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再造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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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产权与产权制度概述

一、产权及其相关特性

产权是现代经济理论研究和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频繁、应用广泛的一个重要概念。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良好的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就不可能充满活力和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学界始终未能给产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人们在使用产权一词时,往往因理解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从产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西方经济学家、法学家和有关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研究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产权概念作了各式各样的定义和描述。近些年来,由于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受到理论和实践领域的高度重视,如何界定产权概念?如何创新产权制度?这就必须首先掌握产权概念的要领及其相关特性。

(一)财产与占有

财产与财产权是产权经济学的基本范畴,财产是主体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财产权是在上述排他性占有关系中体现的主体权利。财产权是历史地形成的,并有着重要的经济、社会职能,同时,它又是历史地变化的。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必须全面掌握财产权概念的内涵。

什么是财产?这似乎是不难解答的问题。人们必然会说,财产就是归人们支配占有之物或对象,如农民耕种的土地、手工业者的工具、资本家的货币、知本家的知识、企业的固定资产等。但是,物不是天然就是财产。处女地、原始森林、南极雪域等,在人类尚未涉足并加以占有之前,还不能算是财产。自然物质和对象也不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只有“有主之物" 才成为财产,也就是说当有人宣称:物或对象是归属于他的,这样的主体占有之物或作为财产权载体之物,就成为现实的财产。可见,占有和财产权的形成使物成为财产。

占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很长的时期里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所谓占有,是指作为经济主体的人,对特定对象(物)有目的、排他性的支配。这里,占有是与非占有相对应的概念。占有者拥有一物的排他性的支配使用关系,或者说主体对该物拥有专属权或财产权。因此,某物一旦归甲占有,这就意味着乙不能独立地加以支配使用,正是这种主体的排他性的支配使用权或财产权,使物(对象)成为财产。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财产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是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人对物(对象)的排他的(exclusive)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不是人为的主观想像物,而有其客观存在的物质原因、制度原因和主观原因。

1.占有关系的物质原因。排他性的占有关系,从物质原因来讲,在于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在人类对经济资源的利用或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资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矛盾,就产生了经济资源的稀缺性,从而决定了主体在资源利用中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情况决定了人们必须要通过相互协商的、约定俗成的方式,甚至暴力的方式,来建立起一种资源使用中的排他关系,并使其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达到形成社会生产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对于那些供应充分、人们可以自由占用的资源,如大江大河、公开广播的音乐、空气、阳光等,就不必要有什么占有关系,所以它们都不是财产。只有那些有限制、供应不足的资源,人们为了获得它、使用它,就要建立一种排他性的独占关系,这样就有了占有和财产。

2.占有关系的主观原因。出现排他占有的物质条件是对象的稀缺性,即供给的有限性,而其主观因素则是主体的社会、经济人的本性。一般地说,人是有理性的,既有利己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一般地说,人在经济活动中,体现了利己与利他动机的相互结合,并由此实现了社会、经济人的本性。亚当·斯密阐述了一个人人追求个人利益,并由此实现有利于社会的经济人理论。他说:“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他认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在于刺激主体的利己心———“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的目的就容易多了。" 当代经济学家,将这种诉诸个人利己心的行为,称之为“理性经济人" 的行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人们关心自身经济利益的益己动机,是人作为社会、经济人所固有的行为特征。这种益己心,表现为在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利益动机,而在物质资料稀缺和供给不足时表现为主体占有欲和占有行为。我们不应该把主体的益己心和对稀缺品的占有欲望和占有行为作为剥削阶级的思想和行为加以批判和谴责。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应该也不可能消灭人的利己动机,而是借助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积极作用,促使人们在经济观念上更好地实现利己和利他的有机结合、义与利的良好统一,从而恢复和发展真正的社会经济人的健康本性。

然而,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现利己性与利他性的统一。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不同的生产关系、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道德观念,会出现利己与利他两种观念相结合的种种不相同的方式,甚至会出现单纯只顾自己、完全不顾他人、自私自利、见利忘义等扭曲的动机和行为,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注意防止的。因此,我们既要认识到社会、经济人的利己动机,是社会生产的一项持久因素,拥有利己动机的主体,面对稀缺性的资源,就会出现主体的占有行为,而社会、经济人固有的利己动机也由此成为主体的占有行为的主要因素。但是,我们决不能允许损人利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行为方式,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引导和规范占有动机和行为。

