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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清代的制度

清代的制度,在大体上可以说是沿袭前朝的。至于模仿东西洋,改革旧制,那已是末年的事了。

清代的宰相,亦是所谓内阁,但是只管政治,至于军事,则是交议政王大臣议奏的。世宗时,因西北用兵,设立军机处,后遂相沿未撤。从此以后,机要的事务,都归军机,唯寻常本章,乃归内阁。军机处之权,就超出内阁之上了。

六部长官,都满、汉并置。而吏、户、兵、刑四部,尚侍之上,又有管部大臣,以至互相牵制,事权不一。还有理藩院,系管理蒙古的机关,虽以院名,而其设官的制度亦和六部相同。都察院,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亦满、汉并置,其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兼衔。

外官:督、抚在清代,亦成为常设的官。而属于布、按两司的道,亦若自成一级。于是督、抚、司、道、府、县,几乎成为五级了。压制重而展布难,所以民治易于荒废;统辖广而威权大,所以长官易于跋扈。

和外国交通以后,首先设立的,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后来改为外务部。末年因办新政,复增设督办政务处等,其制度都和军机处相像。到一九〇六年,筹备宪政,才把新设和旧有的机关,改并而成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农工商、邮传、理藩、法十一部。革命的一年,设立责任内阁,并裁军机处和吏、礼两部,而增设海军部和军谘府。

省的区域,本自元明两代相沿而来,殊嫌其过于庞大。末年议改官制时,很有主张废之而但存道或府的,但未能实行。当时改定外官制,仍以督抚为一省的长官,但改按察司为提法、学政为提学,而增设交涉司;裁分巡,而增设劝业、巡警两道。东三省和蒙、新、海、藏的官制,在清代是和内地不同的。奉天为陪京,设立户、礼、兵、刑、工五部,而以将军管旗人,府尹治民事,且有奉天、锦州两府。吉黑则只有将军、副都统等官,后来逐渐设厅,直至日俄战后,方才改设行省。其蒙古和新疆、青海、西藏,则都治以驻防之官。新疆改设行省,在中俄伊犁交涉了结之后,青海、西藏,则始终未曾改制。

清代取士之制,大略和明代相同,唯官缺都分满、汉,而蒙古及汉军、包衣,亦各有定缺,为其特异之点。戊戌变法时,曾废八股文,改试论策经义,政变后复旧,义和团乱后,又改。至一九〇五年,才废科举,专行学校教育。但学校毕业之士,仍有进士、举贡、生员等名目,谓之奖励,到民国时代才废。

兵制有八旗、绿营之分。八旗编丁,起于佐领,每佐领三百人,五佐领设一参领,五参领设一都统,两副都统。此为清朝初年之制。后来得蒙古人和汉人,亦都用此法编制,所以旗兵又有满洲、蒙古、汉军之分。入关以后,收编的中国兵,则谓之绿营。而八旗又分禁旅和驻防两种,驻防的都统,改称将军。乾嘉以前,大抵出征以八旗为主,镇压内乱,则用绿营。川楚教匪之乱,八旗绿营,都不足用,反靠临时招募的乡勇,以平乱事,于是勇营大盛。所谓湘、淮军,在清朝兵制上,亦是勇营的一种。中法之战,勇营已觉其不足恃,到中日之战,就更形破产了,于是纷纷改练新操,是为新军。到末年,又要改行征兵制,于各省设督练公所,挑选各州县壮丁有身家的,入伍训练,为常备兵;三年放归田里,为续备兵;又三年,退为后备兵;又三年,则脱军籍。当时的计划,拟练新军三十六镇,未及成而亡。水师之制,清初分内河、外海。太平天国起后,曾国藩首练长江水师和它角逐,而内河水师的制度一变。至于新式的海军,则创设于一八六二年。法、越战后,才立海军衙门,以旅顺和威海卫为军港,一时军容颇有可观,后来逐渐腐败。而海军衙门经费,又被那拉后修颐和园所移用,于是军费亦感缺乏,中日之战,遂至一败涂地。战后,海军衙门既裁,已经营的军港,又被列强租借,就几于不能成军了。

清朝的法律,大体是沿袭明朝的,其初以例附律,后未就将两种合纂,称为《律例》。其不平等之处,则宗室、觉罗和旗人,都有换刑;而其审判机关,亦和普通人民不同。流寓中国的外国人,犯了罪,由他自己的官长审讯,这是中国历代如此。在从前原无甚关系,但是海通以后,把此项办法,订入条约之中,就于国权大有损害了。末年,因为要取消领事裁判权,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把旧律加以修改,曾颁行《商律》和《公司律》,其民、刑律和民商、刑事诉讼律,亦都定有草案,但未及颁行。审判机关,则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其下则分高等、地方、初等三级,但亦未能推行。

赋役是仍行明朝一条鞭之制的。丁税既全是征银,而其所谓丁,又不过按粮摊派,则已不啻加重田赋,而免其役,所以清朝的所谓编审,不过是将全县旧有丁税若干,设法摊派之于有粮之家而已。和实际查验丁数,了无干涉。即使按期举行,所得的丁额,亦总不过如此。清圣祖明知其故,所以于一七一二年,特下“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赋之额,以康熙五十年册籍为准”之诏。既然如此,自然只得将丁银摊入地粮,而编审的手续,也当然可省,后来就但凭保甲以造户口册了。

地丁而外,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浙江、河南、山东八省,又有漕粮。初征本色,末年亦改征折色。田赋而外,以关、盐两税为大宗。盐税仍行引制,由国家售盐于大商,而由大商各按引地,售与小民。此法本有保护商人专利之嫌,政府所以要取此制,只是取其收税的便利。但是初定引地时,总要根据于交通的情形,而某地定额若干,亦是参照该地方消费的数量而定的。历时既久,两者的情形,都不能无变更,而引地和盐额如故,于是私盐贱而官盐贵,国计民生,交受其弊,而商人也不免于坐困了。关有常关和新关两种。常关沿自明代,新关则是通商之后增设于各口岸的。税率既经协定,而总税务司和税务司,又因外交和债务上的关系,限用外国人。革命之后,遂至将关税收入,存入外国银行,非经总税务司签字,不能提用,甚至偿还外债的余款,就是所谓关余的取用,亦须由其拨付,这真可谓太阿倒持了。厘金是起于太平军兴之后的,由各省布政司委员,设局征收。其额系值百抽一,所以谓之厘金。但是到后来,税率和应税之品,都没有一定,而设局过多,节节留难,所以病商最甚。《辛丑和约》,因我国的赔款负担重了。当时议约大臣,要求增加关税,外人乃以裁厘为交换条件,许我裁厘后将关税增加至值百抽五,然迄清世,两者都未能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