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在家律要广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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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共地菩薩者。十信發心。與佛共地。一云即三乘共十地也。發趣長養金剛。分初中後。名三十心。初十心。即住位。中十心。即行位。後十心。即向位十地。平等地至入佛界地。即歡喜至法雲十地是也。此三十心十地。與華嚴諸經。名小不同。其實則一。亦誦者。舉況之辭。菩薩尚誦。何況凡小。問。此言共地。與善戒中分十二住為七地。六菩薩地。一菩薩如來共地。同異何如。答。彼要其終。以果言也。謂菩薩修行至此。同如來故。此原其始。以因言也。謂初發心即同如來故。又此經以心地為宗。此三十心。正心地種種法門。十重四十八輕。皆三十心中戒心中出。如制戒中所明。問。十地何不言心。答。三十心是十地之因。至十地。則所發心。成就圓滿。上荷佛法。下載眾生。有地之象。故易心言地。實心外無地也。

是故戒光從口出。有緣非無因。故光。光非青黃赤白黑。非色非心。非有非無。非因果法。是諸佛之本源。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

疏。口能出光名緣。必有繇致名因。

發隱。意謂有緣必有因故光。光是所得之果。必有因以致之也。非青黃色心。不墮妄境妄情。凡小之果也。非有無。不墮執斷執常。偏見之果也。非因果。不墮有修有證。權乘之果也。此心地戒。本自超情境。離斷常。絕修證。故其得果如是。問。既曰有因。曰得果。又曰非因果法。何也。答。有二義。一者。非世間因果。二者。非因非果。乃所以為正因正果也。是諸佛等者。諸佛正徧知海汪洋無盡。此心地戒為之本源也。菩薩萬行開敷。成就妙果。此心地戒為之根本也。一切眾生。生生不窮。乃至後當作佛者。亦此心地戒為之根本也。徹聖通凡。咸因此戒。戒因清淨。淨極光通。有自來矣。

合注。此光即表無作戒體。此無作戒。全以性德為其本因。故非無因既是全性所起。即復全體是性。是故非青黃。乃至非因果法。非青黃等色。非分別識心。不墮凡愚妄情妄境果也。非有非無。不墮邪見斷常果也。非因果法。不墮權小有修有證果也。不墮此等諸果。乃是法身妙果。既是法身妙果。亦即成佛真因。故諸佛菩薩大眾佛子。皆以此為本源。

是故大眾諸佛子。應受持。應讀誦。應善學。

發隱。受者。領納不拒。持者。操執不忘。讀誦者。口演其文。善學者。力行其事。舊本善學上無應字。連下文佛子為句。似為穩當。後十重結文中。有善學諸仁者句。與此正合。

佛子諦聽。若受佛戒者。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邱。比邱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黃門。婬男。婬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畜生。乃至變化人。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

發隱。黃門。內宦之通稱。金剛神者。有大威力。能捍外魔。護佛法。喻如金剛也。變化人。非如來所作化人。應是天龍鬼畜變化而成者也。以要言之。一切種類。皆可作戒器。但須能解法師語耳。受戒者便得清淨。如百川入海。同一鹹味也。

聲聞秉佛剃染。若不揀擇。恐損正法。故重難輕遮。稽防特甚。菩薩專主利生。若不兼容。化度有限。故淫賤鬼畜。容納無餘。

合注。金剛神。亦名執金剛神。亦名金剛力士。持杵隨侍諸佛者。

佛告諸佛子言。有十重波羅提木叉。若受菩薩戒。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我亦如是誦。一切菩薩已學。一切菩薩當學。一切菩薩今學。已略說菩薩波羅提木叉相貌。應當學。敬心奉持。

發隱。非菩薩者。失現在大乘之名。非佛種者。失當來極位之果。相貌者。戒雖無形。而有可持守。亦云相貌。

○第一殺戒

合注。此等皆是後人科文。

發隱。婬者。生死之原。聲聞怖生死。故婬先。殺者。慈悲之敵。大士大悲。普度。故殺先。

疏。婬欲非性罪。殺是性罪。言殺。斷他命故。五陰相續有眾生。而今斷此相續。故云殺也。七眾同犯。聲聞五眾。大同小異。

合注。七眾者。一比邱。二比邱尼。三式叉摩那。四沙彌。五沙彌尼。六優婆塞。七優婆夷。前五是出家。後二是在家。大同小異者。大謂大乘七眾。小謂聲聞七眾。

發隱。五眾者。揀在家二眾。純舉出家也。

同者。同不許殺。異者。略三事。一開遮異。大士見機得殺。聲聞雖見不許。

發隱。如殺一人而救多人。斷色身而全慧命。乃大士之宏規。非聲聞力量所及。故菩薩開聲聞遮。

二色心異。大士制心。聲聞制色。

發隱。制心。則併絕殺心。制色。則僅除殺事。

三輕重異。大士害師犯逆。聲聞非逆。

發隱。師能長養法身。是佛種。子故大士害之犯逆。聲聞無望成佛。故輕。若恃此而故害師。則出於有心。必墮無間。

又大士重。重於聲聞重也。

佛言。若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呪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受佛大戒即佛所生。行當紹隆佛種。有子之義。毋自輕也。