3.占有关系的制度原因。由于人总是生存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之中,所以总要参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和占有关系。马克思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人并不能任意地抛弃某种占有关系和自由地选择某种他偏好的占有关系。恰恰相反,社会的人,总是注定要参与,从而处在一种业已形成的现实的占有关系之中。这种现实的占有关系,要受到历史形成的既有利益主体的维护,国家通过法律和司法机制的保护,适应这种占有制度的意识形态以及习惯势力的支撑,从而使现实占有关系具有刚性。任何一种占有关系一旦形成,就具有一种运行的惯性,它并不会随着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资源的丰裕状况、程度的变化而相应地和经常地自行调整和自行变化,特别是与自然人的本质特性相联系的那些自然规律,更是不能超越的。可见,占有关系的形式和变化,不仅有来自物质生产力的原因,也有来自制度的原因。因而,人们在考察某种排他性占有关系时,既要联系物质生产力的状况,又要考虑到制度刚性,这样才能对这种占有关系的合理性和历史地位作出恰当的评价。

如果说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的占有,是经济主体对稀缺品的占有的话,那么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制度,则是主体对占有行为的实现形式。在企业的制度安排中,既要看到人作为社会人、有“利他" 的一面,更要看到人作为经济人、有“利己" 的一面。俗话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不能干坏事;制度不好,能够让好人干坏事。实践常常表明,一项制度设计,若从“人之初,性本善" 出发,扩大了“社会人"的边界,各项条款都体现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 的崇高境界,很可能只有少数先进分子才能做到,实施的结果往往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局。但是,若从“人之初,性本恶" 出发来进行制度设计,正视“经济人" 的主观需求,注意防范人的不正当的“利己" 动机,实施的结果往往就会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当然,从企业契约制度的角度讲,应重视运用企业文化这类“隐契约" 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抑制各种要素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不合理的动机和行为。

(二)所有关系的构成要素

与“占有" 不同,“所有" 作为对被占有对象的归属性确认和整体支配权利,是一个多种要素构成的系统关系。

1.“占有" 是“所有" 的前提。就“占有" 与“所有" 而言,占有对象的有用性则是所有的前提。只有有用,才值得被占有,进而有必要被看成是自己的东西。西方经济学认为排他性的占有关系源于稀缺性,而这种稀缺性的前提则是有用性。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有用" 的范畴也在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时期,物质资本是很“有用" 的稀缺资源,故它的“所有" 关系非常重要,企业往往为物质资本投资者所有。然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为知识、智力、能力、技能、信息的人力资本则是比物质资本更为“有用" 的稀缺资源,所以对人力资本的“占有" 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2.“所有" 必然体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性。理论与实践表明,“无主" 就构不成“所有"。有主体是所有关系的一般性。而主体是谁,是怎样的一种主体,则表现为所有关系的特殊性。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有关系中的主体也越来越多样化,有个别性的主体,也有大的类别性主体;有完整的主体,也有层次关系的主体;有微观单位的主体,也有宏观社会性主体;有作为单个自然人的主体,也有社会法人主体;有私有性质的主体,也有公有性质的主体。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这些具体的主体形式都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为地决定主体形式,往往会影响经济效率(包括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经营效率)。

3.“所有" 的实质是支配能力的排他性。从社会说的角度看,表明它具有了属性,是有“主人" 的东西。所有关系的排他性,不只是人对物的关系,更多的则是意味着人对人的关系。是我的东西,就不能同时成为你的;是我的东西,就决定你在未经我允许时不能支配它;是我的东西,就意味着对它有支配权,而你必须接受我对它的处置安排或要求。就企业而言,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都把各自的资本看做是自己的东西,企业为了进行生产经营并不断发展,两类资本所有者之间必须形成一种契约关系,而使既没有物质资本又没有人力资本(严格地说是人力资本的价值很低,在劳动力市场上很容易得到)的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处在劳动中的人必然处于一种所有关系之中,他在劳动中所支配的生产资料,有可能是自己的,也有可能是他接受别人的支配条件而换来的。

4.“所有" 必然内含着一定的强制性。从法律意义上讲,“所有"必然内含着一定的强制性。这是因为每种所有关系的确立和被认可,自然需要一定的支撑力或保障力。否则,所谓排他性是无法树立起来的。历史上对“所有" 的保障往往通过战争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进行,而现代文明则使保障“所有" 的手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其所具有的强制性却始终存在。这主要是它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就企业而言,企业章程是企业的根本大法,对“所有" 的保障,也必须通过章程来体现。例如,经典的企业剩余分配,是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独享的。让人力资本所有者共享企业剩余,就必须通过立法手段(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企业性规章)来确立。

