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物流企业规范化管理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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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国际物流管理规范(2)

如果提货人要求装托盘或者成组,应及时进行相应作业,保证作业质量。

⑷转送到备货区备运

将要出库的货物预先搬运到备货区,以便能及时装运。

备货时,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商品,要立即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联系,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认为可以出库,并在正式出库凭证上签注意见后,方可备货、出库;否则,不备货、不出库。对以下商品不备货、不出库;

没有全部到齐的一票入库商品。

入库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的。

商品质量有异状的。备货中发现出库货物的包装如有破损、断绳、脱钉等情况,仓库要负责加固修理,严格禁止包装破损的货物出库。

出库货物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抄件、磅码单、装箱单等。机电设备等配件产品,其说明书及合格证应随货同行。

4.查对复核

备货后仓管人员应立即进行复核,以确保出库货物不出差错。复核的形式由保管员自行复查、保管员互核、专职人员复核、负责人复查等。

5.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对备齐货物经复核无误后,仓库保管人员必须当面与提货人或运输承运人按单逐件点交清楚、分清责任、办好交接手续。自提货物待货物交清后,提货人应在出库凭证上签章;待发运货物保管人员应向发运人员点交,发运人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发货结束,应在出库凭证发货联上加盖“发讫”或“商品付讫”戳记,并留据存查。同时,应由仓库填写出库商品清单或出门证,写明承运单位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和编号,并会同承运人或司机签字。出库商品清单或出门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仓库发货人员留查;第二联由承运人交仓库,以便门卫查验放行;第三联给承运人作为交货凭据。

6. 填单销账

⑴货物发出以后,保管人员应在出库单上填写“实发数”、“发货日期”等项内容,并签名。随后将出库单及相关联证件资料及时交送货主,以便货主办理货款结算。保管人员根据留存一联出库凭证清点货垛余数,并与账、卡核对,登记、核销实物保管明细账,账面余额应与实际库存量和货卡登记相符;出库凭证应在当日清理,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在规定时间内,转交账务人员登账复核。

⑵当一批货物发完后,应根据出入库情况,对收发、保管、溢缺数量和垛位安排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并把这些资料整理好,存入商品保管档案,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用。

(第三节)国际物流单证管理规范

一、国际物流单证

国际贸易主要是以单证的买卖来实现其交易过程的。贸易合同签订后,在组织货源、装运、将货物从出口商仓库转移到进口商仓库的整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单证的缮制、处理、交换和传送。而这些单证又将成为外汇管理、运输、银行、保险、商检、海关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对进出口企业的货物和物流业者的运载工具进行监管、宏观调控的依据。由此可知,单证是国际物流中必不可缺的手段,是国际物流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单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1.官方单证

官方单证指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为了管理上的需要,规定某些需进出口单位报请主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签发的单证,主要有: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许可证,A、B。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原产地证。

⑶普惠制产地证书(FormA)。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

⑸委托报关协议书。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A、B。

⑺出入境货物报验单,A、B。

⑻海关转关运输货物准单

⑼出入境货物通关单,A、B。

⑽出口收汇核销单。

⑾出口退税专用货物报关单。

2.商业单证

商业单证指由出口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上的要求而制作的单证,主要有:

⑴信开信用证。

⑵汇票,第一联、第二联。

⑶本票。

⑷支票。

⑸商业发票。

⑹新西兰海关发票(Form59A)。

⑺领事发票。

⑻形式发票。

⑼保险单。

⑽船长收据。

⑾受益人证明。

⑿船龄证明。

⒀船级证明。

⒁班轮公会船只证明。

⒂集装箱船只证明。

⒃航程证明。

⒄寄样证明。

⒅寄单声明(或寄单证明)。

⒆电传抄本。

⒇贷记、借记通知单。

3.运输单证

运输单证指由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单证,主要有:

⑴海运出口货物代运委托单等,A、B、C。

⑵进口订舱联系单。

⑶订舱单。

⑷承运货物收据。

⑸收货单。

⑹装箱单。

⑺装船通知。

⑻集装箱装箱单、托运单。

⑼集装箱场站收据。

⑽集装箱装运单。

⑾集装箱装载清单、联运提单。

⑿直达或转船海运提单。

⒀空运货物托运单。

⒁航空主运单。

⒂航空分运单。

⒃邮包收据。

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⒅铁路联运提单。

⒆提货单。

⒇设备交接单,A、B。

二、单证诈骗与防骗

1. 单证诈骗

⑴国际物流市场上总是存在一些投机商,企图在一些不太严密的环节钻空子,特别是对在贸易领域中广泛使用的电子商务,国际商会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出台。银行只是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付款交单,没有顾及“单货相符”。因此,国际物流从业人员如果外贸知识欠缺,或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极易上当受骗。由于这些案件发生在不同的主权国家,其损失大多无法挽回。因此,物流公司的员工必须熟悉国际贸易术语和权责划分,以及官方单证、商业单证、货运单证等,并能熟练运用相关程序。

