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关于“合伙协议”
若设立有限合伙型创投基金,全体合伙人须签订合伙协议,其组织架构、形式和运作程序等与公司型基金有一些区别,其合伙协议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但主要内容可参考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内容。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与公司型基金的章程类似,在合伙企业中居“根本大法”的地位,是有限合伙基金中关于企业治理结构、权力职责、投资管理、存续解散、财务会计等各方面的组织行为和经营活动的根本依据。合伙协议的基本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比如,是否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6)合伙事务的执行,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以及更换程序等。
(7)主要约定事项:如是否允许自我交易,即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允许同业竞争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允许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允许财产份额转让等。
(8)入伙与退伙。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3.1.4.1 总则
合伙协议的订立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二是合伙人意思自治,体现所有合伙人的自主意愿。
在总则中需说明基金的性质,表述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还要声明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1.4.2 基本架构与出资
基金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的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合伙人姓名(法人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及住所(注册地)。必须在协议中分别注明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基金中是普通合伙人(资产管理者)还是有限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合伙人共同出资的情况,企业经营场所,合伙基金的目的(如通过向高成长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基金的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咨询、管理服务等),合伙基金的存续期,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缴付出资的期限以及各合伙人出资占基金总额比例等内容。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依照法律法规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基金一般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基金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对基金的出资,用于扩大基金投资或者弥补亏损。
3.1.4.3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基金存续期间的利润和亏损,一般规定为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应约定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是:(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支付股利。
按照《合伙企业法》,一般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也不能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是,合伙协议中作出可以特殊约定的情形例外。依照法律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担。
管理费用合伙协议通常规定基金应向基金资产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用于支付如场地租金、电脑设备、公用设施和办公用品、人员工资等,以及其他相关的维持基金后台运营的费用。管理费一般是固定比例的,为被管理资产额的1.5%~3%。管理费条款通常是有限合伙协议中、谈判耗费精力最多的条款。管理费可按年、半年或事先约定进行计算。通常约定,在基金筹集的金额超过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管理资产的金额时,管理费可能相应的减少。管理费还通常于投资期结束时,或其后两三年开始,每年按一定比例减少,原因是普通合伙人在进行组合投资时,大多数事务是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前几年进行的,或是因为已将资金投资完毕,短期内不能实现收益。
业绩报酬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净收益的20%(可浮动)作为业绩报酬。有些合伙协议还规定普通合伙人仅在有限合伙人已经取得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时方可获得基金的利润。此外,有些合伙协议为进一步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会规定利润和损失先根据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在各方收回各自出资后,利润和损失再按20%与80%的比例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分配。关于普通合伙人可否在各方收回出资日之前获得基金20%的利润,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进行充分的协商。
在有限合伙协议中,有限合伙人可坚持包含“回补”(Claw Back)条款,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存续期间获得的业绩报酬超过基金终止时确定的基金净利润的20%,普通合伙人须交还其超过的部分。作为对等条款,有限合伙人也应承担“回补”义务,即有限合伙人也可能须交还其获得的、在基金终止时确定的超过基金净利润80%的部分。
3.1.4.4 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等。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的,经合伙人全体(或2/3以上)一致同意,可以予以除名或更换。对于其他合伙事项,可以约定议事规则,全体一致同意,或者半数(2/3)以上同意等。这些事项包括: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其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有关事务执行争议的处理,对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销、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企业歇业,等等。
还有一些重要事项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如:
(1)是否允许自我交易,即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是否允许同业竞争,即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是否允许财产份额出资或是否允许财产份额转让;