(三)产权概念的核心内涵———所有权

产权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权力,一般地说,它是通过法律、法规等国家机器维护的、“硬化" 的、排他的占有关系与权力。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讲,财产不是物和对象,而是主体对物的排他性的支配关系和占有关系,这种占有体现了一种主体权力,它意味着主体拥有财产权。康斯芒在他的著作《制度经济学》中指出,“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的和原来的意义不是指物质的东西,而是指使用和处理一件东西的绝对权力。……财产……的真正意义完全是指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因此,把物质的东西叫做财产、利益、所有权,是同样荒谬。" 可见,财产是体现或载有主体财产权之物。而财产权概念的核心内涵,又在于所有权。

财产权(property rights)简称产权,这是一个具有较广泛内涵的概念。它包括所有权、非所有主体的实际支配权。其中,核心内涵就是所有权(ownership),即主体对于物(客体)的最高支配权。所有权是对所有关系社会承认形式的拥有。而处于社会中的人们,他对某物的“所有" 并不取决于他自己的愿望或要求,而必须同时取得他周围人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认可,只有你真正获得了这种认可,才能有“权" 称之为“所有者"。所以,这个权来自社会承认,又是通过一定形式获得的。例如,现代公司制下的企业法人拥有对公司财产排他性的支配权,但是却不具有对公司资产最高的、终极的支配权,也就是法学家所称的“绝对的" 支配权。又如,人力资本的作用尽管已越来越大,但人力资本所有者要真正保障其作为“所有" 的权益,还必须在人力资本为社会普遍承认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

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察,产权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就是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即明晰所有权主体,实行终极的、最高的,或是不可再进行追溯的主体定位,使特定的人和机构主体,拥有对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为所欲为" 地加以支配、使用和处置,并宣称那些对象是“我的" 或“我们的" 的权能,由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复杂而纷繁的对物的使用、支配中,确立起一种“财产" 秩序。最高的支配权,不仅仅是私人所有权社会制度所要求的,而且也是现代公有制社会制度所必须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将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并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还存在着很复杂的占有与非占有的矛盾。发展才是硬道理。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其他合法的财产,确立主体对物(对象)的排他的和最高支配权的概念和维护主体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所有权的具体形式这一概念内涵有三个要素:即财产主体的性质、财产客体的性质和排他性占有关系的性质。按照所有权三要素及主客体结合方式,我们可以将人类历史上的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形式,分为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和公私混有财产三大类。尽管财产权的具体形式具有多样性,但是就人类社会某一特定发展阶段来说,却客观存在着某种通行的、占据主导地位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它决定与制约着其他非主导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和派生的财产所有权形式,是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的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之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种占主导地位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制度。

二、产权的具体结构

财产所有权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它是着眼于说明占有的社会性质,例如是共同占有,还是私人占有,还是混合占有等等。当产权(财产权)被定义为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使用权、支配权、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束所构成的权能体系时,就标志着现代经济时代产权与所有权的重大区别。所有权只是产权体系中的一种权利,为了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研究产权问题,不能抽象地谈论财产所有权概念,而必须将抽象的所谓财产最高的、排他的占有关系,进一步具体到实际的支配或占有形式,也就是实际支配权或实际占有权概念上来。

财产支配权或实际占有权概念,包括对占有主体、客体及主体占有客体形式的更具体的规定。实际支配权或实际占有权概念则着眼于说明主体更加具体的占有形式,从而也就能更清楚和更具体地把握住某种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揭示这一所有权形式的各种具体权、利、责在主体之间的划分方式,即权利束的结合方式,由此弄清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和机制。例如,如果不是抽象地谈论某种所有权制度,而是引用实际支配权或实际占有权概念,那么就不仅要揭示占有的社会性质,而且还要弄清所有者实行占有的方式———是直接占有,即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相统一,还是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相分离。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即占有权或支配权)的两权分离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财产组织和经营方式,如股份制、租赁制、承包制以及投资和商贸活动中的各种代理制等等。这些十分丰富和各有特色的财产占有和支配方式,特别是这些经营方式的变化,不仅改变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甚至在某些组织结构下还包括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关系的某些调整,尽管它不能改变财产权基本制度的性质,但是它毕竟体现了财产权内容的有重要意义和影响深远的微调。

