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伦理学是以性道德作为研究客体的科学,是关于性道德问题的理论体系。它以科学的、理论思维的形式反映性道德现象,揭示性道德产生、发展、演变、作用的各种规律性。性伦理学作为人文科学的一种,是人类对自身性关系、性道德问题自觉省思的结果,也是一种关于性活动实践的经验沉淀和智慧结晶。
性伦理学是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一门学科。它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相互交织而呈现出深刻的理论性特征;同时又与个体成员的性意识、性行为,与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社会的整体道德文明密切联系而呈现出强烈的实践性特征。
性伦理学是性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除了性学与伦理学是它必要的理论基础外,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乃至法学也时常在其理论视野之内。所以,在有限的篇幅之内,我们不奢求对性伦理学进行全面深刻的研究,而是希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对性伦理学的某些基本问题进行一些研究,以便为人们了解性伦理学提供一定的参考。
18.1性、性道德和性伦理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一些基本的概念,这些概念就构成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石。而性、性道德和性伦理等就是性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在本节中就逐一对这些概念进行介绍,并对性道德与性伦理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探析。
18.1.1性的界定
人类世界是由男人和女人组成的。男女之别,两性成熟,媾和繁衍,使人类得以连绵不断地延续。性是人类世界的最基本构成,是最自然、最必然、最直感的客观存在。但是,什么是性?性如何界定?却并非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
霭理士说得干脆:“性是什么?就是最高的性研究权威也不敢轻易下一个定义。”不过,他还是对性做出了解释。
亨利·赫福洛克·霭理士(1859~1939),是英国一位很有影响的科学家、思想家、作家和文学评论家,在哲学、宗教、社会学、人类学、医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范围内,都有很大的贡献。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他终生严肃从事人类性科学的研究和教育,认真探讨人类的精神世界和性的生物性的密切关系;他和弗洛伊德一起,是性科学领域里最早而且最著名的前驱者。
他在1939年出版的《性心理学》一书中,以“性的物质基础”为题,对性做出了说明:性的决定是和细胞里所谓的染色体有关的。在生殖腺里尚未分化的生殖细胞中,染色体早就有它足以断定性别的组织。细胞在静止的状态中,所谓染色体还不成其为体,而是细胞核里的成分之一,叫做染色质;到了细胞分裂的时候,染色质才凝聚成若干条形或棍状的物体,而自动地排成一种阵势,这才是染色体。染色体的数目因物种而有不同,但在同一物种之中,这数目是不变的。人类中的正常者都属于一种物种,所以不论黄种人、白种人或黑种人,也不论男女,这数目是一定的。不过男女之间有一对染色体是不一样的,这一对,女性为XX,而男性则为XY,而其中的Y比较短小,可以分辨出来,这就是性别的所在了。性是在成胎之顷便确定了的。性染色体决定了男女各有其正常的第一性征与健全的性器官发展。第二性征,如男子之须,女子嗓音之尖锐,则是性成熟之后的征象,归根到底也是由性染色体决定的。
霭理士关于性的界定,是从生物遗传学的角度,从性的生物物质基础来说明的,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科学性。但是严格地讲,霭理士只是提出了关于性的生物学的界定,并未给性下完整准确的定义。这一点他自己也清楚,因此他说:“性是什么?就是最高的性研究权威也不敢轻易下一个定义。”
与霭理士并驾齐驱的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856~1939),是位犹太血统的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前后从事医疗实践50多年。他首创的精神分析学和他对于“性问题”的独特见解,给一系列科学研究带来了启发、见解,提出了新课题,同时也在全世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他说:“我对性观念的发展是两方面的。第一,性一直被认为与生殖器有很密切的关系,我则把它们分开,并视‘性’为一种包罗更广内容的生理机能;它以获得快感为其终极目标,而生殖不过是它的次要目的;第二,我认为性冲动包括所有可以用‘爱’这个笼统的字眼来形容的念头,哪怕只是亲昵或友善的冲动。”
弗洛伊德对于性的界定,突出了“快感”、“爱”等情感和心理感受性,从心理学的角度揭示了性的某些特征。但是,他把人的一切生理需要的满足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情感都归到性的界定中,极大地扩展了性的内涵,产生了“泛性论”倾向。不可否认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是颇有成就的,但是他的“泛性论”观点却近乎离奇荒谬,与科学、与实践都相悖,常人常理也难以接受。