疏。自殺。謂自害他命。凡三種法。內色。外色。內外色。

合注。內色。謂手足等。外色。謂刀杖木石等。內外色。謂手執刀杖等。令前人命斷。名之為殺。教人殺者。或面教。或遣使或作書等。

方便殺者。殺前方便。所謂束縛繫等。

發隱。繇束縛繫等而後殺也。

合注。或指示道路。令前人捕獲。亦名方便。讚歎殺者。前人本無殺心。讚譽令起。隨喜殺者。前人先有殺心。獎勸令成。

呪殺。謂毗陀羅等。雖假餘緣。亦皆同犯。

發隱。毗陀羅。惡呪名。假餘緣者。雖非全用呪殺。而惡心魘魅呪為之主也。

合注。乃至呪殺者。作起屍呪。及伏弩火坑等種種惡事。具如五戒相經廣明△殺因者。心欲前人命斷。殺緣者。方便助成其事。殺法者。刀劒坑弩毒藥呪術等。殺業者。前人命根不得相續。△乃至一切有命者。下及微細有情。如蜎飛蠕動等。不得故殺者。揀非誤傷。

常住慈悲心。兩解。一云應學常住佛起慈悲。二云心恒應常住慈悲之地。孝順心。秉教不惱他。

發隱。殺事逆天悖理。即是不孝不順。

方便救護。非直爾不惱。乃應涉事救解。

發隱。但能不惱。差可免愆。若不救護。何名大士故不殺仍應救生。不盜仍應布施。後皆例此。合注。恣心者。因貪起殺。不知制止。快意者。因瞋起殺。洩其怨恨。是菩薩者。繇本受戒。故有此名。波羅夷罪者。此云棄罪。犯此戒者。永棄佛海邊外。永失妙因妙果。亦云墮罪。犯此戒者。墮落三途。亦云他勝處法。受菩薩戒。本欲破壞煩惱。摧伏魔軍。今犯此戒。反被煩惱所勝。又被魔軍所勝。亦云是極惡法。亦云是斷頭法。亦云如斷多羅樹心。如針鼻缺。如大石破二分等。

發隱。波羅夷。此云極惡。又云棄。言極惡罪大。永為棄物。僧祗律三義。一退沒義。道果喪失故。二不共住義。法眾不容故。三墮落義。死入地獄故。

合注。此戒具二業成罪。一性業。二遮業。性業者。雖不受佛戒。世間法爾有罪。如輪王十善。亦制殺生。國制殺人。會須償命。遮業者。佛制之所遮止。犯者得破戒罪。此之殺業。不受戒人。但得性罪。已受戒者。兼得性遮二罪也。問。同一殺盜婬妄等事。未受戒人。止得一罪。已受戒人。反得二罪。則受戒乃招罪之途。有損無益。答。受佛戒。即入佛位。皆名第一清淨。功德豈可思議。惟其持者功德力大。所以破者罪業倍深。功德力大。必宜秉受。罪業倍深。必宜莫犯也。【科】此戒備四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有殺心四前人命斷。一是眾生者。略為三品。上品謂諸佛聖人。父母師僧。佛不受害。但令惡心出其身血。即犯逆罪。害阿羅漢。犯逆。三果以下。但犯重。菩薩取發趣以上。害者犯逆。害外凡位。未入畢定性者。但犯重。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闍黎。同犯逆罪。中品謂一切人天。害皆犯重。下品謂四趣眾生。修羅鬼神畜生等。此有兩解。一云同重。大士防殺嚴故。一云但輕垢。在重戒中兼制。以非道器故。文云有命者。舉輕況重耳。二眾生想者。有當。有疑。有僻。共成六句。謂實是眾生。實眾生想。實非眾生。非眾生想二句為當。實是眾生。心中疑為是眾生耶。非眾生耶。實非眾生。心中疑為是眾生耶。非眾生耶。二句為疑。實是眾生。心中決謂非眾生想。實非眾生。心中決謂是眾生想。二句為僻。若眾生眾生想。眾生疑。殺者犯重。若眾生非眾生想。如見蛇誤以為繩。見蟲誤以為土。雖斫之捻之。本無殺心。無犯戒罪。若非眾生作眾生想及疑。如見繩誤以為蛇。見土誤以為蟲。斫之捻之。雖無所害。具有殺心。犯輕垢罪。若非眾生非眾生想。此全無罪。又聖人聖人想。父母父母想。師僧師僧想。人天人天想等。各有六句。結判逆與非逆。若重若輕。可以例知。三殺心者。謂惱害前境。願其命斷。正是業主。殺心復二。一通心。二隔心。通心者。如漫作坑弩。漫為燒斫。隨有死者。皆悉犯重。都無死者。犯方便罪。隔心者。本為此人作殺方便。誤傷彼人。於彼人都無殺心。故不結罪。仍於此人邊結方便罪。四前人命斷者。色心連持相續不斷。名為命根。今使不得相續。故成殺業。