正因为财产权(产权)是一组权利的组合,所以才有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 分离问题。通常说,财产权(产权)分为所有权与经营权,所有权是资产归属主体所拥有的权利,经营权是资产经营使用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尽管这样说还不够准确,但毕竟在财产权(产权)的实践上,说明合理分配财产权(产权)的针对性和重要性。

综上所述,产权与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一是财产权(产权)与所有权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关系的社会认可,是构成财产性质的根本,而财产权(产权)仅是所有权的具体表现,是所有权的下一层次。二是财产权(产权)与所有权不是一种性质的研究领域,所有权定位于权利的归属性,而财产权(产权)则表现权利的组合性。三是财产权(产权)与所有权体现不同的研究目标和重点,所有权重点是回答所有物是谁的,由谁支配,由谁受益;财产权(产权)主要说明权利怎样支配、采取何种方式支配,实行何种制度组合更有效率和效用最佳。

现代产权理论的研究者都一致认为,产权是由“一组" 或“一束"权利组成的。产权经济学之所以要强调产权的组合性,是因为研究的实质是要探索这种组合的合理性。既然产权是一束可组合的权利,那么这样组合同那样组合效果就有差异,自然会提出以财富增长能力和效率化运作为目标,如何实现产权结构最优的组合问题。《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财产权概念的定义是,“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刘诗白在《主体产权论》中,将产权视为一个由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支配权、处置权这四个要素组成的四维结构。

1.所有权。如前所述,所有权是主体对物(客体)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权,它是财产权的核心构造。所有权是借助于法律,即国家超经济力量,或借助于约定俗成的习惯的力量,而成为人们必须遵守,从而具有现实有效性的占有权力。法律的维护与国家权力的支撑是所有权形成的条件,因而,完备的所有权总是具有法权形式。现代社会的所有权,面对着现代化、市场化发展的种种现实的需要和复杂的利益矛盾,也越来越需要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下来行使。从现代意义来说,所有权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同时,随着所有关系和法律形式的多样化,所有权已成为经济学、法学共同研究的基本范畴。所有权是实际支配使用权、收益支配权和处置权的基础。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济形态,财产所有者权力决定使用该对象的其他非所有者的权力边界,决定其他各种派生财产权的内涵。所以说,所有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

2.占有权。作为所有者,他不仅要宣称他对对象拥有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支配权,更重要的是要将对象加以使用和实现他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支配权。因而,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前,所有权主体就要对财产的客观对象(包括物质对象和非物质对象)实际支配、使用和占有,使对象在使用(生产)和享用(消费)中体现主体的意志。占有首先表现在主体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中。如物质资本投资者自己开办和经营企业,就是对生产设备和资金实行占有。这种对生产条件的最高占有权,确立了所有者的生产主体的地位,使其得以独立自主地控制生产过程,实现有目的的生产。

3.收益权。无论在哪种社会形态中,人们不是为了占有而占有,而是为了享有利益而占有。人们构建和拥有财产权(产权),总是为了维护其利益,特别是为了维护财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财产收益。财产收益,就其最广的含义来说,是指财产在使用中带来的经济利益。财产首先是使用于生产,即作为获取和占有生产成果的手段。某一生产资料成为财产,从属于某一主体的意志,其最终目的均在于占有其在生产中使用的成果,即收益。财产收益在总体上表现为两部分:一是维持费用,包括生产成果中用于维持生产者本身的部分,在雇佣他人劳动的条件下表现为工资;生产成果用于补偿生产条件的消耗的部分,在现代商品经济中它表现为折旧。二是净收益。生产成果扣除维持费用,即净收益。它称为生产剩余,或剩余价值。财产的生产使用或运行的结果,就是生产剩余或剩余价值,而财产收益权,也就是剩余的索取权或独占权。可以说,在人类的一切社会形态中,财产所有权都要表现为收益权即剩余索取权,而不表现为收益权、不实行剩余占有与索取的财产权就不成其为真正的财产权。这种无收益或负收益的财产,对主体来说,充其量也只是形式的财产或法律上的财产权,而不是具有现实经济内容的财产。

