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突围中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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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林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政策补正

(2009年8月)

林改的最大功效就是进一步厘清林地权和林木权,所谓改革其实是在 1983年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上的完善,改革的内容则是把本该属于农民的东西还给农民,把不清楚属于哪个农民的东西弄清楚了。一些人竟敢贪天之功,把这样一项具体的工作夸大成“伟大实践”,“第二次土改”,这种浮躁的作风,难免使一些政策矫枉过正。以我经历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我以为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林改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在没有必要。1983年,林业产权已经到户,尽管当时的工作做得粗糙,但毕竟是大概意义上的到户了,这一次林改的最大意义在于纠正1983年林业三定时期的粗糙做法,进一步落实林地权和林木使用权,但是林改又必须维护1983年的历史,这就给林改的操作者,乡村两级制造了很大障碍,有个村小组实有山埸面积不到1000亩,1983年发证面积却达到7500亩,在林地较少的区域,1983年林地的分户不是勾图圈山而是点树圈山,如是等等,这样的错误如何坚持和维护?打乱重分政策不允许,小调整,受损失一方有政策的尚方宝剑,谁可以动?不调整,大多数人有意见。我在林改中始终持慎重态度,1983 年未能到户的,林改时群众不答应分户的,一律不分,堪界不清的,群众有意见的一律不发证,1983 年错分的,又经群众认可的,予以纠正。但林改从一开始就是一项政治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只好采取变通的办法,在允许的范围内搞联户发证,实际上产权仍然没有明晰,做了无用功。基层的同志心如明镜,林权以及林木使用权要真正公平到户还需要一个不短的时间。

2、林业能象农业一样给农民增收吗?林改初期,为了激发林农的参与热情,林改的制度设计者在林农中广泛宣传林改的意义,其中对林农最有诱惑力的是,林业要象农业一样给农民增收。应该承认这个初衷是好的,但做不到。因为林业的最大功能是保水最土,林业永远不能象农业一样,保持较短的间作周期。这些年,由于山地的流转,导致了很多问题。大批森林遭到砍伐,种上了速生林,按照最短时间计算,间作周期起码不少于10年,在这十年当中,林木又需要4年左右的时间成林,如果山地权流转30年,在这个周期内,这一片林地就意味着有12年为荒山。如果在一个区域范围内流转面积过大,后果不堪设想。

3、自留山怎么继承?林改政策规定自留山可以继承,而自留山是一个什么概念呢?自留山是人民公社的产物,到1983年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被保留,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对自留山没有法律上的界定,特别是数量上的界定,所以很多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都被写成了自留山,林改时要维持三定时期的做法就有问题。因为山地所有权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既为集体所有,个人只有经营权,又如何继承?农村纯女户很多,日后女孩子出嫁,如果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好说,如果变成外来成员,如何继承?这势必为祖子孙后代留下了一笔糊涂账。

4、集体山埸怎么还?林改中有一个政策规定,集体山埸归还农民,给基层造成了很多麻烦,有的集体山埸在林改前已经出让个体经营,林改中不能给还农民,农民不答应,村级组织无可奈何,不知所措。这样的纠纷很多,官司也多,林改的设计者一厢情愿,却事与愿违。如果人民公社时期一平二调的集体山埸要归还,那么一平二调集体经济组织山埸做了公社的埸所是否也要还,如果要还,那么历史的旧账谁能理清呢?