对于性的界定,中国的学者专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参与其中的。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位专家的研究颇有见地。一位是著名医学家吴阶平教授,一位是青年社会学家潘绥铭先生。吴教授在其主编的《性医学》(1982年出版)一书的首页指出:“性行为和性功能本质上并不仅是生物学性的,而且没有任何别的方面比性领域更能充分表现出精神和肉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性是诸因素,包括自我力量、社会知识、个性和社会准则等与生理功能密切结合的一个高度复杂的体系。”潘绥铭先生在其专著《神秘的圣火》(1988年版)一书中,对性做了如下界定:“由动物遗传下来的生殖机能所决定的能量(或张力),为其释放而要求或产生的一切构造、机能和行为的总和。”
18.1.2性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探析
什么是性道德?它有哪些质的规定?这是人们探究性道德问题时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在介绍性道德之前,我们有必要对道德的概念进行探析。
什么是道德,我们先从词源学上分析。“道”本义为道路,《说文》曰:“道,所行道也。”引申为规律和规则。所谓天道,大都指自然事实如何之规律,如子产曰:“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所谓人道,大都指社会行为应该如何之规则,如《礼记》云:“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人道之大者也。”于是,从词源上看,“道”与“理”实为一物,同是规律和规则。所以,段玉裁注《说文》“伦”字曰:“粗言之曰道,精言之曰理。”“德”本义为德。《说文》曰“憄(古直字),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德者得也”。得到了什么呢?从“德”字的构形看,从憄(古直字)从心:心得正直。于是,“德”便引申为“品德”、“道德品质”。可是,一个人的心怎样才能得到正直的品德?只有长期按照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行事。所以,朱熹说:“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这里的“道”(即与“德”相结合因而受“德”限定的“道”,亦即“道德”的“道”)显然只是指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不是指事物事实如何的规律。因此,构成“道德”一词的“道”与“德”的词源涵义也就都是指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只不过“道”是外在规范,是未转化为个体内在心理的社会规范;而“德”则是内在规范,是已经转化为个体内在心理的社会规范。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出发,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系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性道德的概念探析
原始人认为性道德是神灵掌握人类生死,控制氏族兴衰的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是神灵赋予人类的禁规和法规。性道德关系到氏族整体的生死存亡,对于每个氏族成员来说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它不需要任何论证和理解,只能绝对地诚惶诚恐地服从。
宗教神学家则把性道德与宗教教义,与上帝的旨意紧密结合起来。他们把性道德的起源归因于《圣经》的“原罪说”,把性道德说成是上帝为了惩罚男女之间的情欲而为人类制定的禁令和禁规。宗教神学家用上帝的旨意来诠释性道德,给性道德蒙上了一层神秘主义的灵光,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蒙昧时代和禁欲主义的痛苦生活。
中国封建思想家是以天地之合、阴阳五行学说作为理论基础来研究性道德的。他们把“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性道德说成是“可求于天”的自然法则和人伦大纲。在他们看来,这种体现宇宙自然法规的性道德具有外在的权威性和不可移易性,人们只能顺从它,不可违抗它。
资产阶级伦理学家反对宗教禁欲主义性道德观,他们以人的自然本性为根本出发点,从人们的感觉欲望和感官感受的实际体验中引出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享乐、纵欲的性道德。
马克思主义性伦理观把唯物史观运用于性道德研究,指出性道德是调整两性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道德现象,并科学地揭示了性道德的质的规定性。
(1)性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作为上层建筑构成因素的道德成分而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
(2)性道德作为调整两性关系的行为规范,有自己独特的调节方式。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性道德是以善恶作为判断评价两性关系的价值标准,以善恶价值来认识把握两性关系的。
2)性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维系的。
