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华语电影工业历史流变与跨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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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在地文化与现代想象(4)

石油危机造成的经济不景气影响台湾电影产业进入安全自保的经营型态,合作投资减低风险的经营方式逐渐风行,“一片公司”也随着这种型态的经营方式而出现,并于中后期大为盛行。“一片公司”不限于电影生产的制片环节,也存在于发行环节。其数量庞大,成本低,利润不稳定。在1970年代中后期五年间,压迫主要制片公司生产量下降至365部影片,其中前五年只占了17.53%,与1970年代前半叶的28.13%相比大幅下降了十个百分点。制片公司的数量在短短五年内从37家增加到87家,在下列的图表中可以看到,较具规模的大型制片公司有的受不了竞争而瓦解,或者转而投资别的产业,改用合资等方式来经营电影事业,中小型制片公司数量大增,大型制片公司数量减少,生产片数和总生产比率也随之降低。

电影产业成本高,风险也大,这些“一片公司”的出现表明本土电影市场仍算是繁荣,但这些公司多半不认真计划经营,投资毫无诚意,生产或发行影片只图短期利益,无论赚钱或赔钱都停手以规避税赋或债务。大量的“一片公司”出现造成1970年代中后期电影市场渐趋不稳定,这种经营方式无法为台湾电影生产、培育较具规模的大型企业,其经营及影片选材、拍摄都缺乏长远规划,都以跟拍、抄袭早期台湾电影或同期香港的成功电影为主,小成本小制作根本无法与同期香港新艺城公司等高质量的作品相比。台湾电影制片公司与发行公司在短短几年内看似数量暴增,但实际市占率却不升反降。更可以看到虽然出品数量增加,但在电影院数量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台湾电影真正上映的数量也逆向下降。这些“一片公司”虽然说明了1970年代以来台湾电影仍有利可图,却更严重消耗了1960年代至1970年代中期以前台湾电影累积的市场信誉与观众信心,甚至也拖垮了大型制片公司。

更进一步探讨,数据显示1970年代台湾切割垂直整合的状况与整合制片与发行的美国好莱坞不同,主要发行公司多切割上游制作环节而垂直整合下游映演通路。主要从业者可见下表,除公营的中影外,规模排名前几大发行业者旗下几乎都有戏院:立全发行整合华声戏院;皇子与新海发行整合南京戏院;唯亿发行整合中国院线与今日院线;龙祥以代理西片起家,后来便开始与香港新艺城合作,投资香港制片、取得其在台的发行权,并进一步运用这些片源取代第一影业,成功切入掌握台湾院线的排片与供片。其他公司的收入也主要以代理发行西片或港片为主,投资于制片的部分都是小额而分散的。这些情形象征了电影工业的经营主流转向由中小企业组成,全球化的多角化经营方式与分散风险的投资策略深深影响了台湾的电影工业。从以下表格可以发现,发行公司的总数量增加,但前几大发行公司所占的比率却减少,这代表发行业务的分散,合资与临时成立“一片公司”来发行的经营情况大增。

相对于发行与映演环节的整合,凸显出的是制片环境的恶化,不仅资金筹措复杂困难,影片完成后也不一定有机会顺利上院线映演。若未与几大发行公司稳定合作,即便勉强上映,也可能在上映时遭排挤沦为垫档影片或遭港片、西片排挤下档,乃至于不断更换上映戏院。这些整合发行与映演的大片商不但控制了旗下戏院的排片权,更进一步得以压迫制片业者,很多片商只要跟制片谈好,下足资金给制片者便可以保障其发行版权费,有时候版权费高达八成或达到完全买断。在这种状况下,制片公司只要得到发行公司的支持,便可以拍完电影,但拍完之后不论卖座或不卖座,大部分的或所有的利益都只归发行公司所有。黄仁提到,林清介的《学生之爱》上映时卖了五百万台币,但制片方包括导演林清介本人则未再获得任何红利。

发行商透过掌握发行与映演,甚至可以控制制片方的演员选择与剧情走向。若发行商对制片条件满意,拍片的资金就不用担心,也可以保证在好的档期上映。许多制片为了竞逐发行商的口味,迁就、抢拍相同类型的影片以争取好的版权费,如有琼瑶剧本或二秦二林等卖座卡司,想要有充足资金或是帮忙安排春节等优良档期都不是问题。这种合作模式造成制片商竞拍同近题材的电影,只要计划拍摄特定类型及元素的电影就可以获得一定的资助底限,制片者在拿到资金后可能便应付行事,只求完成拍摄而忽略质量,以至于台湾电影后来只剩几个类型电影大量生产,粗制滥造,其质量完全无法与制作越发精良的同期香港电影相比。小型制片公司情况更加严峻,就算采取送红包等周边途径也不一定能排到映演档期,更不用说好档期,配合录像带的兴起,想透过录像带获利也须曾上过院线,取得院线片的资格才可享有较优惠的版权费与较好的出租率,乃至于外埠版权费。

