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两种自由的区分,在表面上看起来并不明显,但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自由无疑是“积极自由”。1967年,伯林的这一区分便曾遇到了杰拉尔德·麦卡勒姆的挑战,他提出了一个有名的公式: (行为者)X的自由(或不自由)在于免于Y而去做(或不去做;成为或不去成为)Z。因此,不存在什么“消极自由”或“积极自由”⑤。伯林本人对此进行了简要的反驳。然而,即使在1983年那本专门为纪念伯林学术生涯而出版的文集《自由观念》和1991年为伯林诞辰82周年而出版的祝贺文集中,对“消极自由”及两种自由的划分颇有微词者亦为数不少。⑥
我们无心沉溺于其中的学术纠缠,相反我依然倾向于坚持伯林所作的区分(我认为伯林的基本观点是雄辩而难以驳斥的)。因为此种区分的确意义非凡;更重要的是,摇滚的历史像人类其他的历史一样证明着这种意义。
当一个家长以各种手段强迫孩子接受教育或训导时,面对孩子的不满,他的最好借口便是:“我这是为了你好。”这一简单的经验事实被无条件地予以扩充放大,便是“积极自由”背离自由的初衷而成为压制工具的裂变点,这也是我们理解伯林区分两种自由的意义的关键所在,同时也可以了解压制摇滚者的最终观念凭据。
“积极自由”的主张的出发点是个人选择和行动的不受干扰性,是一般人所谓的“自我设计”、“自我实现”。在这一观念之中,凡是想强迫个人改变意志或行为的东西,比如自然障碍、不合理制度、他人的意志和行为,乃至自我的“非理性”的情感,都被视为应当去除的对自由的压制。
由此,“积极自由”开始出现魔术般的转换: 首先,人总是发现,这种自由意志总是容易受到欲望、冲动、本能之类的诱惑而偏离“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所设定的航向;同时,即使是“自我设计”和“自我实现”着的个人,在设计目标上也可能被某些“非自我”的因素所诱惑,从而成为“不自由”的。因此,必然(必须)存在着一个更加理性和自主的自由方向,它不被无谓的激情和欲望所引诱,也不为外在的物质或精神因素所误导,它会坚持自我的真正目标而绝不屈服。而要做到此点,必然会要求严格的自制。鉴于许多人并未能意识到这一点,或者意识到了这一点却没能让“理性自我”占上风,从而未能真正自由。
(这是“积极自由”产生魔术性转换的关键所在,我们不必对其进行详述,但要指出一点:“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或认识到非理性的存在并用知识和行动予以解除,才可获得自由的观念,是产生这一转换的基础。在这种观念看来,由于多数人停留在无知的水平上,因而自由必定是遥不可及的,实施包括教育、训导和强制手段,于是变成了合理的行为。)因此,“自由”和“自我”的概念便不能只停留于个人,而应当推己及人,扩大到集体和社会。因为许多人都是受蒙蔽者,他们没能意识到自己真正的自我何在,真正的利益和目标何在和真正的自由何在,为了把他们从盲目之中解放出来,找到他们真正的自我和自由方向,就有必要将他们未能做到的自制以纪律、规矩的形式强加到他们身上,否则便是任其堕落、无知和失去自由。
“自我”之中的理性有必要出面压制着那些非理性的本能、欲望;相应地,社会中较为优秀的分子也有义务以强制性手段使那些背离了“真正自我”的人重新找到“自我”,使那些沉醉于非理性的冲动、欲望、乐趣的人重新回到理性的道路上来向自由和解放迈进。反摇滚者对埃尔维斯和弗雷德的攻击表明,“积极自由”的确具有此一面目。因为它深得此一观念的实质: 以一种自由的名义行“必要的”压制。的确,与生活中的经验自我相比,与摇滚所带来的当下愉悦相比,“真正自我”及其扩大形象——青少年的身心、社会的祥和与公众的标准等等无疑是更具“真实性”和“本质性”的,是“真正自我”和“自由”更为依赖的母体,在这种更高的价值之下,应当作出牺牲的是谁不言而喻,何况摇滚这种被激情和冲动所宰制的东西,本就应当被自制所抑止。因此,在摇滚乐手们继续放纵自己而无力自拔之时,当然没有必要等到他们恢复理性,而是要当机立断,代表他们的理性和自由对其进行必要的压制。只要是为了公众和摇滚乐手“自我”的利益和“自由”,手段可以不在话下。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积极自由”概念的确存在,而且它正是一般人所理解的自由,甚至是比那种视自由为“为所欲为”的观念看起来合理得多的自由,它也的确是值得我们反复思考并加以警戒的“自由”。特别是,有时候这种自由会表现得极为必要,比如在残暴的苛政之下奋而抗争所争取的,也往往是这种自由。然而历史提醒我们,即使在这种时候,也应当在“自由”来到之时不让它过于膨胀,否则必然意味着另一类扼制的来到。