(3)性道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内部要素构成。它既表现为性心理意识和性道德理论;又表现为性行为的原则和规范;还表现为有目的、有意识的性实践活动。
马克思主义关于性道德概念的理论,深刻全面地揭示了性道德的内涵、本质及特征,为我们研究性道德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保证了性道德研究的正确方向。
总之,性道德在原始社会产生后,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随着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不断变换着自己的历史类型,演化出一部纷繁曲折、丰富多彩的人类性道德发展史来。
18.1.3性伦理
(一)伦理的概念探析
什么是伦理?“伦”本义为“辈”。《说文》曰:“伦,辈也。”引申为“人际关系”。如所谓“五伦”,便是五种人际关系: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所以,黄建中先生说:“伦谓人群相待相倚之生活关系,此伦之涵义也。”“理”本义为“治玉”。《说文》曰:“理。治玉也……玉之未理者为璞。”引申为整治和物的纹理,如修理、理发、木理、肌理;进而引申为规律和规则。理是事实如何的必然规律:“理非他,盖其必然也……就天地人物事物本其不易之则,是谓理。”理又是应该如何的当然规则:“只是事物上一个当然之则,便是理。”
于是,合而言之,所谓伦理,就其在中国的词源涵义来看,便是人际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
(二)性伦理概念探析
我们先考察中国、西方的性伦理思想,进而得出性伦理的概念。
1.中国性伦理思想的历史考察
中国古代没有作为独立学科的性伦理学,但是关于两性关系的伦理研究和道德思考却古来有之。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中就有许多关于爱情、婚姻、两性关系的诗篇。
封建社会是我国道德理论的发达时期,人们对性道德、性关系的认识具有了明显的理论特征。封建思想家认为,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上下。两性关系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人伦关系,维系着社会的根本秩序和道德秩序。因此,性关系和性道德作为整个封建社会伦理思想的发掘而成为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极为重要的成分,并随着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系统化、体系化的发展而具有了相当的理论形态。
我国现代性科学、性道德的宣传和研究发生于20世纪初“五四”时期。一批具有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如鲁迅、陈独秀、李达等人在探索救国救民改造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在新文化运动的大潮中,发起了一场性道德革命。他们批判封建的性道德,讨伐吃人的旧礼教,宣传性知识、性科学,倡导民主、平等、科学、进步的新型伦理观。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性伦理学逐渐形成。社会主义伦理学以马克思性伦理观为理论基础。它对人类历史上一切有价值的性伦理成果采取了批判继承的态度,又以其特有的阶级属性,崭新的精神内质,积极的社会作用从本质上与历史上以往的性伦理学区分开来。社会主义性伦理学的宗旨是以科学的形态再现人类性道德,以理论思维的方式揭示性道德现象及其规律,并提炼概括出社会主义性道德原则和规范,用以指导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引导人们性意识和性行为健康发展。
2.西方性伦理思想的历史考察
在西方,人们对性道德思考有文字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2~8世纪的古希腊荷马时代。反映当时历史、政治以及社会生活的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就表现了奴隶主阶级歧视妇女,片面要求妇女守贞守节的性伦理观。
古希腊奴隶社会虽然没有系统化、体系化的性伦理学,但是性道德思想却丰富多彩。这些关于性关系、性道德的理论思考,为西方现代性伦理学提供了思想资料来源,成为西方性伦理学的发端。
中世纪的欧洲,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道德意识形态是基督教伦理学。基督教伦理学有两大支柱:“上帝中心论”和“禁欲论”。“上帝中心论”宣扬上帝是宇宙万物的主宰,是至高、至美、至仁、至义的神灵,它有“负荷一切,维护一切,创造一切,养育一切,改造一切”的能力。人们对上帝必须绝对信仰,顶礼膜拜。道德是上帝给人间的立法,道德的全部价值在于服从上帝。
因此,基督教伦理学也可以看作是以“上帝中心论”为内核的一种禁欲主义性伦理学。比如,宗教性伦理学认为生殖目的以外的性交是情欲驱动下的罪恶,唯有以生殖为目的的性交才是合乎道德的,但这种性交必须降低到最低限度。
宗教性伦理学宣扬性神秘、性禁锢,它压制人的正常生理机能,剥夺人们享受性爱的权利;它歧视妇女,违反人性,给广大人民带来极大的痛苦,造成了欧洲中世纪社会生活的黑暗。
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以自己的人性论为武器向宗教禁欲主义展开了猛烈进攻。他们公开撕掉宗教道德罩在两性关系上的神秘主义外衣,彻底批判了宗教禁欲主义的非人道性。他们指出,情欲是人的正当合理要求,享受性爱是人的自由和权利,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形成了资产阶级的性伦理观。