發隱。或問沙門專慈悲之業。王臣主生殺之權。有罪不誅。何以為國。答。準見機得殺之例。則有罪而殺。殺何犯焉。況斷死必為流涕。三覆然後行刑。是國政佛心。兩無妨礙也。問。人可見機。物應無論。是以太牢享帝。大烹養賢。云何王臣。制殺畜類。答。人惟犯惡而服上刑。物成何罪而就死地。且神享克誠。不妨[袖-由+龠]祭。孔樂蔬水。豈必肥甘。宴享用牲。葢佛法未入中國之權教耳。執為常法可乎。即如梁武帝麵為犧牲。祀先之禮既成。殺生之戒不破。亦曲盡權宜之法。然而準孔子謂象人而葬為無後之義。則梁武之行。君子猶不滿焉。何也。以其象牲以祀。彼生固無傷。而吾心則已薄也。奈何用真牲而不恤也。吾知拘墟之見。必執人畜貴賤之說以相難。而有生同原之理。則彼不知。人死為羊。羊死為人之言。則彼不信。吾其如之何哉。有志者。亦自淑其身而可矣問。牛羊犬豕。可弗殺矣。豺狼當道。虎豹食人。則將如之何。答。猛獸懷德而渡河。鱷魚感誠而遠徙。果能如是。安用殺為。其或不然。捕蝗斬蛟。除害為民。等國常刑。應所不禁。

合注。凡於戒律。須善識開遮。唐譯菩薩戒本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善權方便。為利他故。於諸性罪。少分現行。繇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謂如是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已。發心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墮那落迦如其不斷。無間業成。當受大苦。我寧殺彼。墮那落迦。終不令其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於彼眾生。為當來故。深生慚愧。以憐愍心。而斷彼命。繇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解曰。此則大悲增上。純以代苦之心。而行殺業也。深生慚愧明其不自以為功能。以憐愍心。明其實無一念瞋忿。故雖甘受犯戒之罪。而究竟無違犯耳。倘私念未忘。或貪圖功德。駕言於大士宏規。豈能免性遮二業哉。

又須明異熟果報。異熟者。異時而熟。異處而熟異時者。今生造業。或現生受報。或來生受報。或無量生後受報。異性者。造業通於三性。謂善不善。無記。受報惟屬無記之性。異處者。人中造業。六道酬償也。此殺生罪。果報何如。華嚴二地品云。殺生之罪。能令眾生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短命。二者多病。解曰三塗是正報。人中是餘報也。上殺墮地獄。中殺墮畜生。下殺墮餓鬼。或約前文三品眾中分上中下。或約殺心猛弱分上中下。或雖造上罪。殷勤悔過。轉成中下雖造下罪。護過飾非。不知慚愧。轉成中上。十善業道經云。若離殺生。即得成就十離惱法。一。於諸眾生普施無畏。二常於眾生。起大慈心。三。永斷一切瞋恚習氣。四。身常無病。五。壽命長遠。六。恒為非人之所守護。七。常無惡夢。寢覺快樂。八。滅除怨結。眾怨自解。九無惡道怖。十。命終生天。若能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後成佛時。得佛隨心自在壽命。解曰。離十惱法。是花報。自在在壽命。是果報也。

○第二盜戒

合注。不與而取他物。名之為盜。

疏。七眾同犯。聲聞五眾有同有異。同者皆不應盜。異者有三。一開遮異。如見機得不得等。大士為物。種種運為皆得。聲聞自度。必依規矩。

發隱。非菩薩至公無我。大慈利物。不得見機輒開也。

聲聞人。佛滅後盜佛物輕。菩薩恒重。

發隱。良由聲聞止為一身。菩薩紹隆三寶。應護持所有。增益所無。而反取之。是監守自盜也。豈不倍常人一等。

又本應與他外命反取豈是大士之心也。

發隱。言財物本當捨彼。乃反取耶。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呪盜。盜因。盜緣。盜法盜業。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業。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