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自尊与他尊
无论是自己对自己价值的肯定,还是他人对我们价值的肯定,即自尊与被人尊重,都将是快乐的,更是符合道德规范的。
——佚名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对于当代社会来讲,道德的核心全部体现在“尊重”这两个字上。
在人与人相处的过程中,尊重构成了道德的一切基础,我们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们,我们就必须先用同样的方式来对待别人,这是我们必须要遵守的社会道德准则。同样,在我们的家庭教育中,在对孩子的道德培训中,实现互相尊重,特别是实现对孩子的尊重,就构成了道德教育的第五条法则。
就家庭关系而言,孩子拥有与家长完全对等的人格,基于这一点的存在,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家长,必须要实现对孩子的尊重。
在这里,也许有人会问,家长在家庭之中的地位,势必要保持一种必要的权威性,假如和孩子在地位上过于平等,在家庭环境上过于民主,是否会对这种权威性造成损害呢?
关于这一点,其答案是肯定的。
很清楚的一件事实是,在家庭关系的处理上,尊重孩子与维持家长权威性构成了冲突。
从孩子的角度来说,他们对于事务的认知,缺少一个明确的价值观念。这也就是说,许多孩子的是非观念,都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因此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做出各种有违道德观念的不良行为,都是极有可能的事情。而这时就需要家长以权威性的面目出现,对孩子的错误进行批评,把孩子的行为引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而如果家长在家庭生活中过于淡化这种权威性,对孩子的行为以尊重的态度对待,那么孩子便很可能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孩子和家长才在家庭生物链上处于不同的层面。
而这一点的存在,就要求我们的家长,必须在教育出现问题的时候,学会在维护权威与实现教育目标中做出准确的权衡。
重要的是,我们的家长必须要了解这样一点:家长给予孩子的尊重,决不是为了让孩子成为你最好的朋友,而是通过实现对孩子的尊重,将爱赋予孩子,将人与人互尊的道德观念传递给孩子,我们进行这样的工作,所为的就是让孩子成为关心他人的杰出社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