资产阶级现代性伦理学是以“性革命”的理论形式来阐述的。“性革命”理论认为,人的性欲要求是人的自然本能,宣泄这种肉体享乐的欲求是人的正当权利,也是爱情解放、妇女解放和人性自由的表现;它反对虚伪的性文化,反对对性的压抑和神秘态度,主张开放性教育;它认为性行为和性结合应该绝对自由,凡是不生育的性行为均与社会无关。
“性革命”作为系统化、理论化的资产阶级性伦理学,在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促使人们对传统性观念、性道德进行再反思、再评价和再调整,引起人们性伦理价值观的分化和裂变,导致人们性行为、性活动方式的巨大变化。
在西方,人类对性道德问题的理论思考和实践经验总结中,最科学、最深刻、最完善的当推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马克思性伦理观的产生,是人类性伦理研究探索中的重要转折点。它把性伦理学的研究引上了科学的轨道,引出了社会主义性伦理学。
根据伦理是人际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我们认为性伦理是两性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
18.1.4性伦理与性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一)伦理与道德的联系
人们大都认为,道德与伦理是一个东西。从两者在西方的词源涵义来说,确实如此,因为“伦理”源于希腊语“ethos”,义为品性与气质以及风俗与习惯。“道德”源于拉丁文“mos”,义亦为品性与风习。所以,伦理与道德在西方的词源涵义相同,都是指外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内在的品性、品德,因而说到底也就都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
但是,在中国,道德与伦理的词源涵义却有所不同。我们从上文对伦理、道德的词源涵义分析得出:道德与伦理,从词源上看,在西方虽为一词,都是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但在中国确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伦理是整体,道德是部分。它们之间的联系可表达为:伦→(生)理→(成)道→(化)德。
(二)伦理与道德的区别
1.伦理强调关系,道德强调个体
伦理的侧重点强调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客观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突出的是如何保持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和谐和融洽的状态之中。而道德的侧重点强调的则是社会个体,突出的是社会个体能否将由伦理衍生出来的道理内化为个体的内在品性,并转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此,伦理范畴侧重于反映人伦关系以及维持人伦关系所必须遵循的理则。道德范畴重在反映道德活动或道德活动主体自身行为之应当。伦理是面向整个社会、人伦秩序的,道德是面向具体道德活动主体自身完美的。
2.伦理的义务是双向的,道德的义务是单向的
为了保持伦理关系的和谐与融洽,伦理义务对社会成员的要求具有双向性特征。而道德则不同,由于道德强调的是个体,所以道德义务的要求具有单向性特征。所谓“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
3.伦理是客观法,道德是主观法;伦理是他律的,道德是自律的
在人们尚未将伦理之“理”内化为自我德性之前,“理”对于行为主体而言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性的客观存在。而一旦人们将伦理之“理”内化为自我德性以后,“理”就成为了行为主体内在的自律性的存在了。
4.伦理是对人们行为应当理由的说明,道德是对人们行为应当境界的表达
我们必须看到,由“伦”生“理”,由“理”成“道”的过程是人类群体性意识的一种自觉,是人类对自身行为的自觉地认知与把握。但这种群体性的意识自觉并不是自然、轻易地就成为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性意识自觉。在最后一个环节,即由“道”化“德”的转化过程中,具有个体差异性。正是这种差异性,决定了人与人的境界的不同。
正是因为在由“道”化“德”的转化过程中,存在着个体差异性,所以,人们对伦理之“理”的遵守并非人人都能达到理想化的程度,因而单纯地依靠人们的道德自觉并不能实现对伦理关系的有效维护,于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便成为了一种必需。所以,法律之“应当”和道德之“应当”,都是伦理之“应当”的反映。所以黑格尔说:“无论是法的东西还是道德的东西都不能独立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
总之,性伦理与性道德的联系与区别,是伦理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在性伦理学中的具体体现,两者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
18.2性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性伦理学是性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单从理论层面而言,我们应该分别对性学、伦理学进行探讨,并找出两者的结合点。但性伦理学研究毕竟不同于单纯的性学、伦理学研究。受篇幅和学识的限制,我们所探讨的理论问题远没有达到所应达到的深度和广度。在本节中,我们力图把性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展示出来。
