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新发
(湖北教育学院政法系教授)
评价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一方面,它具有一般认识活动的共同特征;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以形成价值判断为主要使命的认识活动,它又具有区别于一般认识活动的特殊性。评价是由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中介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要素不可分割、相互作用,但各自又具有特定的性质,在评价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正确理解评价要素及其特点,既有助于深化认识论的研究,也有助于丰富价值论的内容。
一、评价主体的自我规定性
评价是主体自我意识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实践活动中,主体一旦认识到自我与事物对象的关系,尤其是事物对自我的意义,也就认识到了自我在这种实践中所处的位置。评价与价值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它是主体对某种客体价值的一种特殊认识。评价总有“我”的参与,是“我”所作出的评价,这就是评价主体的自我规定性。
评价主体的自我规定性首先在于它的目的性。恩格斯说过: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主体的评价活动带有强烈的目的性,而目的不过是人的需要的反映,人的需要必然外化为主体活动的目的,形成主体活动的价值取向。主体的评价活动直接受着其目的、需求等的影响,主体总是基于一定目的、并以是否满足自身的需要为尺度进行评价活动。因此,主体的需要是主客体之间形成价值关系的根据,主体因为客体对于满足其自身需要所具有的意义而开始评价活动。没有被主体意识到的需要也就没有评价活动的出发点和标准。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其目的是使自然界……服从于人的需要”。
评价主体的自我规定性又在于评价判断的价值性。评价活动所形成的价值判断与一般认识活动所形成的事实判断是不同的,它凸显出主体的自我规定性。从形成判断的旨趣而言,事实判断主要在于坚持客观性,而不能附加主体的主观成分,它所对应的是客体本身的实然状态及其与其他相关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价值判断不仅要坚持客观性,获得关于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信息,而且要把握主体的目的、需求、利益和愿望,它所对应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一般说来,形成事实判断时,功利并非主要目的,而形成价值判断时,功利则上升到目的结构的突出位置。这是因为,人们的评价活动不仅是为了“求真”,更是为了“求善”、“达美”。如果仅仅停留在获得关于客体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相关客体之间关系的信息上,而不去努力在实践中创造效用价值和审美价值以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求的话,那么,评价也就丧失了其本来的意义。从根本上说,价值判断是对一定价值关系的反映,主体因其目的、需要而使评价具有自我规定性。
评价主体的自我规定性还在于“自我”与“非我”的相关性。评价主体的自我规定性并不是任意的,它是在“非我”即主体社会角色的影响中实现的。现实的、具体的评价主体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并承担着一定义务和行使着一定权利的人。任何一个现实的、具体的人进行评价活动,实际上是从自己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出发的。所谓主体的社会角色,无非是主体在社会组织中的地位、职责、权利及其行为方式的总和。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对事物的评价也就不同。角色是社会给予的,具有社会性,评价主体的自我规定性依赖于主体角色的社会性。不过,评价主体决不是消极被动地受制于角色的社会性,而是积极主动地扮演着社会角色。由于主体的自我规定性不同,社会角色扮演的实际效果也就不同。评价活动总是受着主体社会角色的影响,而主体的社会角色又总是经过了主体的自我改造,正如剧本的角色经过了扮演者的再创造一样。由于主体自我规定性对于社会角色的能动性,所以往往会引出对同一对象作出不同抑或相反的评价结论。显然,主体自我规定性既受着其社会角色的影响,又影响着其社会角色的发挥。评价活动正是主体社会角色和主体自我规定性综合作用的过程。对于任何主体来说,都需要确立角色意识,更要认清“我是谁?”这既是进行角色实践和实现角色转换的前提,也是进行评价活动的先决条件。确立正确的社会角色意识与认识评价主体的自我规定性并无矛盾,如果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则有可能因主体的自我规定性而导致评价的偏失。
二、评价客体的人化实在性
评价所表征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任何客观事物在没有与主体发生价值关系时,都还不是评价的客体,而只是一种自在。自在只有与主体之间形成价值关系才具有人化的实在性,从而成为评价客体。评价客体与评价主体是不可分割的,它具有人化的实在性。主要表现在:自在对象因主体的关注而进入意义世界;自在对象因主体的改造而成为“为我之物”;主体能动地创造出客观世界中不曾存在的新客体。