(4)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是否可以相互转换及转换程序,比如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换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换为普通合伙人,但有限合伙人转换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4.5 有限合伙人权利
由于在有限合伙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事务管理,相对于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来讲,对有限合伙人权益方面的法律保护力度相对偏弱,所以,存在着普通合伙人侵犯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可能性。因此,在合伙协议中,为增加保护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力度,有时会特别强调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基金资产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基金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财务报告,以及在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基金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等。
3.1.4.6 入伙与退伙
PE/VC基金为封闭式基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随意入伙或退伙的,但有时为增加普通合伙人的资产经营压力,为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流动性资产,也可以约定特殊情况下的入伙或退伙。在合伙协议中要约定允许入伙条件等事项,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等。比如新入伙的合伙人只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或是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以及表决允许入伙的方式,即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还是多数同意等。约定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是否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责任等,均需要事先明确。一般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关于是否允许退伙和如何退伙须作出明确约定。比如:
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限于),合伙人可以退伙:
(1)入伙满3年的;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3)普通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的;
(4)合伙人发生违法违规情景并受到管理机关制裁的。
如果有限合伙人退伙,一般要求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另外,还应约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1.4.7 解散与清算
有限合伙型基金在解散和清算方面的情形,与公司型基金基本相同。
基金若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有限合伙基金无法存续,合伙协议将被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即解除。基金解散、经营资格终止后,不得再继续从事新的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资产清算相关的活动。
基金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并随时通知和公告基金的债权人。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按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3.1.4.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在合伙协议中要约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1.5 基金资产管理协议文本框架
基金《资产管理协议》,是直接关系到一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营成败的重要文本之一。基金资产管理协议的粗框架,一般在基金发起时期由发起人共同协商制定,骨架条款应依据基金章程中关于基金资产管理的规则规定。基金《资产管理协议》初稿的形成,由基金筹备组根据发起人协议精神和发起人会议决议,与基金章程同步起草,以保证投资管理规程规则与基金整体运营框架的原则相对接,以达到实际操作的实效性目的。
基金《资产管理协议》经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基金与基金资产管理人签署。由于基金资产管理工作与资产托管业务紧密相连,必须要求托管人积极配合并参与《资产管理协议》的制订,以便于今后的执行和监督。由于基金《资产管理协议》需要由基金、基金资产管理人、基金资产托管人三方共同执行,因此,也可以考虑由三方共同签署。
首先,应就一些常用词及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作“释义”。
3.1.5.1 关于总则
(1)注明基金资产管理协议与托管协议和章程等文本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规定若基金章程与资产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存在冲突或不符时,以基金章程为准。
(2)授权基金资产管理人在基金和基金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实施管理运作。须注意,所指的“监督”不应形成对基金资产投资管理的干预。
(3)基金对基金资产及其投资收益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4)基金资产须与基金资产管理人资产以及基金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离。
(5)若基金资产管理人因破产,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进行清算,基金资产管理人的清算,不应涉及基金资产。
3.1.5.2 关于协议生效期限
(1)基金资产管理协议生效的截止日一般规定为基金的存续期满。
(2)若基金计划延长续存期,基金资产管理人可向基金提议延长的期限。
3.1.5.3 关于基金资产管理人职能
(1)对基金委托并授权的基金资产管理人提出原则性要求,要求基金资产管理人同意遵守和接受基金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条款及资产管理协议的规则规定,并同意接受基金董事会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基金资产管理人必须承诺就基金资产的安全向基金负责。
(2)列明基金资产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利,比如:
① 在授权范围的一定限制内,决定和管理基金的投资、投资退出,并发出相应的指令;
② 依据基金授权,代表基金签订关于投资管理的合同(协议),及对实现合同(协议)目标而言是必须或有利的其他合同、协议或有约束力的相关的法律文件;
③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产生的权利。即在基金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董事席位;
④ 获取基金资产管理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费与业绩报酬;