18.2.1性的基本理论
在第一节,我们对性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对性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但对性的基本理论则没有涉及。本小节就对其进行介绍。
在对性的研究过程中,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注意到了性的生理学基础。比如,霭理士在《性心理学》中,以“性的物质基础”为题,通过对细胞里染色体的形成来解释性的形成。不过他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性别形成的解释,用来解释性似乎不太合适。现代医学的发展,已经让人对性的生理(物质)基础有了十分详尽的了解,从生殖器官的构造到性腺的功用,人们从中可以了解性生活中很多常见现象的解剖学依据。
但是,几乎所有的研究者也都一致注意到性不仅与人的生理有关,更与人的心理有关,由于人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所以社会的存在对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瑞士人费盖尔·哈林在《爱的剖析》中分析说,人的性本能只不过是身心生活的一个层面,在这个层面之上,人类还有许多更高级的心灵层面。人类的性在很大程度上受精神、良知和意志的影响,性朝着更高目标发展的方向,被看做是履行某些道德义务,当高尚的心灵力量在性行为中失效的时候,就会在人类的秩序与命运中发生矛盾。
总之,性的存在主要有3个层次:生物存在、心理存在和社会存在。性的生物性存在表明性的发生,比如性能量产生、积聚与释放的过程和方式,它的基础是由生物的生殖机能遗传决定的性本能;性的心理存在显示人们所感受到的性的状况,即对于人的主观来说(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性显示出来是个什么样子。它的存在基础可以是具体的人,也可以是单个的人,还可以是群体;性的社会存在表示着性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实际状况,即被这个系统按照它所特有的标准判定为“性”的那些现象,它的基础是社会系统里各个因素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正因为性可以有这3个层面的存在,研究性的方法在目前常用的就是针对这3个层面的3种方法。①是实验方法,主张在实验室里运用实验和观测手段,并通过对得到的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的方法来研究性的生理反应过程。②是心理分析方法,其公认的鼻祖是弗洛伊德。这个学派在研究性心理障碍和性心理发育水平上有着丰硕的成果。③是社会调查方法,使用这一方法的研究者大多是社会学家,他们强调实证调查,通过概率的计算来推算样本所在群体的性行为和性现象。应该注意的是这3种方法各有长处,在具体的运用中,要发挥每种方法的长处,克服它的短处。
以上3种研究方法只是对性存在的3种横向运用,在纵的方向,它们可以被看作是由生理到心理再到社会的一个递进的发展。比如有些学者在性道德的发生机制上就是根据这样的关系来进行研究的,认为性道德的发生有生理机制、心理机制及社会机制。所谓生理机制就是性道德赖以存在的自然基础,即肯定人的性欲要求,承认性欲的合理存在。而性道德的心理机制又可以分为5个方面:①对性知识渴求的心理;②对未来性对象的憧憬和想象;③性本质的确认心理;④互相愉悦获得长久幸福的心理;⑤两性关系中维护尊严和名誉的心理。性道德的社会机制则可以从3个方面来理解:①社会性道德环境;②家庭道德状况;③同龄小群体的性道德氛围。
以上性的3种存在方式可以看作是经典性学的研究模式,但是现在,它们的经典地位正在被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的后现代主义思潮所挑战。这方面以福柯为代表,他甚至提出了不仅要“性解放”,更是提出了“要从性中解放”。后现代的理论一般都立足于对现实的批判,在性学领域也一样,他们强调并且尊重差异性,拒绝任何统一性的宏大叙事话语的权威论断。
虽然后现代主义的诸多理论正在被证明和接受,但总的说来后现代主义的理论的批判多于建设,有许多理论趋于极端,要想完全取代经典的性学理论是不可取也是不可能的。性学专家潘绥铭说得好:“它(性)毫无疑问是人体内众多生物活动的产物;但是无可否认,它又被精神活动和心理活动所支配;同时谁也无法排除社会因素对性的巨大作用。这样一来,凡是能够涉及人的一切学科,都可以用来研究性,都可以运用本学科固有的方法论。”
18.2.2性的伦理本质
德国近代最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曾精辟地谈到:“性关系可以直接地看作是基本的道德关系,看作是道德的基础。”德国近代最杰出的辩证法大师黑格尔也深刻地指出:“两性的自然规定性通过他们合理性而获得了理智和伦理的意义。”这两句经典性的话,揭示了性的伦理本质。
性伦理学主要是从性的心理存在和社会存在出发来研究性现象的道德问题的科学,王伟在《性伦理学》中开宗明义地说:“性伦理学是一门研究性的道德科学。它的使命,是以科学的形态再现人类的性道德,以理论思维的形式概括性道德现象的各个方面,并对这些现象进行规律性的研究,进而引导人类的性意识、性规范、性活动健康的向前发展。”