评价离不开主体的需要和兴趣,并且一开始就为主体的需要和兴趣所关注。自在对象无论自身有何种属性与功能,只要主体尚未表现出某种需要和兴趣,它就不会成为评价的客体。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同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感觉、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官能,正像在形式上直接是社会的器官的那些器官一样,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占有对象。”马克思的这一论述说明,评价的实质在于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占有。事实上,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自然界是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在这里,自然界不是存在的、与人无关的自在,而是作为人的对象性的存在。作为对象性存在,自然界是人的感性活动的产物,其中存在着对象化了的人的本质力量。奥地利心理学家A.阿德勒指出:“人类生活于‘意义’的领域之中,我们所经验到的并不是单纯的环境,而是环境对人的重要性。即使是对环境中最单纯的事物,人类经验也是以人类的目的来加以衡量的。‘木头’指的是与人类有关的‘木头’,‘石头’的意思是能作为人类生活因素之一的‘石头’。假使有哪一个想摆脱意义的范畴而使自己生活于单纯的环境之中,那么他一定非常不幸:他将自绝于他人。他的举动对他自己或别人都毫不起作用,总之,它们是没有意义的。我们一直是以我们赋予现实的意义来感受它。我们所感受的不是现实本身,而是它们经过解释后之物。”显然,自在对象因为人的关注才获得了意义,由自在世界进入到价值世界。自在对象成为评价的客体,既是人的活动对象化的结果,也是评价客体人化实在性的表现。
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主体不仅表现出对自在世界的关注,而且通过改造自在世界而建立起人化的实在世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只有在改造自然的实践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对象才具有属人的性质。人们已经认识的事物,变成了人的活动的对象或者工具,变成了促进或者阻碍这种活动的环境。本来,事物对象的现实结构是自在的,但由于主体的实践活动,便引起了事物对象的现实结构发生社会性变化,其成分也就日益变成社会存在的成分。社会实践不仅使自在变成社会的存在,而且也用物质的手段使原有的物质存在变成新的物质存在。自在对象因为主体的改造而具有人化实在性,并成为评价的客体。就这个意义上说,经过主体改造过的事物对象的特性事实上是人的本质特性的外化。主体的实践活动改造着事物对象,也通过实践活动对事物对象进行着评价。正如捷克学者弗?布罗日克所说的那样:“评价活动是从实践出发的,并使实践的结果(不断发展的需要等等)变成对它的认识,变成凭借这种认识来调节社会实践的价值方案。”人们通过社会实践改造世界,不断地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这个“为我之物”的领域虽然仍然是客观的自然过程,但同时又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的产物,体现了人的需要、目的,并使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了。因此,对社会的人来说,它不仅是实践的对象,而且是认识和评价的对象。
主体不仅可以改造自在对象,而且能够创造新的客体,这是评价客体人化实在性的最突出表现。在马克思看来,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因而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其实,当人类已经成熟到足以进行自我意识的程度时,这种自我意识便成了新的自觉存在的基础。人类不仅在认识和评价事物,而且还创造了与自己的意识完全相符合的自我存在。人类既要顺从和依赖自在世界的客观条件和规律,又要不断地以肯定的形式或否定的形式去扬弃自身现状与现实条件的限制,创造人化的世界。“人不仅在自己的概念中创造了新的价值事实,而且在象征体系中使自己的创造明显地客观化。这样,就产生了具有一定价值意义的人造客体。艺术作品正是人造客体的最典型的代表”。人造客体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最典型形式,它既是认识的对象,也是评价的对象。
综上所述,评价客体是与主体自我相对而言的事物,它不是自在意义上的存在,而是人化意义上的存在。正因如此,评价客体与认识客体不同:一般认识活动的客体是主客二分意义上的客体,即作为认识的对立面而存在的自在客体;而评价活动的客体则是人化的存在,即人活动的产物,抑或是人的活动所取向的事物,即便是客观自在的东西,在评价中也已经具有人化的实在性。没有被人化的那些事物,就没有任何价值对象性,因而也就没有任何价值意义。可见,评价对象的范围比认识对象的范围狭窄得多,只有那些具有价值对象性的存在,才能成为评价的客体。
三、评价中介的精神主导性
评价活动所反映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由某种中介来联结的。大体上说,评价活动的中介可以区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两种基本类型。由于评价的主要使命在于形成价值判断,因此,精神中介在评价的中介系统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