收益权是现代财产权的核心内容和实质。市场经济中财产权的新变化是,出现了物质资本所有者放弃对物质财产的直接支配权,而代之以对价值形式的财产的直接支配权。例如,股份公司的股东只是享有出资人权利和直接支配自有的股份,他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的股东甚至不参与股东大会的活动,他们的所有者功能惟一表现在剪息票上,也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功能表现在剩余索取权(收益权)上。因而,传统的所有权实现机制: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就为现代的所有权实现机制所取代,其表现是:所有权—收益权。以收益权为核心内容的现代财产所有权实现机制,不仅仅表现在物质资本出资人的股权中,而且也表现在人力资本出资人的产权界定和权益保障中。例如,由于人力资本与所有者自身的不可分离性,使得所有者将永远地占有自身的人力资本,但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决不会满足于客观上的占有,而是如何更好地与物质资本相结合,实现自身人力资本的价值,进而自己取得收益。物质资本所有者为了自身更大的收益量,也会让渡部分收益权给人力资本所有者,以追求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最佳收益。

4.处置权。所有者对财产的支配和占有,可以表现为由自己直接支配占有,也可以表现为交给他人支配占有和使用。处置权指主体将物(对象),以某种形式交给他人支配、占有和使用,从而带来财产权的让渡和主体的变换。这里包括:一是支配使用权主体的变换。所有者不是都需要对财产实行直接占有,他往往要将财产交给其他的责任代理人去管理和经营,如现代企业的出资人大多并不直接支配使用自己的财产,而是委托给经营者去经营和管理。委托—代理关系体现了所有者实行财产处置权和支配权的让渡,它带来财产支配、占有者和所有者的分离。另外,主体对财产实行租赁、抵押、承包,这种财产处置都带来了财产支配主体的变换。二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换。主体实行其处置权,将财产实行变卖,或者将财产交给子女继承,或赠送亲友、捐赠他人等等,这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和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变换。三是主体对于他支配的生产财产,可以在物质实体上进行集中与分散,例如实行企业合并、关停、出售分厂,以及生产资料的报废、过剩产品的销毁等等,均是属于处置概念的内容。

三、产权制度与经济效率

大体上说,产权(财产权)包括最高占有权(即财产的所有权)和不属于最高占有范畴的实际支配使用权。而分属于不同性质主体的以上两种占有关系和权利关系组成社会产权制度,规范着主体的占有或支配行为,并形成社会的经济运行基础,维护相应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经济社会生产秩序。产权制度与经济效率是密切相关的。所谓效率,一般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比例,投入产出率高,则效率就高。这里所说的产出,不是指任意的物品,它必须是根据供求关系生产的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有用物即效用,或者说是指通过市场交易过程实现了使用价值。而投入的成本,则是指生产、经营过程所需要的所有生产资源,既包括各种实体性的生产资料,还包括资金、技术、信息、劳动力、房地产等生产要素,从价值形态上看,就是资本投入。所以,效率实际就是资本投入与其所提供的满足市场需要的效用之间的比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经济效率只有在公开竞争中才能实现。而公开竞争如果离开了产权清晰为前提的等价交换,则是无法形成的。所以,产权清晰尽管不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充分条件,却是不可或缺的必备条件。

经济效率又表现为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经营效率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如何有效地聚集、配置和协调企业内部和外部,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在内的各类生产要素,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后者是指在一定的资源配置情况下,如何调动“主动性资产"———人力资本以及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的效用———直观地说,就是创造更多的利润。显然,这两种效率不是没有联系,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如前所述,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也就是说,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这种预期直接影响着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进而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率。