传统的性伦理学在探讨性的伦理本质时无一例外都要注意到人的性别划分。一些经典作家在论及性伦理问题的著作中都把目光投向了人的性别,比如马克思说过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在在这种自然的关系中,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规定。因此,这种关系以一种感性的形式、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表明属于人的本质。因而,根据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出人的整个文明程度。考茨基也认为两性关系是人类相互关系中最早的关系,它们服从伦理的或法律的社会规范。费尔巴哈甚至论证说,为了人的肉体的来源必须有两个人,即男人和女人;同样,为了精神上的来源,为了道德的发生至少也必须有两个人,即男人和女人。
但在现代的性理论中,男和女的二元对立来源于异性恋的绝对权威统治地位。当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异性恋以外的领域时,男和女的二元对立立场就受到了质疑。的确,性活动的对象在现在不再仅仅是性别不同的人,同性之间一样有性活动(比如同性间的性行为),性活动所指向的客体也可以是活动主体自身(比如自慰),甚至可以是动物(比如兽奸)或者非生命物体(比如恋物癖)。当性的视野扩大到以上范围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性伦理所面临的就不再仅仅是男人和女人的对应关系。
男女性别二元对立的结果必然是对男女性别差异的强调,并且将这种差别模式化。当代女权主义正是看到了在我们的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关系的实质是一种被模式化了的统治与屈从的关系。比如人们对男性的要求是刚强、坚毅,对女性的要求通常是温柔、服从;人们的认识通常是男性的性欲要强于女性,在性活动中应该比女性更为主动,女性应该是表现得被动而又害羞;女性应该对自己的性伴侣更为忠实,尽管男性也被要求这样,但他们一旦违反,社会对男性的宽容度要明显高于女性。所以,女权主义者们力图将这种统治与屈从的关系打破,将女性从这种关系中拯救出来。但女权主义的出发点还是以承认男女二元对立为基础的,所以,尽管女权主义者们在不懈斗争,但他们其实是承认了女性的弱者地位,同样没有跳出“统治与屈从”的窠臼。真正将性别的藩篱打破,乃是20世纪90年代西方出现的酷儿理论。
酷儿理论在性的许多领域都掀起了一场革命,但它最基本的立足点是向男性和女性的两分结构发起挑战,否认一切的分类权威。酷儿理论在跨越性类型上是自觉的,它拒绝对性别(性身份)传统的非此即彼的划分。酷儿理论代表的也不是某一性类型,它是一个本体论的概念,“它抛开了单一的、永久的和连续的‘自我’,以这样一种自我的概念取而代之:它是表演性的,可变的,不连续的和过程性的,是由不断的重复和不断为它赋予新形式的行为建构而成的”。
诚然,男女的生理差异是谁也无法改变的,但这种差异被社会和文化所定型,一旦我们将这种差异在文化的意义上消解,就会发现性的伦理本质不应该仅仅立足于所谓的两性关系。伦理(道德)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性的伦理研究就应该从更为广泛的“人”的范畴中去理解。在这里“人与人之间”是一个相当宽泛的界定。需要指出的是,在很多时候我们无法判断性是否是绝对的私事,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他的活动无法不与其他人发生任何联系(哪怕是间接的联系)。所以说,性的伦理本质并不仅仅是人的生物存在、心理存在,也不仅仅是性的社会性存在,而是三者的统一。
18.3性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在以上两节中,我们讨论了性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但对性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没有涉及,在本节中,我们就对这些问题做一个粗浅的探讨。
我们认为性伦理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4项,即,禁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隐私原则、不伤害原则。
18.3.1禁规原则
人类社会中最早的、似乎也可以说是最有生命力的性伦理原则,是形成于前阶级社会的非性关系的禁规。
苏联著名的人类学家谢苗诺夫在他那本有分量的《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书中写道:“在一切前阶级社会中都存在过的非性关系的禁规,是调节两性之间关系的一个基本规范。如果说,在现代社会中全部性关系都首先被划分为一方面是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是非婚姻关系(即婚前的和婚外的关系)的话,那么,在前阶级社会中却完全是另一种划分法。前阶级社会中,性交关系首先被划分为不违反非性关系的禁规和违反了非性关系的禁规两类。对于前一种情况,不管这种性交关系是婚姻中的还是婚姻前的或婚姻外的都被社会看成是合法的、正常的和合乎道德的。至于违反了非性关系禁规的性交关系,社会甚至不把它看成道德上的过失,而是看作一切可能犯的罪行中最严重的罪行,要予以严厉的惩处。对违反非性关系禁规的人,通常要处以死刑。”
那么,当代性伦理学所主张的禁规原则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由于性禁忌中许多禁忌规范,在批判精神的支配下,往往被法律所接受,所以当代性伦理学中的禁规原则同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是一致的,主要包括禁止结婚(性交)的血亲关系和禁止结婚(性交)的疾病两个方面。
禁止近亲结婚(性交),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理由有二:①基于优生学的理论,因为近亲结婚(性交),容易把对方的生理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民族健康带来不利的结果;②基于性伦理观念。