这种由发行商完全主导的严峻的情势导致许多台湾影片拍摄完成但从来未能上映或仅垫档几日。加上这些片商习惯以旧思维来发行影片与投资制片,对于国际经营发行影片的思潮不甚关心,忽略影片的市场调查和整合营销,排片策略也仅根据传统经验,相当随意,以至于后来无法跟上观众口味的改变。如当时电影的主流观众已经从1960年代至1970年代初期的家庭型观众转变为战后婴儿潮培育出的平均年龄较低、观影水平较高的青少年,发行商与戏院提供旧式思维的产物自然无法满足这些观众。详细的情形将在后文谈论到香港电影与台湾电影的竞合情况时再更仔细描述。

5.1970年代台湾映演通路的状况

台湾戏院多组织掌握在组合的院线联盟中,上段叙述到19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发行公司掌握下游映演管道,上游制片则供过于求。戏院通常掌握在上段叙述到的发行片商的手上。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由于录像带与有线电视等新传播科技兴起,当时家庭中拥有电视机、录像机的比率逐渐增高,录像带兴起成长为电影的更下游产业链,也瓜分了部分戏院的观众。台湾人拥有更多娱乐选择,戏院的使用人口也随之改变,看电影的主要模式从合家共赏的家庭出游形式渐渐转型为年轻人出门消遣、交游约会的娱乐场所。戏院也随着观众与观影习惯的改变,从深入各乡各镇,渐渐转移至大城市中与百货公司、购物中心等商业机构结合,其空间文化的地位产生了相当大的变迁。电影学者廖金凤形容当时电影院的情形指出电影院开始随着百货公司离去,与百货公司结合为城市中的商业区,配合都市开发成为炒作土地价值的标志性建筑,在数量上也快速增加。

下列表格的数据显示,至1979年,观影人次与1970年相比大幅增加约五千万,虽然每人每年观影次数未大幅成长,但戏院的营业利润理应随着观影人次大增而升高,但是戏院数量及每千人所拥有之戏院座位数竟不增反降,可以推估台湾戏院竞争必然在中游发行商介入经营之下,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整合集中。

除此之外,如廖金凤所言,多厅影院于1970年代末期兴起也是戏院数减少的重要原因,1973年台北狮子林首次出现三厅影院,之后台北乐乐,桃园天天,高雄金塔、金宝、豪华,基隆金银宝、统一等戏院也将原本的大厅院隔成多个较小的厅院,同时为观众提供多部片以供选择,也大大增益了戏院业者的获利率。

大型单厅影院在1970年代末期开始式微,多厅院减低了戏院业者经营单一影片成功或失败的风险,也增加了其与上游厂商谈条件的筹码。多厅影院让独立戏院业者得以同时含纳不同片商的影片,削弱发行商的垄断能力,同时也可以根据票房表现随时抽换影片。然而当时主流戏院多数仍受上段提到的发行商掌控,戏院老板多受制于发行商,以院线联映的方式播映影片,因此片量的需求并未随着厅院而直接增加,也无法直接与上游制片沟通消化过剩的产量或独立制片的作品。三个环节叙述至此,可发现整个电影产业合作状况在1970年代末期形成一种走向灭亡的恶性循环。

三政治意识形态的全面包围——1970年代

台湾电影相关政策

1970年代的台湾电影管制与奖励的主管机关有二,1970年代初是归属于文化主管部门,1971年5月,文化主管部门“电影事业有关规定起草及审议委员会”将《电影事业相关规定》更名为《电影相关规定》,使其包含电影事业制片、发行、映演各方面的辅导管理及发展,并决定在《电影相关规定》中将电影事业对艺术、文化、教育、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功能作明确的规定。电影归属于文化主管部门下的管理,明显可见此时当地政府仍期待电影在发展盈利促进经济之外,能够担负教育、宣传政治意识形态的职能,鼓励拍摄政治正确之作品。至1973年,文化主管部门遭裁撤,电影的管理业务则划归至广播电视事业处及电影事业主管部门。虽然管制权力易手,但并不代表政治权力对电影产业松绑。

1970年代台湾的电影政策主要有三大方向值得探讨,除了尚未受到美国好莱坞大片厂及美国经济强势力量压迫完全开放市场之外(如1974年当局有规定每年必须放映四周以上的台湾本土影片),相当程度象征了政治意识形态的政策及电检制度、奖励制度也都对电影产业发展影响极大,本节将选录一些影响电影工业发展之重大政策进行分析。