与此相对,说埃尔维斯、弗雷德诸人所有意无意保持或践行的是“消极自由”,似乎也不算牵强(自然,这一说法也是因为他们所处的是被压制的地位);但他们的受制,恰恰又是这种“消极自由”未能得到保障,或者说,是“消极自由”观念一直未能坐大的结果。
伯林曾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前者想尽量约束权威本身,后者却想将权威置于自己手中。”⑦更明确地讲,“消极自由”的主张者认为,“只有权利而非权力才应被视为绝对的,因此,被无论什么权力所统治的每个人,都有权利拒绝从事非人行为。”当然,对“非人”行为的判断,取决于对“人”的定义和每个人的理解,这是埃尔维斯和弗雷德在重压之下屈服或不屈服的最终信念根基。但不管怎么说,“消极自由”总是为人留下了一个范围,这一范围也可以像查尔斯·泰勒所说,被称为一种“机会概念”(与“行动概念”相别)。⑧表面上看,这种自由不那么强有力,而且毋庸讳言,“消极自由”的观念同时意味着更多的鲜花和更多的莠草,甚至意味着某些社会阴暗面的持久存在。但是,正如我们可以从摇滚中所看到的那样,由于“消极自由”更多地是对某一领域的保守而非争夺,同“积极自由”的明显异变相比,它总还更能保持原意,而且其结果的灾难性似乎更小。(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消极自由”可以走极端,即使是这样一种“退缩”性观念的极端,也是极其危险的。)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冲突是明显的,要摇滚乐手归于“无害”的意见和行动便是明证,鉴于某些终极性价值观念事实上难以最终统一,这两种自由之间的冲突必定将长久存在下去。在此情景之下,将自由视为最终对全部必然的认识,视为真善美大一统的最后完成,哪怕是视为一种通过行动而得到的解放,都会比正视两种自由的区别并视具体情形行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仅就摇滚而言,应当张扬的是“消极自由”观念,扩大乐手们在思想和艺术上的探索空间(或更确切地称之为: 保留探索空间)似乎更为迫切。
事实上,在自称“民主国家”、“自由世界”的美国,埃尔维斯和弗雷德有如此可悲的遭遇,也正好说明了人们与其像“积极自由”一样着眼于“谁(什么东西)来干预个人”,倒不如像“消极自由”那样着眼于“干预到何种程度”,这两种着眼点的确如伯林的批评者所说,有时候很难区分;但在多数情形之下,区别是明显的。这一区别为人类自由指明了努力方向。
“消极自由”也的确不可能成为一种纯机会概念,因为伯林所批评的“自我实现”观有时候也会是“消极自由”所必须的,我们似乎不能设想一个对自由毫无认识或没有丝毫行为的人会真正拥有“消极自由”,如果有人说,这无非是因为体制还没有完善到足以自动保护每个人的“消极自由”的地步,那么我们必须指出,这种体制大概永远不会出现,而执着于这种体制,势必同执着于“积极自由”一样走火入魔,甚至成为“积极自由”本身。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消极自由”概念的真正意义: 它不想为个人自由或人类自由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其“划出一个范围”之说与其说是一种划界,不如说是一种譬喻,因为这一范围的划分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它在“确定性”上难以给人予满足感,它给人的是多样性;但无论是摇滚还是人生,所谓“自由”,不是达到某一成就,获得某种认可,操别人的生杀(包括情感、艺术)大权,也不是在非此即彼、非雅即俗、非无害即有害一类矛盾中作出选择,更不是以自由之名被人吆喝或吆喝别人,究其终极,自由总还是一种选择权利,当这种选择权利面对愈多的可能时,或当一个社会为其提供更大可能的时候,自由才更大,自由的条件才更充足。
我们自然不能由摇滚的遭遇比较、判决国家之间的自由状况。正如某位西方学者所说的那样,由于表达自由在西方被某些人视为日常用品和理所当然、俯拾皆是的东西,反而使人不易认为它是最可宝贵的。此说大体不假。但摇滚的遭遇无疑也可以判决特定情况下自由程度的大小,因为摇滚的自由,也是无数人要求有自己“范围”的呼声和努力中的一个;对摇滚在艺术发展范围内的努力,更确切地说,对每个摇滚乐手在演唱风格、审美喜好、穿着打扮等等方面的横加干预,无论其目的是多么“高尚”,动机是多么“纯洁”,皆应被判决为对自由的侵犯,并应当被视为人类应当加以改进的行为。不夸张地说,如果摇滚的自由还成问题的话,“消极自由”便仍然有惨遭封杀的例证,则“美国”也好,善国也罢,人类要到达真正的“自由世界”可还得走上一段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