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各国法律都有直系血亲间不得结婚的规定,这是无一例外的。对于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则不尽相同。比如,苏联婚姻和家庭法典仅禁止同胞兄弟姊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结婚(第16条);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中国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的处罚是徒刑2年。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第6条第一款)。
男女结婚(性交),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对此,现代各国立法一般都有具体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性交)的疾病,可概括为两类:①精神方面的疾病。例如,精神病、白痴、精神耗散等;②身体方面的疾病,一般说来,为法律中所规定的,仅限于重大不治的恶疾。
指导和约束人类性行为的禁规原则,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而是基于人类两性关系和谐有序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人类主动地管理自己并有意识控制自己性行为的标志和体现,它是人类在观察人们的性行为类型与其结果之间的恒常联系的基础上,发现一些性行为类型产生危害性后果时,便以“不应该”的戒律形式,试图避免某种可能的阻碍、危险或不幸,避免把可能的“害”变为现实。
18.3.2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应是指两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在尊重彼此人格尊严的基础上,在知情、意愿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强迫、威逼、利诱等都是非自愿的,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侵害了相互的平等关系,也违背了自愿原则。在西方,随着性学的发展和公众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性行为得到了社会的理解和认可;但是一些性行为仍然受到更严厉的社会控制,如强奸、性骚扰和性虐待等,因为这些行为是有违平等自愿原则的。
人类性爱的平等自愿原则告诉我们,两性之间作为彼此独立的个体存在,其人格是平等的,因此在处理两性性关系过程中,应当以尊重对方的意愿为前提。无论在何种状况下,性行为的发生和性关系的建构都只有在充分尊重对方的性权利,不降低彼此人格尊严,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是正当的,简而言之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人格上平等,行为上自愿”。我们必须认识到正是因为人类性选择的相互性使得人类的性满足具有了特定的对象性,正是这种对象性最终决定了人类性行为的严肃性。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人们一般不大可能不经过任何选择就随意地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反之,如果谁要想强行地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话,对方会将此视为对自己尊严和人格的最大侮辱。
“性”对于人类而言绝不仅仅只是一个生理问题,它还涉及我们每个人的个体人格与尊严。人要“活着”,维持其肉体的存在固然重要,但人“活着”的根本还在于他是一种精神的存在,一种有“人”的尊严的精神存在。所以,对于任何人来讲,其做人的人格与尊严都是无价的,不可侵害,也不可剥夺。从这个意义上讲,性伦理的平等自愿原则所要维护的正是我们每一个人“做人”的尊严。既然是平等自愿,那么这一原则就在本质上排斥强奸行为,这一点即使是在合法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因为在该原则看来,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外,强奸都在意愿上违背了性对象的主体意志,不仅侵害了对方的身体,而且还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同时,性伦理的平等自愿原则还在本质上排斥性暴力和性虐待。性暴力和性虐待所表现出来的“性”,不只是一种野蛮的“兽性”,而且还是一种变态的性及其心理的反映。性暴力和性虐待把自己扭曲的性快感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不仅违背了他人的意愿,剥夺了他人的性自由、性自主、性选择和性快乐权,而且还严重地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
18.3.3隐私原则
隐私原则主要包括两性关系的自由自主性、非公开性和自律性。两性关系的自由自主性,即男女双方均有选择配偶、结婚、离婚的自由性和自主性。两性关系的非公开性,即现代性爱是一对男女之间最亲密的肉体和精神的结合,是两个人互相给予、互相享受的特殊天地,只能两人独有,不能与他人共享;只能在两人共有的空间内进行,不能公开展示。两性关系的自律性,是说两性关系虽然具有自由自主性和非公开性,但并非是性本能驱使下的任意、轻率、放纵的行为。而是在自尊、自重、自负责任等道德意识以及社会道德规范指导支配下对性本能欲望的合理节制。
