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目击天安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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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百年长梦今宵圆!火树银花广场夜(2)

基本法的诞生为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绘就了蓝图,向香港同胞和海内外表明了中国政府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诚意和决心。

基本法的诞生也为香港过渡期后半段的一切工作指明了方向,与基本法相衔接成为我们处理香港过渡期事务的主要原则。1996年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严格按照基本法进行筹建特区的相关工作,赢得了广大港人的信赖和支持。这一切都进一步使人们看到,香港在脱离殖民统治后,以基本法为依据进行高度自治,必将在保持原有特色和优势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大大增强了对香港未来的信心。

坚持中英磋商符合成本效益建设新机场

1997年2月,香港新机场核心工程中两条相连的主要道路――西九龙快速公路和三号干线葵涌高架道路通车;3月,蓝巴勒海峡桥、长青隧道落成;4月,全长34公里包括2座大桥1条高架路的新机场运输走廊青屿干线通车。这标志着香港新机场工程进入竣工阶段。按照新机场统筹署的预计,新机场和机场铁路将分别如期于1998年4月和6月落成启用,这将使香港的经济和民生发展登上一个更高的新台阶。

在展望新机场成就之余,人们不能不为这些年中方和广大港人坚持按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办事,坚持通过中英双方磋商与合作,争取以最低成本和最佳效益修建新机场和香港其它大型基建工程的努力获得成果而欣慰。

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是香港长远经济发展的需要。修建一个新机场对香港来说是十分必要的。香港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航空港之一和远东的航空中心,而仅有一条跑道的启德机场从80年代中期以来,处理量已近饱和,香港航空客运量的增长也因此受到限制。

中方在1984年就向港英当局提出,应尽早修建一个现代化的新机场,但没有得到积极的回应。直到1989年10月,港英当局配合英国对华对港政策的改变,在港督施政报告中突然公布了“机场及港口发展策略”。其中的新机场建设方案包括在大屿山赤角建造一座新机场,以及机场铁路、高速公路、西区海底隧道等10大核心项目。这是香港历史上最大的基本建设工程,建设总投资按当时的价格计算达1247亿港元,主要工程定于1998年完工,全面建成定于2006年。

大型工程建设计划跨越“九七”,但英方却事先不与中方磋商,单方面公布,这是根本违背中英联合声明的。英方这样做除了想在经济上获利外,还企图利用1997年7月1日之前的行政管理权,单方面决定香港跨越“九七”的事务,制造既成事实强加给未来特别行政区,为香港的平稳过渡制造麻烦。

为打消英方的政治企图和保证未来特区政府拥有一定的财政储备,中方提出,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英方无权单方面决定跨越“九七”的事务,必须由中英双方磋商决定。同时,机场项目要符合成本效益,不能给未来特区政府造成负担。英方开始并不愿意谈判,并一再单方面宣布工程进入实施阶段。然而,没有中方的认可,内外投资者裹足不前,新机场建设融资遇到了困难。这样,英方才转头寻求与中方磋商。

从1990年10月起,中英双方开始就新机场建设问题进行磋商。会谈中,中方由专家提供了大量对新机场成本效益合理性的周密论证。经过8个月不同层次的磋商,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终于在1991年6月30日草签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新机场建设及有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同年9月,英国首相梅杰访问北京,两国政府首脑在人民大会堂正式签署了这个协议。

备忘录解决了新机场建设的原则性问题,即机场计划的核心工程项目应符合成本效益,不得给特区政府造成财政负担的原则,以及中英须加强在过渡期香港问题上的磋商与合作。备忘录规定,政府举债不得超过50亿港元,到1997年7月1日应预留250亿港元的财政储备给特区政府等。

但港英政府于1992年3月却提出了一份明显违背“备忘录”原则的机场建设财务安排方案,大幅度增加了建设成本和政府举债额度。方案中,核心工程预算成本比原预算增加了13.8%,机场铁路成本增幅达85%,可能留给特区政府的债务高达730亿港元,是备忘录规定的14.6倍,而且增加了所谓的“或有负债”追加投资的条款。

