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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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控制权在国有控股公司治理主体内部配置的博弈分析

对控制权在国有控股公司治理主体间配置进行博弈分析后,我们将讨论深入到各个治理主体内部,研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内部是否存在不同利益集团代表的合作、竞争关系,如果存在,则同样可以对这种关系用博弈论的方法加以解释。分析表明,国有控股公司各治理主体内部确实存在这种博弈关系,而且其复杂程度不次于上文的研究对象。

一、国有控股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权配置的博弈分析

1.国有控股公司股东内部存在博弈关系的理论和现实分析。

按照“一股一票”的投票原则,大股东拥有公司的名义控制权,那么,现实中究竟是谁掌握公司控制权呢?通过多年来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调查研究,笔者提出的假设是,除个别情况外,在总体上,不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高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事实上掌握在第一大股东手里。胡天存、杨鸥:《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现状与效率实证研究》,载《证券时报》2004年2月20日。经理人分享的那部分实际控制权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而言,当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时,其他股东不会对大股东的控制地位构成威胁。但是,如果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达到简单多数,即达到国家相对控股的情况时,最大股东就会面临着与其他大股东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由于持股数量居于前几位的大股东自身利益的不同和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握愿望,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之间就会呈现出博弈关系。

2.国家相对控股公司大股东的合作竞争——一个简单的博弈分析。

为讨论方便,假设公司有两个以最大化自己收益为目的的大股东A和B,他们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别为α和β(α>;β);由于他们为同一公司的大股东,他们都有对方的完全信息。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两大股东有关于一个项目的完全信息,现在公司需做出是否进行这项投资的决策。如果决策通过,则能为公司产生确定的净收益M;否则,企业无收益。与此同时,市场有关于两大股东行为的完全信息,如果其中一个大股东(如B)采取与另一大股东(A)不合作的态度,则市场认为与这一大股东(B)进行合作的难度较大,而这会对大股东(B)的长期潜在收益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博弈理论,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往往实施对公司的监督,而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则采取“搭便车”策略。依此观点,大股东A对公司进行监督,设其监督成本为C;而大股东B只是“搭便车”者。由于我们考虑的是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50%的情况,要使一项公司决策获得通过,在不存在中小股东联合的条件下,就需要大股东A和B的合作。在此情况下,如果大股东A和B之间有一方不合作,则项目不能进行,相应地,A和B双方也不能从这一项目中取得收益。由于两大股东的关心点不同,他们各自的收益也有所不同,以下我们分四种情况讨论大股东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第一种情况:从短期来看,假设两大股东无控制权的私人收益,且不关心以后的潜在收益。在以上假设条件下,两大股东各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策略。由于两大股东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所以,从这两大股东之间的博弈我们不难看出,只要αM-C>;0,即只要大股东A的项目收益大于其监督成本,则两大股东(合作,合作)就成为他们最大化自己收益的纳什均衡,从而合作对双方都有利。

第二种情况:从长期来看,对于两大股东A和B,由于市场有关于他们行为方面的完全信息,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合作与不合作态度会对其在市场上的声誉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他们在市场中与其他潜在客户进行交易的潜在收益(如通过可能的关联交易使双方受益)。假设其合作的态度会使大股东A和B在一定时期内从市场中各获取长期的潜在收益,潜在收益的现值分别为PA和PB(PA>;0,PB>;0),而不合作的态度则会使他们分别产生相应的负收益(假设分别为-PA和-PB)(如因中止现有合同或关于未来项目的谈判而造成的损失)。此时双方的博弈关系发生了变化。

比较以上两种情况下的博弈结果,我们可以看到,由于PA>;0,只考虑短期利益的第一种情况下的均衡条件(αM>;C)比考虑长期利益的第二种情况下的条件(αM>;C-2PA)更强。这意味着,如果大股东考虑到了其在市场中的声誉,则采取合作态度的条件要比只考虑短期收益的情况弱,即如果大股东考虑其长期利益,则相对于只考虑短期收益的情况,大股东更加倾向于采取合作的态度。这说明,对于持股最大的股东而言,如果不考虑其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则相对于短期收益而言,他更关心其长期收益或在市场上的声誉。

第三种情况:考虑两大股东都有与项目相关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情况。从长期来看,如果大股东A和B分别能从通过的决策中获取控制权的私人收益SA(SA>;0)和SB(SB>;0)。

