸污妇女、权钱交易、为了某种目的制造冤假错案等。这种情况在警察中只是极个别。
前意识是指人由于某种不正当的需求、欲望,对某事已达到羡慕、渴求的知觉状态,但鉴于法纪的约束和道德的自律,通过意志的努力能够自控,使这种欲望处于静止或潜在状态,如果不提醒或没有相应的条件,主体可能对此缺乏清楚的意识,如果出现了明显有利于违法犯罪的条件、因素,加之主体意志力的薄弱,这种前意识状态的犯意就可能进入意识状态并导致行为。而这种进入往往是受动的,有着某种合理化的借口,如受贿、不当得利、受女流氓的勾引就范等。“一闪念”、“机遇型犯罪”的心理基础,就是这种心理状态。在违法犯罪的警察中,有相当一批人在违法犯罪前就处于这种心理状态,只不过他们中的许多人没有意识到或不愿意面对自己的这种心理现象。
潜意识是指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被压抑的、觉察不到的本能欲望和经验,主要指“性”与“攻击”的本能动机。人的这种原始动机往往无所谓好坏,但这种动机一旦被强烈的诱发出来,进入前意识和意识状态并表现为社会行为则存在着社会适应与******的差别。这种差别取决于社会化水平和人格特征。
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经常与社会阴暗面打交道,经常接受大量的消极信息,这会增加选择信息的压力,而警察权力又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关注的焦点,会千方百计以某种利益换取警察手中的权利,警察面临更多的诱惑。因此,与一般人相比,其心理中的不健康因素、深层意识中的不健康需求也会面临更多被诱发的机会。
个别警察违法犯罪的心理因素还有许多,警察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同的犯罪心理特征在此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