1.电影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1970年11月,文化主管部门拟定《外国影片输入配额办法》,统一处理外国影片的进口。1974年新闻主管部门再度宣布外国电影辅导台湾影片办法及输入配额分配办法,并每年公布用以辅导台湾影片的配额,确定将外片带来的收益用以辅导本土影片。透露明显政治意识形态,充分表现台湾当局将电影视为管理机器的延伸,欲借分配经济资源来奖励宣传其意识形态的意图。进一步探讨此机制的问题,在1977年以前,分配对象都是以抽签来决定,实施四年后发现许多公司为提高中签率,在海内外广设虚拟公司参加抽签,造成补助效率低落。此现象同时印证上段所述,“一片公司”的兴起,这些小型商号并无用心经营电影事业的诚意,仅有投机的心态及规避税则、提高利润的意图,对于整个电影工业实是不小的伤害。1977年后才改为以得奖纪录积点审查制,并且监察部门加入调查机制以求公平。

1973年12月,新闻主管部门订定的《海外电影机构拍摄国语影片申请押税进口底片处理要点》规定:押税进口的底片拍摄后必须在台冲洗,如需出口需经新闻主管部门检验认可;若有政治不正确、毁损台湾形象的情形,新闻主管部门得予以删除,并禁止该公司申请补助的部分权益。新闻也记载当局曾贷款辅导成立一家大型冲洗公司以配合此政策。显示出其当时鼓励台湾本土电影产业中的冲印环节,借以进一步掌握内容生产,必须在服膺当局利益的状态下才可获得奖励政策中的资源,否则可以由负责审查的新闻主管部门加以涂废。可见当时的政治意识形态仍是处于紧绷的状况,台湾当局透过奖励与管制政策掌握经济资源,高度介入电影内容生产的控制。

除了以外片配额来辅导本土片外,也有以鼓励外资及外国电影工作者来台投资和工作的办法,如1973年《电影底片进口冲退税办法》降低底片进口税至13%,又规定影片娱乐税不得超过30%,成功吸引许多海外公司来台拍片。台湾电影公司拍片可享受到冲退税金办法,其底片输出台湾,可比照工业成品加工出口、冲退税圈的办法办理,与工业品同等对待;对海外电影人员到台湾拍片,由主管机关协助办理所需胶片器材押税进口,影片拍摄完毕后退税出口,鼓励海外影业人员到台湾拍片,吸引香港电影公司至台拍片等。这些鼓励政策虽然促进了台湾电影工业与外界交流,却也常引发业者在国外设置空头公司申请福利的状况,并且在大陆因“文革”而封闭的时期,提供市场与经济资源给香港电影。

2.政治意识形态对政策的影响

进一步讨论政治意识形态对政策的影响,当时国民党的意识形态在电影政策的设计上显露无遗。除了上段所述的有关规定外,与其他媒体相同,电影也存在着内容检查的制度,并且尺度相当严格。1971年4月底,有报导记载电影业者联合向当时的主管机关陈情,希望废除或修改影片联合检查制度,结果对方态度相当强硬,仅召开座谈会向业者申明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文化主管部门表示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警务处等单位参与电影检查,的确使该部门在行政上有许多方便。扣除影响外销与国际观感的色情、暴力电影内容,对于政治不正确的影片内容予以检举、修改或禁映的情况在当时非常常见,也常有在检查后剪辑的版本残破不全、破坏剧情、无法上映的状况。

政治意识形态态度最强硬的地方更在于两岸的敌对关系,政策明显逼迫电影工作者必须选边站,对电影工作者的跨区合作造成非常大的不便。1974年新闻主管部门公布电影从业人员出国拍片相关措施,其中许多规定相关规定见黄建业总编:《跨世纪台湾电影实录:1898—2000》,“行政院”建设委员会、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2005年。都留给当局思想检查机构相当大的权力来对与外国合作的电影从业人员进行控制。

相关规定影响的不只是台湾地区的电影工作者,香港地区的电影工作者更是首当其冲,当时许多艺人等都曾因疑似“左倾”的行为以及与大陆地区的电影相关事业合作而面临台湾当局的怀疑与惩罚。如李翰祥往大陆发展后,台湾便将其归类为“附匪影人”而禁演其影片。相对于“附匪影人”,亲当局的“自由影人”每年率团参加国庆节与蒋公诞辰等活动,金马奖也因此配合颁布奖励这些“政治正确”的电影工作者。这种情形不但对台湾电影的跨区域产销造成伤害,后来更有电影业者利用相关办法互相告密、攻讦,沦为恶性竞争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