5、公益林面积过大,补贴又如此低,是不是有违林改初衷?林改中林业主管部门牺牲了一些部门利益,把一些本不该向林农收取的费取消了,这是林改中林农获得的切实利益,值得赞偿。但林改设计者预期林农每年在每亩林地中获利40 元的目标纯粹是无稽之谈,林改之后,一些地方大部林地划入省或国家公益林,有些乡镇公益林的比例超过了50%,对划入公益林的山埸林农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自主权,而国家给予林农的是每亩8元的补助,实际到林农手中的只有6元,林改有违初衷,林农有看法,基层有怨声。很多林农说,林改意义不大,折腾了一年,到底就是这几块钱。基层干部说,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更为严重的是被林改搅动的农民情绪难平,政策与实际的差距造成的问题乡镇政策无法理清,给社会平添了一笔不稳定的旧账。

6、国合联营何以为继?人民公社后期国营林埸与林农合作造林的山埸,这一次大部分到了林业部门。有的维护过去的山价不变,有的干脆把经营权要了过去,与林农实行二八分成,林业企业得大头,有些农民意见很大,对于这样的处理甚为不解,他们认为,既然集体山埸都要重新分给农民,为什么本来就是农民的山埸,林业企业要从中谋利呢?国合联营30年林业企业投资几何,收益几何,而农民又得到几何,这次林改的政策为什么没有归还的规定呢?作为林改的主管部门,省林业厅是有私心的。如果要问谁是林改最大的受益者?毫无疑问是林业企业。

7、给林农方便就要越过乡镇吗?森林法规定木材采伐必须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林改时也许是为了突出林改为民的方向,体现高效快捷的服务,也许是为了说明农民的林子农民有支配权,也许还有别的什么,比如担心环节多了,出现吃拿卡要现象,林业的主管部门提出采伐指标的发放应减化程序,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到户,此举让乡镇十分难做,乱砍乱伐需要乡镇管,森林防火要乡镇管,出了问题还要问责乡镇,可前期管理又避开乡镇,更为严重的是森林法明确规定了乡镇有审核权,一个省的林业部门说剥夺就没有了,这些做法据说还得到了上级林业部门的肯定,这就让乡镇十分不解和担忧了。如果林改也是建立在授权的基础上,那又怎么谈得上未来的保障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鼓励农民植树,在山上办绿色银行,到后来林业部门不给采伐指标,所谓绿色银行能看不能用,投入收不回,林农几近破产。很多人对此记忆犹新。

其实在林改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问题,比如历史纠纷调处问题,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林业技术人员业务不熟导致的山界不清错发了证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将给未来林业和农村发展制造障碍和麻烦,我之所以要写这些文字,是因为我经历了这一次“伟大实践”,并且很负责地领导了一个乡镇的林改实践,实践告诉我,林改这一“伟大实践”远未竣工。根据林业现状以及林改中碰到的问题,我以为必须在林改的炒热中冷却下来,反思一些问题,逐步纠正一些问题,以确保林改的成效长久,给林农以实实在在的保障。

我想说的是任何一项惠及农民的政策都是国家制度安排,受国家法律保护,不能够把政策的行为部门化,甚至在改革中保护部门企业。这样的改革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基层的好评吗?

我想说的是任何的改革都必然会冲击制度和政策,这是可以理解的,评价改革成功的标准应该是看能否让群众得到实惠,能否得到群众的赞成和拥护。

我想说的是任何的改革都必须要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进行,历史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变化,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完成的,如果这种调整不是局部,不是针对少数人,那就没有必要再去纠正历史,而应该把注意力放在未来的公平建设上。如果是局部问题就应该允许纠正。

我想说的是林地及林木确权应该是县以下基层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界址不清错发证的要继续纠正,联户办证的条件成熟需要分户的应该及时帮助农民分户并发证。

我想说的是国家林业部门在林改结束以后,应该深入基层了解林改的真实情况和各地的真实做法,在此基础上对林业法规体系进行系统修正和完善,以确保林农利益。比如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自留山这一利益主体,如需保留,自留山占责任山的比例以多少为宜。法律法规一旦确立,就必须依法治林,推进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防止三十年来一次推倒。

我想说的是在林地流转中一定要重视可持续,不能因为增加农民收入,就不讲科学规律,指标乱发,森林乱伐。要考虑到国家林业生态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农民的利益,提高生态林补助标准,让农民心甘情愿地守护优美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