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目击天安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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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四项基本原则为本!改革开放强国之路(15)

在利改税的同时,对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和行业,仍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包干和利润分成制度。主要形式有:对首钢、一汽、二汽等若干大中型企业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对煤炭部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对铁道部实行“投入产出、以路建路责任制”;对军工企业实行“利润定额上交,超额留用”办法;对邮电部所属企业和民航局实行“一九分成”的利润分配办法,即实现利润的10%上交中央财政,90%留给企业用于事业发展。

大中型企业承包

承包制是从1987年开始大面积推行的。1987年3月,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1987年的改革重点要放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上,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认真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4月,国家经委受国务院委托,召开了全国承包经营责任制座谈会,具体部署全面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此后,承包制在全国大面积推行。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的承包面已达78%,大中型企业达到80%。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企业对国家承包的范围,是上交国家的所得税、调节税,不能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和其他各税。承包后实行收支两条线,企业仍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企业超额完成上交目标任务的,实行超目标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财政部门按承包合同规定,同企业清算,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不得在交纳所得税、调节税时,直接抵扣或作退库处理。

从各地实践的情况看,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即企业上交产品税(或增值税)后,在核定上缴利润基数的基础上,逐年按规定的递增率向财政上交利润。

二是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即确定企业上交利润基数,对超收部分按合同规定进行比例分成或分档分成。

三是微利、亏损企业的定额包干和亏损包干。即对不同企业根据情况确定包干基数,超收(或减亏)部分,有的全部留给企业,有的按规定比例分成。

承包制在推行之初,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1987年初,我国面临连续20个月企业利润下降的局面。5月份,在全国普遍推行承包制后,迅速扭转了实现利润和上交利税下降的趋势,当年全国利税比上年增加118亿元,其中承包制带来的新增财政收入为60多亿元。

为了使承包制规范化,国务院于1988年2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条例》指出,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条例》对承包形式、承包经营合同、经营者的选择、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等问题都做了规定,并指出,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承包条例》是对企业几年来实行承包制,完善经营机制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使承包制的内容、形式、合同的签订以及国家、企业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等,得到进一步明确,并纳入法制轨道。

承包制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渡模式,是一项比较成功的尝试。它不仅促进了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还为下一步企业改革积累了经验并创造了条件。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条件的改变,承包制也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经营行为的短期化。企业行为短期化,在企业留利上表现为不愿积累,吃光分光;在设备使用上表现为不愿更新,掠夺经营;在资金投向上表现为追求速效,不顾长远;在产品经销上表现为尽快脱手,不讲信誉。

二是财政收入固定化。一方面表现为财政收入名义值难以增加。由于盈利企业基数包死而亏损企业基数难以包死,使财政收入不因盈利企业增利而多收,却因亏损企业增亏而让利;另一方面表现为财政收入实际值随物价上涨而减少。

三是“包死基数”与价格变动的矛盾。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价格变动包括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和比价关系的变动两种。这两种价格变动都削弱了承包制的积极作用。物价总水平不断上升,从两方面给企业经营带来困难:一是原材料、燃料、电力等生产要素涨价,给企业增加了额外支出;二是副食品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由企业负担,增加了工资成本。比价关系的变化会使不同企业的盈利水平发生非经营性变动。对这种变动若不进行调整,企业苦乐不均,损害经营积极性,甚至造成整个行业都难以为继;若进行再调整,“包死基数”就成了一句空话,承包制就名存实亡。

四是与税制改革的矛盾。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看,承包制就是包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甚至连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包了。这不仅使税收杠杆失去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而且所得税“依法纳税、依率计征”变成了“协商办税”,淡化了企业的纳税观念。

小型企业租赁

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一般来说,小型企业可以推行承包、租赁责任制。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因此,在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制的同时,小型企业也进行了以租赁为主要形式的改革。

国有小企业的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在租赁活动中,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委托的部门为出租方,承租方则可以是一个人或几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全体职工,还可以是其他企业。无论个人承租还是合伙承租、全员承租,承租者都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个人承租的,还要有不少于两名有相应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先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根据行业和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对企业进行招标。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要与承租方订立租赁经营合同。承租方在按规定交付租金的条件下,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按规定对收入进行自主分配。

租赁经营,其初因是为了治救亏损企业,因此,在开始时租赁对象一般都是多年亏损和经营不善的小型企业。据1987年6月份的统计资料,全国仅沈阳、武汉等六个城市小型企业总数的5%!6%实行了租赁经营,成功率在95%以上,产值利润完成情况均超过历史最高水平。

实践证明,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绝大部分企业的后劲增强,发展速度加快,资产的不变值都比租赁前有所增加。其所以如此,是因为租赁制是小型企业实行两权分离的一种较好形式。

在租赁经营中,租赁双方是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达到各自的目的。出租企业的所有者,通过让出企业资产的使用价值,换得了租金,而承租者则通过定期付出一定的租金换得了租赁期内资产的经营权。通过这一交换,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承租人可以对企业进行自主地经营。

在租赁经营中,租赁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再由原主管部门指派任命,而是承租人通过投标,平等竞争取得的。承租方与出租方(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已从原来上下级的行政关系变成了甲乙双方平等的经济法律关系。这就有利于避免行政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不合理的直接干预。

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租赁经营,也存在着以下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租赁经营后企业投资的归属及其相应的收益分配问题。对这一问题,《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件》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条例》指出,“租赁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后,分为承租方的收入(含租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四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显然,在这四部分收入中,只有第一部分收入归承租人所得,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以及由此所建立的新增资产不归承租人所得。这样规定,在实践中很难避免承租人税后利润使用上的行为短期化。

