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以何种方式管人管事,这是农村干部甚为疑惑的问题。多少年来,许多农村干部稀里糊涂地应付着农村的各种差事,却不知道哪些事才是自己真正该干的。乡镇的会开到村小组长一级,要求提了一大堆,可问题解决起来推三阻四,任务压重了,逼急了,村小组长干脆撂挑子,不干了,令乡村两级干部哭笑不得。
从法律意义上讲,没有一部法律对村小组的性质、职能以及工作方式、管理办法作出过系统明确的表述,从实际操作层面讲,作为推选出来的村小组长,由村委会提名,村民表决通过,很多村小组因为外出人数过多,表决至多也是一种形式,因此这样推选出来的组长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村民愿意认账便有效,不愿认账便无效,寅时认账寅时有效,卯时不认账卯时无效。在这样的办事体制下,村小组长受了不少气,加上村小组长又没有什么待遇,一年忙到头,村委会也就给他们三、五百块钱报酬,因此,责任心稍有欠缺的便打退堂鼓。可是村小组不能无组长,因为准生证、建房子这些需要政府审批的事项都要组长签名,土地确权、公共资源管理及发包、村庄管理及建设都要村小组长牵头去落实。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很多村小组实行轮流制,以家庭为单位,轮流坐庄,每年一换。
这就是经济落后地区农村最基层一级管理的现状。这一级重要吗?说重要无比重要,说不重要则无足轻重。重要是因为一些法定手续需要村小组去履行,涉及到一些利益集团与农民的关系需要村小组去调整,说不重要是因为村小组成员之间的问题乡村两级能管则管,管不了则由村民自己慢慢折腾。农村的很多矛盾很多不平事就是这样累积起来的。我接触到一些村小组,比如村小组无会计,大小事村小组长一手操持,比如村小组无组长,大小事由会计闭门造车,等到有了矛盾谁也无法处理,比如既无组长也无会计的,大小事由村干部瞎操持,村民则不知情,一旦有事,矛盾就到了乡镇,一笔糊涂账,不知从何理起。我在乡镇这些年,深知村小组长不易,行事之难,深感今日之组长与往日之队长两重天,过去的生产队长有安排生产,决定分配之权,今日之组长什么权力也没有,会想事愿做事的组长,有了想法得上村民会议,没准东家一句,西家一句,一个好方案就被夭折了。所以村小组长懒得想事,责任心强的村小组长也就帮着给村民做点上面派下来的活,比如抄个数,发个卡什么的,责任心不强的村小组长乐于自己的“自留地”,一些基本的工作都得由村干部代劳。
村小组长没有权威。一是因为推选体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村委会提名,村民表决通过,这种体制有别于直选,不能反映民意,村民在会上碍于情面,不便表达个人意志,同时村小组长也不是什么肥差,某种意义上都是些出力不讨好的差事,很少村民参加竞选,因此推选制实际上是村委委任制,村民与村小组长之间难以形成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的默契,既如此,组长行事之难就好理解了,所以权威用在政治上说破天也是以权立威,没有权力难见公允。二是因为管理体制,村干部是准政府干部,法律明确规定村干部取得报酬的方式和基本标准,而组干部则没有,政策层面村干部尤其是村书记、主任受到优待,村小组长则从来没有,从这个意义上讲,村小组长顶多是个义工。这样的管理体制没有从根本上给村小组长定位,无论从政治上还是经济上,村小组长都无法从内心升腾起荣耀和冲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村小组长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就是零。三是因为农村精英缺失以及传统伦常缺乏尊重。自由迁徙是时代的重要特征,农村有能力的人大都走出了农村去城市谋发展,农村精英严重缺乏,留在农村的要么年纪大,要么老实本分头脑不怎么灵,农村精英统治已经没有了可能。自由经济发展,使农村经济状况出现了多极分化,农民阶层分化出若干阶层,农村事务被富裕阶层左右,农村资源被强势阶层占有,农村的这种状况全面而深刻地影响到农村政治伦理各方面,传统伦常缺乏尊重,族长崇拜被破除,族长统治的土壤被铲除。在这样的情况下,村委推选的村小组长无疑是矮子里面的高子,能有多少智慧多大能力左右农村事务?
村小组长的权威除了个人素质的原因,最重要的是法律和政策赋予。透过现行法律的片言只字,我们看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自治组织,其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村小组是一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中都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表述农村单位的职责和权利,村民小组作为农村最小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无疑是一个经济组织。其二村民小组是一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村民自治,村民小组是自治的基础,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一个村委员会内部存在多个自治主体,并且多年的自治实践也说明村民自治也只能通过多个自治主体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村民小组是自治组织应该不会有异议;其三村小组具有法人地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涉农法都有明确授权,土地管理法十分明确地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拥有所有权,森林法十分明确地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林地拥有所有权,水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也有表述,家庭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的发包权,如是等等,从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上不难看出农村资源的所有权始终掌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人地位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村小组是一个经济组织,它有资产和资源,它不是法人谁给它做法人呢?但事实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受到支解,政策的力量从一开始就把农民的经营权放在了所有权之上,在上上下下涉农的文件中少有对所有权的管理作出过什么规定,这就从根本上削弱了村小组的法人地位,同时在村治乡政的实践中,村小组始终没有没视为独立的自治主体,只是在完成乡村具体的一项任务时,为了工作方便作为自治主体,也就是说村小组在技术层面作为自治主体,而在办事层面始终是乡村的附属。我的结论是,政策的力量淡化了村小组的法人地位,乡镇的行政行为忽略了村小组的法人地位,村委会的自治行为替代了村小组的法人行为。在这样的村治乡政背景下,村小组长能有权威吗?
尽管村小组的法人地位不容质疑,但法律授权较为零散,在一部法律中系统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从我多年的实践看,村小组这一级的作用很大,农村的很多问题,包括资源管理、村庄管理、环境治理、人口管理纷乱无序,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发挥村小组的主体作用,放弃这一级的作用是乡村治理的重大失误。如果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了村民自治的先河,那么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们也已经看清了这部法律的简单和粗糙,我以为有必要在修订这部法律的时候增加村小组一节,对村小组的法人地位、权利、责任作全面科学的表述,对村小组的民主路线,治理方式,工作方法作出规定,为了提高村小组长的权威,我建议直选村小组长。现在的问题是上上下下还需要在观念上破除一些习惯势力,尤其是理论精英阶层需要重新认识乡村治理结构,从固有的思维定势中走进更为开阔的领域,同时在政策的行为上保护村民小组的法人权利不受侵害,在村治乡政的实践中支持村小组作为法人自治。
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运作方式应该按照法人权力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其一既然村小组是一经济组织,那么村小组就必须用经济组织的方式来运行,在组织结构上起码要有组长,会计和出纳,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班子,在经营方式上应该有一定的自主权,比如所有权发包收益权,资源出让的收益权,资产所用收益权等等,在资金使用管理上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保证村小组资金使用的方向和使用的效果,让村民受益。其二既然村小组是自治主体,乡镇的指导就必须下移,要指导村小组按照村民自治的要求,决定关系本村小组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村小组依法自治,帮助村民小组长树立权威,让村小组长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其三正确处理村委与村小组的自治关系,村委要改变大包大揽的工作方法,指导和支持村小组独立开展自治,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