只要αM-C+PA+SA>;-PA,即αM>;C-2PA-SA,博弈就有占优策略均衡(合作,合作)。如果将此条件与第二种情况下的均衡条件(αM>;C-2PA)相比较,由于SA>;0,我们不难发现,第三种情况下的合作条件更弱,这意味着,若两大股东考虑到通过决策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则两大股东进行合作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比较以上三种博弈模型,我们可以发现,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大股东A进行合作的限制性条件越来越弱,这表明大股东之间进行合作的可能性程度加大。

第四种情况:如果两大股东均有与项目无关的控制权的私人收益,这种收益的现值分别为SA1(SA1>;0)和SB1(SB1>;0),则双方博弈又发生了变化。

对于大股东B而言,合作是占优策略,对于大股东A而言,如果αM-C+PA+SA+SA1>;SA1-PA,即αM>;C-2PA-SA时,则合作也成为其占优策略,此时,(合作,合作)成为一个占优策略均衡。如果与第三种情况相比,两大股东之间(合作,合作)的条件并没有发生变化,这说明两大股东之间的合作和竞争关系并不受与项目无关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影响。

两大股东之间出现一方不合作的条件是:

这意味着,只有当大股东A的监督成本大于其从项目中取得的收益加上2倍的市场潜在收益时才会出现(不合作,合作)的纳什均衡状态,或当大股东B从项目中得到的潜在损失大于其从项目中取得的收益加上2倍的市场潜在收益时才会出现(合作,不合作)的纳什均衡结果,即在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很大或另一“搭便车”大股东的潜在损失很大时,两大股东才会采用不合作或竞争的态度。这一条件事实上与第三种情况下的条件一致。

综合以上四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相对于大股东之间的竞争关系,大股东之间的合作更容易实现。这一结果意味着大股东之间对于控制权的争夺只是暂时的,而相安无事才是常态,因此,控制权的初始配置是决定控制权结构是否稳定的关键因素。如果初始配置能够保证各大股东对于控制权的需要,那么公司的股权结构就趋于稳定。

二、董事会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分析

董事会成员一般来自于大股东、有才干的中小股东(数量很少,甚至没有)和独立董事三个方面。如果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成员有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经理层的利益。可以说,来自于大股东的董事与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之间的博弈是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博弈的缩影,前者代表股东说话,后者有时代表经理层说话。来自于大股东的董事和来自于中小股东的董事之间也有博弈,前者往往代表大股东说话,后者往往代表中小股东说话。独立董事以第三者身份参与董事会的决策活动,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特点,并对董事会内部的纷争起调和作用,这对于减少董事会内部的扯皮现象、防止董事会内部的舞弊行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未普及,也很不完善,有些企业虽然已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在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权责关系很不明确,致使独立董事不仅未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与作用,而且带来一些新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出现独立董事利用手中权利向其他董事或经理设租的现象。为此,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加强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法规建设,保证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从而优化董事会内部的博弈环境,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

三、经理层内部不同层次之间的博弈分析

经理层是企业决策所依据信息的收集者、加工者和输出者,也是企业经营计划的执行者。但由于经理层分上、中、下三个层次,各个层次的经理在企业治理中的观念和利益不同,因而工作中也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常常需要通过博弈的方法加以解决,其表现如下:(1)高级经理一般从全局观察来思考问题,中、下层经理一般从局部观察来思考问题;(2)高级经理掌握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对事物的看法难免掺杂更多的主观因素,中、下层经理处于具体事务的落实层面,以执行命令为主,不具备牟取私利的条件,因而对事物的看法比较客观;(3)上层经理有时会出于私心指使下层经理弄虚作假。但从总体上看,经理层内部之间的博弈应当是合作性的,否则,企业将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企业内部,应当树立一种文化理念,用这种文化理念来增强各级经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减少摩擦和冲突。同时,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制约机制,明确各级经理人员的权力、责任与义务,使各级经理人员的工作有章可循,把因观念、利益不同给企业治理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监事会内部成员之间的博弈分析

监事会成员主要来自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有些企业还吸收政府代表和债权人参加。这些成员代表着各自利益集团的利益,因而也会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但由于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不是决策和执行机构,因而其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并不尖锐,其博弈基本上属于合作博弈,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