为维护香港和广大港人的利益,中方坚持就新机场财务安排再次进行中英磋商。港英则多次安排由香港立法局通过向新机场工程追加投资的动议,为中英谈判制造障碍。在中方的努力下,这次磋商从1992年7月开始,在会谈过程中,中方表示了对机场成本、效益和特区政府利益的关注,并提议分阶段解决问题,以便机场部分工程可以尽早动工。英方先后提出4份财务安排方案,直到1994年2月提出的第4份方案,才与“备忘录”的规定较为接近,双方恢复专家级磋商,几经反复之后,达成了新机场总体预算成本1582亿港元、留给特区政府债务不超过230亿港元等共识。1994年11月4日,中英双方签署会议纪要文本,就香港新机场总体财务安排达成协议。

新机场建设问题的解决为新机场顺利建设奠定了基础。协议签署后,新机场十大核心工程的建设一一展开。预计整个工程完成后,新机场启用时可年处理旅客量3500万人次和空运货物300万吨,到2004年将满足8700万人次的客运量和900万吨的货运量。香港的铁路和道路设施也将因此得到改善,一些未开发地区将得以开发。

新机场工程建设问题的出现及解决过程,体现了中国政府坚决履行中英联合声明,为维护香港的利益而尽力尽职的诚意,暴露了英方在殖民统治即将完结时的不健康心态。

除了新机场工程之外,在香港一系列跨“九七”大型基建工程问题上,英方也都采取了同样的态度,屡屡发生违反中英联合声明、损害港人利益的行为。包括在1992年11月单方面用“私人协议”批出9号货柜码头的建设和专营权;1992年推出“策略性排污计划”,这一工程将花费200多亿港元,但只能集中全港污水进行初级处理后就排放到附近海域;1996年6月,港府突然公布西北铁路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造价高达900亿港元,并要于1997年初动工。

对于英方的一系列错误行径,中方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并紧密依靠广大香港同胞,努力促成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使各项工程尽可能获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使未来特区政府和港人长久受益。

在港驻军行使主权维护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第一批先遣人员于1997年4月21日抵达香港,开始为今年7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接管香港防务进行必要的准备。与此同时,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正在为进驻香港积极准备着。这支陆、海、空三军组成的部队进驻香港,是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体现。

历史上,英国海军于1841年1月25日侵占香港,英军舰“添马舰”在1897年4月11日入驻香港。100多年来,港岛中环英军添马舰基地和随风起舞的英国军旗,是英国殖民统治的标志,也是中国蒙受耻辱的标志。

在中英关于香港前途问题的谈判中,英方一再提出中国收回香港后无须向香港派驻军队,并鼓吹把香港变成一个“完全自治的不设防的国际自由港”。英方的这些主张,直接违背了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原则。中方严正指出,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在香港驻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1984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时明确指出,香港回归祖国后,中央人民政府将派军队驻守香港。我们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1984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时再次明确指出,中国有权在香港驻军。他说,除了在香港驻军外,中国还有什么能够体现对香港行使主权呢?在香港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从而阐明了在香港驻军的意义。

中国在港驻军正式写入了中英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及附件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部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这些规定同样载入了香港基本法,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为了组建一支出色的、高水平的驻港部队,党中央、中央军委给予明确的指示、极大关怀并寄予厚望。1990年10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就关于组建驻港部队一事指出,关键是进驻香港的部队政治上要特别过硬,事先要做过硬的思想工作。1993年初,遵照中央军委的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开始了组建驻港部队的工作。1995年12月6日,江泽民主席考察深圳时看望了正在组建中的驻港部队官兵,并向官兵们发表讲话说,“党和国家赋予你们的任务是很光荣的,也是很艰巨的,1997年7月1日,我们就要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到那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就要庄严地履行驻守香港的使命。你们驻守香港之后,香港各界都会关注你们。你们一定要以实际行动作出好样子,在香港市民中树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形象。我相信你们一定能完成祖国赋予的光荣使命,守卫好这个特别行政区。”江泽民还为驻港部队题词:“保持人民军队本色,维护香港繁荣稳定”。

1996年1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公告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香港部队组建完成。刚刚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委员们前往深圳参观了驻港部队的训练表演。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以崭新的形象出现在世人面前,这支部队拥有国内一流的装备,全军一流的人才,优秀的军事素质,严明的组织纪律,在香港引起巨大的反响,驻港部队被誉为“正义之师、文明之师”,在港人心目中建立起可亲形象。

驻港部队将严格依法治军。1996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这是驻港部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各项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将进驻香港,中华民族的钢铁长城将在香港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继续做出新的贡献。

