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11月25日《新京报》)
《意见》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二是在明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三是明确了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医生“开单提成”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五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六是区分了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七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理依据。
目前,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如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教师收受回扣等,群众反映强烈。尤其是某些医生甚至到了疯狂的地步,群众怨声载道。看病难,怕进医院,成为当下诸多老百姓的一块心病。有顺口溜说:“政府的门,学校的门,医院的门,门门狮子大开口。穿着衣服进去,光着身子出来。”有多少医生可以站出来拍着胸脯说,自己从未吃过回扣。学校想方设法在学生身上打主意,巧立名目在学生身上榨取钱财,收受回扣,已经见怪不怪。工程招投标就更不用说了,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可以说,吃回扣这种商业受贿在当下已经司空见惯,“两高”出台的《意见》,有些滞后,但感到欣喜的是,总算出来了,总比留个“真空地带”好。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两高”的《意见》中,对医生、教师、工程招投标人员商业受贿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但对触犯法律的具体数额未作具体界定,“数额较大的”解释含糊不清,多少数额才是“巨大”?一千元,一万元,还是十万元……未着明确界定,各地“两院”在执行过程中就很难把握,会出现五花八门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有些地方是一万元,有些地方可能是十万元。同时,不明确具体数额,对《意见》中所述的这些领域的威慑力并未显现出“巨大”。应该是不分数额大小,一旦发生,就应追究法律责任,不同数额有不同的量刑,如此才能遏制当前商业贿赂的歪风邪气。界定模糊,就很容易在实际操作中法融情的现象发生,很难保证地方“两院”在执行过程中执法的灵活性。抓大放小,危害也是非常大的。
(2008年11月26日 四川在线 千龙网 大江网 海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