性问题不同于其他行为,它是进入青春期有了性欲之后才出现的。问题的不当处理会使一个人的身心发育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儿童可能带来终身的不良后果。因此,个人应将性关系限制在私密空间,避免在公共场所暴露或进行,这就是隐私原则的要求。
显然,隐私原则至少包含了2个层次。
(1)第一个层次是性关系的非公开性。性行为是一件生理的事实,同时也是一件精神的事实,但并不是一件社会的事实。它非但不是一件社会的事实,并且在实行的时候,要比任何事实宜于守秘密,而不宜公开。这种非公开性是人类共同的事实。考茨基在述评性行为时,曾经谈到:一般说来,我们都极为羞怯于当众表演爱情生活,尤其是爱情生活的高峰。
(2)第二个层次是自律原则。我们要的是性关系的自由,但没有人们的两相信任,自由是不可能的,而两相信任的基础条件,便是彼此的责任心。伦理学的研究表明,责任心就是良心。良心是隐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一种意识活动。如果说义务是自觉意识到的道德责任,那么,良心就是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换句话说,从道德义务向良心的转化,实质上就是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发生伦理学进一步指出,个体性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一般要经过3个时期,即性道德的他律时期,性道德的自律时期和性道德的价值目标形成时期。他律的灌输,是个体性道德形成不可逾越的首要阶段;他律时期的性道德往往导致道德实在论,因此是低级的,不完善的道德。为此,性道德需要向性道德自律升华,以良心为核心的自律道德完善于以义务为核心的他律道德;但是,在性道德的自律时期,如果忽视作为他律的义务,也是片面的,并且会走向性道德意志论。所以,性道德还应该向第三个时期前进。在性道德价值目标形成时期,良心和义务在价值目标的统帅下融会在一起,成为主体性道德内涵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此时的性个体道德,达到了成熟的高度,性道德的他律性和自律性交相辉映,有效地发挥着道德的强大功能。
18.3.4不伤害原则
在性关系和性行为的价值评判上,性伦理的不伤害原则强调真正“道德的性”应当是既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对方,同时也不伤害第三者。这里所说的伤害不仅指身体上的伤害,也包括心理、精神上的伤害。不伤害原则为我们准确地把握自身的性及其行为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尺度和评判标准。
具体到性行为上,我们认为不伤害原则就是发生性行为的双方要以不给对方造成伤害为界限。例如,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传染病等,就应主动拒绝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再如,为了防止感染和伤害,应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如戴安全套、采取安全的性交方式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到艾滋病危机的影响,人们渐渐形成了新的性规范,即安全的性。应不伤害他人和自身以获得性的快乐。
从不伤害原则所涉及的3个行为对象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获得对如何把握自己的性及其行为的明确的认知。首先,从不伤害自己的角度来看,该原则对纵欲主义持否定态度,因为无节制的性必然导致对自我身心健康的伤害。同样,对禁欲主义它也持否定态度,因为“性”作为人的自然本能如果对之予以严重压抑将可能会导致变态人格和心理失常。正常的性意识和性行为是一个人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的自然基础。其次,从不伤害他人的角度来看,很显然无伤害原则首先排斥性暴力和性虐待等在性行为发生过程中的具有直接伤害性的行为。除此之外,无伤害原则还排斥婚外性行为,因为它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对婚姻的配偶及其家庭,以及婚外性伴侣的伤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性伦理的无伤害原则对婚前同居等婚前性行为也同样持排斥态度,因为在未婚同居等婚前性行为中存在着不可预见的潜在的伤害性。比如在同居期间如何保证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一旦一方被抛弃如何追究另一方的责任?如果由于避孕措施不到位而出现了未婚先孕的情况,那后果就更为严重了,它不仅伤害同居双方,而且对无辜的孩子都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
可见,如果我们期望自己的性及其行为能够真正地做到“不伤害”,那么我们就应当为自己培育起一种前瞻性的理性精神,依靠这种理性精神学会对“性”的自我约束,从而使我们的行为对他人及自己的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当然,除了以上4个基本的性伦理学原则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性伦理学原则,如性爱原则、审美原则等等。限于篇幅,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岳跃雷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