⑵诈骗者常用的单证诈骗伎俩有: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保函出口商与承运人勾通签发清洁提单以及伪造跟单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2. 防骗措施

⑴巧借担保

国际物流风险通过第三方担保是可以部分转嫁的,如为防止装假货、以次充好,买主可找独立的检验人或可靠代理人对货物预检,出具证明;对租船业务,船东要求承租人提供银行保函,防止绕航卸货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投保人向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如国际保赔集团、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西英保赔协会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投保等。

⑵严把单证关

船东保证提单只由有权力的人签发一份正本,不出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不负责任的清洁提单;船长应拒绝在非正常“共同海损”情况下,租船人提出的往海里抛货的请求,以免负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买方应尽量选择对已有利的发运条件,准确无误地缮制单证,增加信用证议付条款,做好跟单托收;银行也要坚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发现不符点应坚决不予结汇,以防止风险的累积。

⑶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如银行、专业资信调查机构、商会、协会、驻外

使领馆商务参赞处等)对贸易客户或合作伙伴的资金及信用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资信调查,我们就能预先区分哪些是皮包公司、单船公司以及背负债务的二手超龄船只,从而尽量选择那些资信良好的船公司。

((第四节))国际物流报检操作规范

一、报检操作规范

国际物流进出口报检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报检也称报验。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进行报检。

1.报检的时限、地点

⑴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是受理报验、签证放行和计费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出入境检验或申报、计费、签证、放行、证单、签证印章等工作。

⑵一般情况下,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一周报检,对于个别检测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时间,报验30天仍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2.报检的基本范围

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的商品。

⑵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才准入境的。

⑶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

⑷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加盖报检单位印章,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并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二、抽样操作规范

检疫检验机构在接受报验后,应该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现场检验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 (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为了切实保证抽样工作的质量,同时又要便利对外贸易,必须针对不同商品的不同情况,灵活地采用不同的抽样方式。常用的抽样方式有以下几种:

⑴包装前抽样

为了避免出口商品抽样时的拆包损失,特别是对用机器打包的商品在批次分清的前提下,采取在包装前进行抽样的方法。

⑵出厂、进仓时抽样

在仓容紧张、翻垛困难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品可事先联系安排在出厂时或进仓时进行抽样,同时加强批次管理工作。

⑶甩包抽样

如进口大批量的橡胶,按规定以10%抽样,采取在卸货过程中,每卸10包甩留l包,供抽样用,既可使抽样工作便利,又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⑷生产中抽样

有些出口商品,如冰蛋、罐头等,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根据生产批次,按照规定要求,随生产随抽样,以保证代表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包装。

⑸开沟抽样

对于散装矿产品,如氟石、煤炭等,都是露天大垛堆存,抽样困难,且品质又不够均匀,一般视垛位大小,挖掘2-3条深1米的沟,以抽取代表性样品。

⑹流动间隔抽样

大宗矿产品抽样困难,可结合装卸环节,在输送带上定时抽取有足够代表性的样品。

⑺装货时抽样

出口大宗散装商品,有条件的可在装船时进行抽样。如原油用管道装货时,可定时在管道中抽取样品,出口食盐在装船时每隔一小时抽样一次,这种样品的代表性都很好。但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事先研究,出口商品的品质必须能符合出口合同的要求,或是按检验机构的实际检验结果出证进行结算的才适用,否则在装船时发生检验不合格,就难以处理。

三、检验操作规范

1.根据我国商检法规的相关规定,内地省市的出口商品需要由内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内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当商品的装运条件确定后,外贸经营单位持内地检验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查验放行。

2.口岸检验是指经产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运往口岸待运出口的商品,运往口岸后申请出口换证的,口岸检验机构派人进行的查验工作。

3.口岸检验中发现有漏检项目或需要重新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机构要将漏检的项目进行补验,需要重新检验的要按照标准的规定重新检验;口岸查验中发现货物包装有问题或不合格,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工整理,经重新整理或换包装后,再进行查验;口岸查验中如果发现“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有误时,应与发货地的检验机构联系更正。

4.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规定,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具体来说,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人可以申请免验:

⑴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

⑵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检验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⑶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率均为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