(一)传统企业理论的批判与产权制度对经济效率的重要性

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视产权为外生既定的制度安排,因而不重视对企业产权制度的研究,忽略了产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产权经济学、契约交易理论等企业理论,则非常重视对企业产权制度的研究,形成了逻辑严谨的企业产权理论体系。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以一系列抽象的假定条件作为前提,把企业看成一个生产函数,从外部研究企业的投入产出关系,而没有深入研究企业的结构、机制和制度安排等与生产和效率密切相关的内部因素,并在此基础之上论证了通过市场竞争可以实现稀缺资源合理配置和一般均衡。新古典经济学在一系列假定的前提条件下,运用数学方法证明了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可以实现一般均衡的主要结论。这些假设包括:理性经济人、完全竞争市场、信息充分、理性预期、不存在外部性等。显然,这些高度抽象的假设与现实的经济生活是背离的。针对这种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的现象,科斯称之为“黑板经济学"。科斯在《企业性质》一文中,对新古典经济学进行了批判。科斯认为,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存在重大缺陷,因为它强调了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性,而忽略了企业和市场的制度安排的作用,从而就看不到实际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交易费用。科斯运用交易费用概念,论证了企业和市场都是配置资源、协调经济活动的方式,二者的差别仅仅在于企业是由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市场则是由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的各种交易活动。因此,企业可以视为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由于在获取信息、谈判、履约等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存在与资源配置方式相关的交易费用,所以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应该确定在用企业配置资源的边际交易成本等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交易成本的地方。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用一个养牛与种谷者的例子,对产权的重要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科斯在此基础上,引入了交易费用、产权等概念,分析了外部性及产权的重要性。后来的经济学家将科斯的理论概括为科斯定理。

所谓科斯第一定理,指的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结果将不受产权制度初始界定的影响。即经济效率=权利界定 市场交易。其中,交易费用为零时,又是:经济效率=市场交易。即通过市场交易最有效率(也就是配置最优)。所谓科斯第二定理,指的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条件下,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对资源配置的结果产生影响。这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会以成本的形式进入生产函数,阻碍甚至中断产权交易向着有利于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方向进行,从而导致初始的产权配置停留在不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状态上。由此,科斯又提出了两个具体认定的不等式:一个不等式是当“企业制度所获收益" 大于“企业组织成本" 时,企业的产生和存在才是必然的;另一个不等式是当“行政成本" 小于“市场交易成本" 时,则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才是必要的。

产权经济学沿着科斯开辟的道路,对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德姆塞茨是产权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他关于产权类型与经济效率关系的研究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阐明了产权界定的重要性。他分析指出,产权的界定产生效率,因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德姆塞茨认为,在分析产权问题时应将产权置于两种不同的状态下进行研究:一是视产权为外生变量,另一是视产权为内生变量。所谓视产权为外生变量,主要是指产权主体的界定、产权的转让、产权束的结构(或产权的残缺)、产权的制度规范等方面是外生给定的。所谓视产权为内生变量,主要是指单个行为主体或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可以影响或改变产权,财富也是可以再分配和可控制的。因此,产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则可通过“外生变量" 和“内生变量" 来起作用,并表现为效率问题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方面,即市场配置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率。

(二)产权制度与市场配置效率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稀缺资源的现代经济形态,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产权与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就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稀缺资源配置的需要而不断发展的。在一个资源不稀缺的世界,或者在鲁宾逊的世界里,产权与产权制度是不必要的。正如前面所述,人类社会面临的资源稀缺是“占有" 现象的物质原因。如果不对人们获取资源的竞争条件和方式做出具体规定,也即设定产权安排,就会发生争夺稀缺资源的利益冲突,以产权界定为前提的交易活动就无法进行。因此,通过建立产权制度,能够让人们知道应该如何获取资源,以及在什么样的权利范围内可以选择资源的使用。在产权规则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下,每个交易当事人都将得到应得的利益,同时也都将支付由他承担的成本。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它的产生与降低配置稀缺资源的交易成本密切相关。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包括劳动、资金、物质设备、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在内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就可以形成一种亲和力,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更多、更有效地从市场上吸引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进而通过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管理下的社会化大生产,以获取更大、更多的“外部利润",让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所有者都能够得到各种的合理预期。

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指出,“如果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将受益或受损效应内在化,那么产权的形成就可以通过它们与新的或不同的受益与受损效应的形成的联系而得到最好的理解"。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出资人对受益或受损预期效应的作用,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从业主制到股份制的不断创新。业主式的简单所有权结构只能吸纳和粘合有限的生产要素,进行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而现代股份制公司,则通过产权制度的创新,调整“权利束" 结构,实行了经营权从所有权中的分化,实现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能够吸纳和粘合大量的、多样化的生产要素。其中,物质资本(包括资金、设备、厂房、原材料、土地等)是现代企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企业的良好经营有赖于物质资本的充实。进行现代化大生产和规模经济,更有赖于企业资本的扩大。由于单个主体拥有资本的局限性,远远不能适应企业资本扩大的需要,因而决定了实行资本联合的股份公司的兴起。股份公司通过其特有的股权结构,能够把许多出资人的个别资本聚集起来,形成具有长期稳定的、并由公司法人统一支配和运作的企业资本。与此同时,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显现,以知识、智力、能力、技能、信息等为内容的人力资本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从一定意义上讲,人力资本是比物质资本还稀缺的资源,没有人力资本的参与,物质资本就难于实现其增值的目标。那么如何最大限度地吸纳人力资本呢?最有效的办法还是靠产权制度的创新。如果两个企业,一个企业承认人力资本的资本属性,以股权的形式,科学界定人力资本的产权,并让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样,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又分享企业剩余。而另一个企业,不承认人力资本的产权权益,而将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同于普通的“打工仔",充其量是一个“高级打工仔",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一些合理预期也得不到满足。显然,前者与后者相比,其产权制度就有利于吸纳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人力资本,从而更加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这也可以用来解释,近二十年来,为什么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人才出现“孔雀东南飞"、甚至“麻雀也东南飞" 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在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大锅饭”的分配方式,抑制了人力资本的合理预期。

