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共情产生与缺失的原因
人为什么会对他人产生共情这种态度或行为?
应该说,孟子坚信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这一人性内在的对他人的怜悯与友善的成分,就是西方心理学概念中共情这一人格特质的根基所在。
此外,这也与人存在的二重性有关,人既是个体的人,也是社会的人。作为个体人,人有个人利益,即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但是作为社会人,人又有社会共同利益,于是人就有了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其实,人维护社会利益,是为了个体的持续发展。因此,从长计议,一个希望持续发展的人,是一定会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中他人的利益的。
这世界上有很多人,其中绝大多数受健康天性的引导,都知道替他人着想,知道这是使一个人能够持续发展的前提。
那么,我们是在什么地方开始失落自己的共情力的呢?
我想,这与当前物质至上和及时行乐的时代风气,以及主流社会道德规范教育上的滞后甚至缺失有关。这给一向具有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的当代中国人造成的最大损失之一就是共情的丧失,不仅是不愿而且是已经很难设身处地替别人着想。
一个社会人,尤其是生活在中国这种具有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的社会人,如果他不具备替他人着想的愿望和能力,他的社会生活、人际关系不可能不出问题,而他的心理也难免不被负面情绪所干扰甚至腐蚀。
很多时候,我们的痛苦、沮丧、无助甚至愤怒,并非如我们所以为的那样,是由别人的不当行为所造成,而恰恰是我们自己缺乏设身处地替他人着想的愿望和能力所造成。
“我们把世界看错了,却以为是世界在欺骗我们。”
当然,尽管朋友间的误会与同事间的冷淡可以因为一方具有的共情能力而消除,但是,孩子任性妄为的结果不会因为父母能够共情就消失,夫妻间的观点冲突也不会因为一方善于共情就消失,下级所造成的工作损失也不会因为上级的共情就消失……可是,越是这样的时刻,共情的习惯就越重要。
因为,“共情虽然不能改变现实,但是,它可以改变人的心情”(这是我一个学生的名言)。
主张共情绝不是要抹杀是非。在执法的时候,当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错了就是错了,“法律不相信理由”。
但是,如果你不是处在执法者的位置上,而只是与同事或熟人有一些矛盾或者冲突,那么最大限度理解他人,结果通常都是最大限度地解放自己。
此外,以上主张也不是要让你无原则地迁就甚至放任别人给你造成的不便,而恰恰是让你对问题做建设性解决,让你有可能把更多精力用于自我保护甚至捍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