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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明的制度

有明一代,政治虽欠清明,制度则颇为详密。其大部,都为清代所沿袭,有到现在还存在的。所以明代的制度,在近世的历史上,颇有关系。

明太祖初仍元制,以中书省为相职。后因宰相胡惟庸谋反,遂废省不设,并谕后世子孙,毋得议置丞相。遂成以天子直领六部的局面。这断非嗣世的中主,所能办到的。于是殿、阁学士,遂渐起而握宰相的实权。前代的御史台,明时改称都察院。设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都分左右。又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除纠弹常职外,提督学校、清军、巡漕、巡盐诸务,亦一以委之。而巡按御史,代天子巡守,其权尤重。给事中一官,历代都隶门下省。明朝虽不设门下省,而仍存此官,以司封驳稽察。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没有敢抗科参而自行的,所以其权亦颇重。外官则废元朝的行省,而设布政、按察两司,以理政事及刑事。但其区域,多仍元行省之旧。巡抚,本系临时遣使。后来所遣浸广,以其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乃多以都御史为之。再后来,则以他官奉使,而加以都御史的衔。其兼军务的,则加提督,辖多权重的称总督。已有巡按,而又时时遣使,实亦不免于骈枝。但在明代,还未成为常设之官罢了。

明朝的学校选举制度,是很有关系的。原来自魏、晋以后,国家所设立的学校,久已仅存其名,不复能为学校的重心;而且设立太少,亦不足以网罗天下之士。所以自唐以后,变为学问由人民自习,而国家以考试取之的制度,而科举遂日盛。科举有但凭一日之短长之弊。所以宋时,范仲淹执政,有令士人必须入学若干日,然后得以应试之议。王安石变法,则主张以学校养士。徽宗时,曾令礼部取士,必由学校升贡。其后都未能行。然应举之士,仍宜由学校出身,则为自宋以来,论法制的人所共有的理想。到明朝,而此理想实现了。明制:京师有国子监。府、州、县亦皆有学。府州县学,初由巡按考试,后乃专设提举学校之官。提学官在任三载,两试诸生。一名岁试,是所以考其成绩优劣的。一则开科之年,录取若干人,俾应科举。应科举的,以学校生徒为原则。间或于此之外,取录一二,谓之充场儒士,是极少的。国子监生及府州县学生,应乡试中式的,谓之举人。举人应礼部试中式,又加之以殿试,则为进士。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人授职修撰,第二、三人授职编修。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都得考选庶吉士。庶吉士是储才之地,本不限于进士。而自中叶以后,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所以进士之重,为历代所未有。其所试:则首场为四书五经义。次场则论、判及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乡会试皆同。此亦是将唐时的明经进士,及宋以后经义、词赋两科,合而为一。所试太难,实际上无人能应。于是后来都偏重首场的四书文,其他不过敷衍而已。其四书文的格式:(一)体用排偶,(二)须代圣贤立言,谓之八股。初时还能发挥经义,后来则另成为一种文字,就不懂得经义的人,也会做的。应试之士,遂多不免于固陋了。

明朝的兵制,名为摹仿唐朝,实在亦是沿袭元朝的。其制:以五千六百人为卫,一千一百一十二人为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百户所。每所设总旗二人,小旗十人。诸卫或分属都司,或直属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都司则都属都督府。卫所的兵,平时都从事于屯田。有事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之兵用之。师还,则将上所佩印,兵各归其卫所。于此点最和唐朝的府兵相像。而卫指挥使和千户、百户,大都世袭;都督、同知、佥事等,多用勋戚子孙,则是摹仿元朝的。元朝以异族入居中国,这许多人,多半是他本族,所以要倚为腹心。明朝则事体不同,而还沿袭着,实在很为无谓。凡勋戚,总是所谓世禄之家,骄奢淫逸惯了,哪里有什么勇气?明朝后来,军政的腐败,这实在是一个很大的原因。其取兵之途有三:一为从征,二为归附,都是开国时的兵,后来定入军籍的。这亦是模仿元朝。而明朝最坏的是谪发,便是所谓充军。有罪的人,罚他去当兵,这已经不尽适宜,却还有理可说。而一人从军,则其子孙永隶军籍。身死之后,便要行文到其本乡去,发其继承人来充军,谓之句补。继承人没了,并且推及其他诸亲属,这实在是无理可说,而事实上弊窦又多。要算明朝第一秕政。

法律:明初定《大明律》,大致以《唐律》为本。又有《会典》,亦是模仿《唐六典》的。中叶以后,则律与例并行。其刑法,亦和前代相同,唯充军则出于五刑之外。

明代最精详的,要算赋役之制。其制:有黄册,以户为主,备载其丁、粮之数。有鱼鳞册,以土田为主,详载其地形地味,及其属于何人。按黄册以定赋役,据鱼鳞册以质土田之讼,其制本极精详。后来两种册子都失实,官吏别有一本,据以征赋的册子,谓之白册。白册亦是以田从户的。其用意本和黄册一样。但自鱼鳞册坏后,田之所在不可知,就有有田而不出赋役,无田而反出赋役的,其弊无从质证,而赋役之法始坏。明代的役法:系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分为十甲。推丁多之家十人为长。分户为上、中、下三等以应役。役有“银差”,有“力差”。中国财政,向来量入为出的,唯役法则量出为入。所以其轻重繁简,并无一定。明朝中叶以后,用度繁多,都借此取之于民。谓之加派。就弄得民不聊生。役法最坏的一点,还不在其所派的多少,而在一年中要派几次,每次所派若干,都无从预知。后来乃有“一条鞭”之法。总计一年的赋役,按照丁粮之数,均摊之于人民。此外更有不足,人民不再与闻,力役亦由官召募。人民乃少获苏息。唯其末年,又有所谓三饷,共加至一千六百七十万,人民不堪负担,卒至于亡国而后已。赋役而外,仍以盐、茶为收入的大宗。明初,命商人纳粮于边,而给之以盐,谓之开中盐,而以茶易西番之马。商人因运输困难,就有自出资本,雇人到塞下屯垦的。不但粮储丰满,亦且边地渐渐充实。国马饶足,而西番的势力,多少要减削几分。真是个长驾远驭之策。后来其法坏了,渐都改为征银,于是商屯撤废,沿边谷价渐贵,而马群也渐耗减了。茶盐之外,杂税还很多。大抵以都税所或宣课司榷商货,抽分场,局税竹、木、柴薪,河泊所收鱼税,都不甚重要。唯钞关之设,初所以收回纸币,后遂相沿不废,成为一种通过税。在近代财政上,颇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