预委会为筹建香港特区工作铺路架桥

1995年12月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举行最后一次会议,江泽民主席在会见全体委员时对预委会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江泽民指出,在香港回归祖国的历史进程中,预委会的成立是继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基本法制定后的又一件大事,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预委会的成立,是中方在英方不合作的情况下,为确保香港平稳过渡、确保筹委会在1996年成立后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能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按照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工作委员会将在1996年成立。但在90年代初,英方改变了对华政策,在香港问题上不断制造麻烦。在英方不合作的情况下,要完成筹建特区的繁重任务,时间就嫌紧迫。有些港人对香港能不能实现平稳过渡,筹建特别行政区工作能不能如期、顺利地完成有所担心。1993年7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北京成立。这表明,无论国际形势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都动摇不了中国政府坚决贯彻执行中英联合声明,在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决心;动摇不了我国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保持香港长期稳定繁荣的信心。

预委会的职责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筹组香港特区做好准备工作。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千头万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化、民生等各个方面。包括:制订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关于组建香港特区司法机关和终审法院的有关事宜;保持香港公务员队伍和制度的稳定;加强推广和宣传香港基本法;对采用香港现行法律问题提出意见;香港回归祖国后的出入境办法、永久性居民身份认定、特区护照的签署等有关规定;香港民生方面的有关问题;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关系、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跨越“九七”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问题等等。

在两年半的紧张工作中,预委会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为依据,面向港人,依靠港人,对关系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预委会成立了政务、经济、文化、法律、社会及保安5个专题小组,共召开了6次全体会议,89次小组会议,对绝大多数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原则和基本意见。

预委会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筹委会筹建特区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提出的46份意见和建议书中涉及的重大事务包括:

――针对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重要工作,预委会提出了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产生时间的建议,提出了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第一届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主要官员的产生、第一届行政会议的筹组等有关事项的建议。

――在港英单方面按彭定康“政改方案”举行了1994/1995香港三级政制架构的“三违反”选举,“直通车”被毁后,为了确保香港特区成立时正常运作,不至于出现“法律空缺”,预委会经过慎重研究提出了成立特区临时立法会的建议,并就这个临时立法会的组成、产生办法和任务等提出了具体意见。

――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组建提出了八点原则性意见。

――稳定公务员队伍和制度是确保香港实现平稳过渡的重要因素之一,预委会对香港原有公务员的留用留任安排、公务员制度的保持、有关公务员档案移交等问题提出了系统的政策性意见。

――预委会对香港原有法律中的条例及附属立法部分进行了审查,就原有法律采用的特别行政区法律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意见。针对港英1991年单方面推出的违反中英联合声明、抵触基本法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提出了处理意见。

――预委会认真研究了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关系及其发展,提出了“九七”后两地经贸关系应遵循的主要原则的建议,并在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港府金融官员意见后,就维持港元与美元联系汇率制不变提出了建议,以有利于维护香港金融的稳定。

――针对港府近年推出的维多利亚港填海工程、排污工程在港引起的争议,预委会对香港正在进行和计划进行的大规模工程建设进行研究,提出了包括填海等工程建设需经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磋商取得一致后才能动工建设的建议。

――就香港公众机构的名称、徽号、旗帜、印章,香港公众假日、学历认定、教科书问题、香港回归民间庆祝活动、1997年7月1日后香港民间组织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参加国际比赛与活动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800个日日夜夜过去了,预委会没有辜负全国人民的重托,以其扎实、有效的工作,圆满地于1995年12月完成了预定的各项任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顺利筹建和香港的平稳过渡作出了贡献。

广大港人的关心、支持和参与,是预委会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预委会就像一部发动机,它动员了香港社会各界都来关心筹建特别行政区的事宜,团结广大爱国爱港同胞为实现“一国两制”“港人治港”而努力,形成了维护香港平稳过渡的巨大社会力量,有力地排除了港英当局在香港平稳过渡上制造的种种干扰,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史上写下了不可磨灭的一页。

妥善解决香港居民国籍和居留权问题

国务院港澳办新闻发言人1996年4月发表谈话,全面介绍了有关香港居民的国籍和居留权问题的政策,中方关于香港居民的国籍和居留权问题的妥善、宽松处理,得到了香港舆论的充分肯定。随后,特区政府和临时立法会开始了针对这一政策的立法工作。

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居民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较多,国籍情况复杂。加上近年来海外移民回流香港,以及因英国政府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实行“居英权计划”加剧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复杂性等,使香港居民的国籍和居留权问题广受各方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