二是关于承租方的收入以及从中提取的风险保证金的最终归属问题。《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的五倍。”“承租方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取得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以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在解除租赁经营合同时,承租人如果达到合同所规定的经营目标并按合同规定交付了租金,出租方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从风险保证金中按照承租方担保现金数额的一至五倍支付给承租方。问题在于,这支付给承租人之后的风险保证金最终应归谁所有。这笔风险保证金来自于企业税后利润中按合同规定分给承租方的收入,因此,其最终所有权应归承租人。但从《条例》的规定看,又不能归承租人所有。

而且,按照承租方担保现金数额的多少倍给承租人支付收入,也需要进一步研究。这种收入已经不是承租人的劳动收入,也不单纯是现金的利息收入,而是担保资产的风险收入。承租人用于担保的资产,不仅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既然现金能带来风险收入,非现金资产也应带来风险收入。

企业间的横向联合与企业集团的形成

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各地相继组建了一些横向经济联合体。这些经济联合体,对于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改组工业,避免以小挤大,重复建厂,盲目生产等,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国务院于1980年7月及时发出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以推进经济联合的发展。《规定》要求,组织联合,一定要从生产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坚持自愿互利、互有需要、共同发展的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组织;组织联合不能受行业、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要从效益原则出发,打破地区界限。

1984年以前,横向经济联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工业的改组,通过联合,压缩长线产品,发展优质、名牌和适销对路的产品。

例如,在条块分割的体制下,各地区、各部门分别建设了一批“小而全”的汽车厂,造成生产批量小、质量差、效益低。为了改变这一局面,1982年5月,成立了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公司成立后,以骨干企业为基础,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对现有的汽车厂进行了改组,把一批“小而全”的汽车厂分别改成汽车总装厂、改装车厂、部件总成厂、配件附件厂和技术服务中心等,将原来的72个汽车厂调整为37个汽车厂,初步改变了汽车生产的“小而全”面貌,扩大了生产批量。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外要开放,国内和地区之间更要互相开放。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和比较不发达地区,沿海、内地和边疆,城市和农村,以及各行业各企业之间,都要打破封锁,打开门户,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大力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在《决定》精神推动下,横向经济联合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进一步发展。

有的在产品深加工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进行联合。例如,安阳自行车工业公司把六个全民企业和七个集体企业联合起来,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生产和技术改造,使产量从1980年的13万辆,迅速发展为1984年的87万辆,“飞鹰牌”自行车的质量也由原来的全国倒数第一名跃居为全国A类企业。

有的在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上进行联合。例如,成都市1984年有164个市属以上企业,向周围259个乡镇企业扩散零部件,当年增加产值近亿元,增加利润1900多万元。又如,浙江省与井冈山地区签订了370多个协作项目,加快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

为了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深入发展,1986年3月,国务院召开了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为主要内容的“全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横向经济联合的原则、目标、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和《规定》配套,财政、银行、物资、统计、工商管理等部门,都分别发布了支持、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具体规定。在这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横向经济联合的形式和内容都有了新的突破。其主要标志是,在横向经济联合的基础上,各种企业集团蓬勃兴起。

企业集团是以某一骨干企业为核心,以产品、技术、资金等为联合内容,在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前提下,由若干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具有技术经济联系的企业,在不改变各自的所有制形式、财政解缴关系和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实行多层次联合、多角化经营的非实体性经济联合组织。

与一般的经济联合相比,企业集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具有经营和风险的整体关系。一般经济联合往往是生产协作和费用结算关系。而企业集团内部关系不是单纯的加工结算关系,而是同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利益和风险共担的整体关系。

第二,具有优化组合特征。企业集团多数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以名优产品为龙头,连结不同行业的企业,形成集团生产力。它打破了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围绕某一主要产品或系列产品,组织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和成龙配套,取得生产的优化组合和规模经济效益。

第三,具有多元化的综合功能。企业集团除了工矿企业外,还可以包括商品、金融、交通运输企业及科研单位等。与一般企业联合相比,具有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多要素有机结合的特点。

第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集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现有的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的法人关系,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都具有法人地位,都是一级核算单位,但主要的生产经营权力在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只有计划、资金或销售等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另一种是企业集团集中了大部分的人、财、物、产、供、销权力,成员企业主要承担生产任务,不具有法人地位。

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全国各类企业集团已经突破了1000个,其中,解放汽车工业企业联营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联营公司、重型汽车工业联营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上海电气联合公司、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联合公司和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等十个大型企业集团,已列入了全国性企业集团试点,在国家综合经济部门实行了计划单列。

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将对改革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有力地冲破了地方和部门的束缚,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各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企业集团的出现,对所有制结构、企业隶属关系、计划体制、物资体制、金融体制、外贸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都具有促进作用。

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例如,一些名优耐用消费品满足不了市场需要,如果以骨干企业为主体,把产品的零部件扩散,就可能在较时间内大量增加产品,满足市场需要。这样,不仅能把分散的生产能力集中起来,形成“拳头”,扩大名优产品的覆盖率,而且能够迅速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将分散的局部的优势变为群体优势,有利于发挥综合经济效益。企业集团一般由一个或几个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以比较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共同遵守的章程,将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水平和规模但有着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科研设计机构结合在一起,扬长避短,互相补充,实现了各项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形成单个企业难以具有的生产、开发、经营、服务的综合功能。

公有制条件下的企业兼并

随着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企业兼并在我国迅速发展。最初,兼并只出现在保定、武汉等少数城市,但很快就在全国各地展开。据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到1988年,已有2856个企业兼并了3424个企业。

企业兼并,绝大多数都是有偿转让产权。其中又分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