首先,精神中介的主导性表现为“人的尺度”是评价的根本判据。马克思在谈到人与动物的区别时说过:“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主体的评价活动虽然需要有“物的尺度”,但更重要的则在于“人的尺度”。“人的尺度”要求人们的实践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尽可能地使世界服务于主体。“人的尺度”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必然发展为评价标准,否则,它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价值是通过我们的价值标准而被感知的,评价使价值标准变成客观的价值对象性的主观尺度――评价标准。评价的对象并非本来就是美的或者善的,客观的对象性只是在评价过程中才获得了主观的价值形式。当我们用“人的尺度”衡量主体的评价活动时,实质上所强调的是合目的性。可见,作为价值标准的“人的尺度”,不仅为评价标准提供前提和基础,而且是评价中介系统的基础性构件。
其次,精神中介的主导性又表现为评价标准的非实物性。在评价活动中,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往往首先充当着评价标准,并且对人们选择其他评价标准具有制约性。理性和非理性作为非实物性的评价标准,各自发挥着自己的特殊功能,但在一定条件下,非理性的作用更明显、更重要。弗?布罗日克特别看重非理性因素对于评价的作用,他指出:“评价必然以选择评价的等价物作为前提。这种选择不仅将主体以往的经验,而且首先将主体的现实的兴趣纳入评价的过程。主体的兴趣深刻地影响着评价的结果。”“主体在一定的认识水平上(而往往不顾这个水平)选择评价等价物时,他们的需要和兴趣具有决定的作用”。事实的确如此。每一个评价主体总是选择符合它的需要和兴趣的那种东西作为评价的等价物。这种评价的等价物,即兴趣、情感、情绪、直觉等非理性因素,虽然是非实物的,却充当着无形的、内在的评价标准。非理性不仅影响评价过程,而且影响评价结果。如果一个人喜爱或厌恶某事物,那么,当他与其接触时就会产生某种不受理智控制的情绪。在这样的情绪支配下的评价活动,难免会作出不切实际的结论。事实证明,过于激烈的情绪和情感,无论它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可能对评价活动起破坏作用,对评价结果产生负面影响,脱离“物的尺度”,扭曲“人的尺度”。可见,评价的心理运作过程是在评价情境与主体心理背景系统的交互作用下,在情感与意志的调控中凭借逻辑的或理性的思维方式具体展开的。非理性作为评价的内在标准,只有在与理性因素共同作用下才能使评价达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境界。
主体的评价活动并不局限于主体内在的精神性标准,非实物性的评价标准也往往以某种外在的方式在评价活动中发挥作用。规范就是如此。规范是人们按照一定价值标准制定的,它调节着创造价值的对象性活动。不仅如此,规范更是评价的手段,它使评价成为可能,并决定着评价的形式。规范作为标准,在评价活动中充当着客观价值对象性的主观等价物,成为主体评价活动的价值导向。如果规范反映着评价主体的现实的、真正的利益,而且符合主体现实的社会实践的要求,那么评价就趋向正确,反之则不然。进而言之,主体对世界的认识是由无数个观点构成的,这些观点往往又作用于评价活动,甚至于成为评价的规范或标准。科学作为知识体系,无疑也具有规范的意义,尤其是科学方法和科学价值观更能为主体评价活动提供有效范式,因而日益成为评价的手段或标准。
最后,精神中介的主导性还表现为它对于物质中介具有引导和调控作用。评价的前提是搜集信息,评价的过程是加工信息,评价的结果是发布信息,整个评价过程都离不开信息的作用,而信息的传递、贮藏、加工则要以语言为载体。语言的作用不仅是表达,更重要的是沟通。因此,信息和语言也就成了评价的基本工具或中介。然而,信息作为信源发出的能量、质量等,在经过信道传出而到达信宿后所产生的作用和效果往往是一种精神客体。同理,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它不过是思想的物质外壳。“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自觉的评价活动是与有意识的主体的信息交流联系在一起的。评价的过程是主体用感觉器官搜集价值信息,用大脑加工整理价值信息,以及根据需要在多种价值信息中选择评价标准、形成评价意见的过程。从社会评价的角度来说,价值信息的搜集或发布是通过两种渠道进行的:或是舆论,或是专门机构以文件的形式发布的评价意见。无论是以舆论形式表现的评价信息,还是社会特定机构发表的评价意见,都是由主体精神支配的。
当今社会,符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们对符号作用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符号不仅表达事实关系,而且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如此,符号还是一种思维方法,它以其所包含的意义去理解、解释和评价它所指称的对象,并赋予对象以某种意义。正因如此,符号也就成为主体评价活动的必要中介。然而,就符号的系统结构而言,它主要不是实物性的。抽象的符号系统是非实物的,形象的符号系统中那些凭直观感知的和能直接表达最简单意义的东西,有些虽然具有实物属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小。对于复杂的评价活动来说,主要不是运用形象的或实物性的符号,更多的是运用被客观化了的抽象的思想和概念符号,包括以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表达出来的精神产品。即使是形象的或实物性的符号,在评价活动中的运用也总是受制于评价主体某种精神因素的引导或调控。可见,评价中介虽然包括实物成分和精神成分,但就二者的关系以及它们在评价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来说,精神中介具有主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