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德姆塞茨指出,“当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是为了使外部性内在化。内在化的增加一般会导致经济价值的变化,这些变化会引起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市场的开辟,由此而使得旧有产权的协调功能很差"。根据这一思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则要千方百计降低产权制度安排的外部性,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并充分发挥有限生产要素的最大作用。

(三)企业产权制度与企业经营效率

企业经营效率,是指在一定的资源(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配置条件下,用既定的投入生产最大产出,或者在既定产出下使投入最小。从价值角度讲,是企业运用现有资源使利润达到最大。由于产权制度与主体的经济活动效率是密切相关的,所以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既要千方百计通过市场将稀缺资源配置到企业内部来或为企业所用,也要有利于减少生产要素组合中的摩擦成本,实现投入少、产出大、富有效率的生产。因为产权制度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所以良好的产权制度,就要让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所有者感到有利可图,进而愿意被配置到企业来。但配置到企业后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其自身的保值增值与否,不但是企业稳定存量资本价值,防止“用脚投票" 的关键因素,也是企业能否持续保持对市场资源吸引能力的重要依据。

在一定的资源配置条件下,现代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必须通过下述途径:工具的进步和有效利用、劳动力素质(特别是人力资本的质量)的提高和积极性的发挥、经济活动良好的组织形式。以上三项都涉及和立足于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即直接生产者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处于何种地位,拥有什么财产权利,享有什么利益,承担什么责任。一句话,决定于当事人在使用资产中的权、责、利,也就是能否通过发挥“积极货币"———人力资本的作用,让“消极货币"———物质资本获得较快的增值。产权制度正是在于通过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划分、界定和安排,确定当事人的权、责、利,形成自主生产机制、动力机制、约束机制,从而促进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特别是发挥以经营者为代表的拥有较多人力资本的“关键人" 的作用,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按照市场的需要,决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努力追求企业资本增值特别是其市场价值的最大化。

按照传统的“物质资本至上" 的产权观点,企业为了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其产权制度的构建,首要的是应搞好所有权制度的安排。一般来说,就是赋予物质资本所有者主体以资产的最高支配权,当企业资产经营良好时,则享有良好经营的收益;当企业资产经营不善时,则承受不善经营的损失,从而建立起物质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效果的自觉关心和行为约束。按照这种逻辑,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产权制度来说,企业经营者(经理层)既是生产的决策者与指挥者,又是利益的独享者,所有者以其拥有的对生产经营决策的全权而获得企业自主经营的保证,并通过享有企业的全部剩余而得到充分的利益激励。同时,又通过承担全部亏损而产生强有力的自我约束。个体私营业主这种经济组织之所以迄今仍然有活力,不能不归结于它的两权不分的产权制度及其全权、全益、全责的机制。但是,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来说,就必然会出现委托—代理问题,并因昂贵的委托—代理成本而影响企业经营效率。但是,如果树立起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并举,甚至人力资本还要优先的产权观,让以企业经营者为代表的拥有高质量人力资本的关键人(包括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生产技术等关键岗位上有官职和无官职的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其人力资本的产权界定而成为企业的股东,并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让其人力资本的权益充分得到保障,并让这些人的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均与企业的经营效果紧密结合起来,进而实现传统的、无视人力资本时的“高级打工仔" 向现代的、尊重人力资本时的一位“老板" 转变。显然,从用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既不讲节约又不讲效果到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的深刻变化,企业的经营效率是会大为提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