⑤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注明基金资产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比如:
① 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营管理基金资产;
② 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保证基金资产安全;
③ 执行并遵守基金的投资规则和策略原则;
④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章程及资产管理协议的规定,代表基金管理基金资产及相关事项,并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⑤ 向基金董事会及时报告基金资产的运营情况,及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随时出现的重大事项;
⑥ 为基金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为基金寻求、筛选、调查、评估以及确认适合的投资项目。须特别明确以任何形式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任何投资收益,均为基金的投资收益;
⑦ 代表基金就投资管理事项与相关方进行磋商、制订合作协议条款并作出安排;
⑧ 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投资和退出计划,并就超出投资限制或协议规定范围的投资和退出,向基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该等投资和退出;
⑨ 根据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的条款,向基金资产托管人发出指令,在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基金资产托管人提供所有必需的相关法律文件正本;
为执行协议目的,经基金事先同意,就基金应支付的费用或者债务从基金的银行账户划款;
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办理基金缴纳应付的各项税费等相关事项;
协助制定基金的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方法,建立独立的基金资产会计账簿,并进行核算。确保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资产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形式的资产;
每季度向基金提交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就尚未用于投资的现金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提出建议并实施管理;
根据基金章程协助基金董事会制订红利分配方案;
按期向基金董事会提供未经审计的基金的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就财务报告内容作出评价。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长短期投资增减变动明细表、会计报表附注等。财务报告须经基金资产管理人的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印章;
与任何投资有关的会计记录和账册,要求基金资产管理人至少保存20年;
就基金资产托管人的选聘与撤换向基金提出建议;
明确根据基金章程,在基金期限届满或基金提前终止后,协助清算组办理基金的清算事宜;
基金资产管理人须随时接受基金及基金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的有关规定,对其投资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有充分理由的、在基金资产管理运用范围内的检查和稽核。
(4)由于市场波动的影响或类似的其他情况,基金资产承担投资损失。但由于基金资产管理人内部原因或因其违法违规造成损失,则应由基金资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资产管理人涉及法律的重大事项,须经基金股东会事先批准。
(6)关于资产管理授权书的颁发及使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7)规定基金资产管理人保证其拥有履行资产管理协议中的职责、义务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
(8)注明:除非发生特殊情况或根据基金章程的相关规定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所包含的各项权力、权利和授权是延续性的,并应保持其完全的法律效力。
3.1.5.4 关于投资目标与策略
(1)明确规定基金的投资目标,比如,通过对目标企业的投资和合作,促进被投资企业健康、平衡地发展,从而获得基金长期资本增值。
(2)基金的投资政策须与国家的政策导向相吻合。
(3)要求基金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决策时,应考虑目标企业(项目)的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环境、公司前景及退出战略等。比如,拟投资的目标企业(项目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部分条件:
① 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或其核心业务能够显示出获取市场份额的能力;
② 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
③ 具有持续的现金流和利润增长的机会和空间;
④ 具有长期的战略性价值;
⑤ 现实的业务计划和具有说服力的为实现该计划的战略;
⑥ 具备专业技能、富有经验、尽职尽责的管理团队,并且基金资产管理人可与企业的管理团队发展有效的工作关系;
⑦ 具备后续的首次公开招股或交易出售的强大潜力。
(4)对特殊条件的项目的选择标准,作出特别的规定。
3.1.5.5 关于投资限制
(1)基金资产管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服从的限制条件:
① 投资应仅限于未上市目标中小企业。基金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家政府发行的、或国家政府批准有关机构发行的可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债券;
② 基金资产不得被用于发放贷款,不得拆借资金,不得在证券交易市场从事证券、期货等交易,不得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或保证;
③ 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的高限不超过基金全部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除非经基金董事会(股东会)特别同意;
④ 超出投资标准的决策,应专题报基金董事会批准;
⑤ 明确规定不投资于任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规定投资限制可以在基金设立后的规定期限后,由基金董事会作修改,但其修改不应影响此前的投资安排。
(3)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基金投资活动产生的利益均为基金所有。
3.1.5.6 关于基金资产管理人义务
(1)基金资产管理人应在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适当的投资决策程序,经基金董事会批准并备案。
(2)基金资产管理人须尽职调查并核实潜在的投资机会是否符合投资目标及投资政策。
(3)明确基金资产管理人的责任,比如:
①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协议的规定;
② 以保障基金的利益为根本原则,诚信、勤勉、高效地管理基金资产;
③ 当基金的利益与基金资产管理人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立即与基金协商以取得决议;
④ 向基金提供被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
⑤ 承担其故意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