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党的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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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党的组织建设(1)

党内政治生活准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循的思想、言论和行动的基本标准和原则。经过延安整风运动和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党全面总结了处理党内关系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错误,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一度遭到破坏。为全面恢复和进一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健全党的生活,提高党的战斗力,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决议,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是:①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②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③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④坚持党性、根绝派性;⑤要讲真话,言行一致;⑥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⑦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⑧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⑨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⑩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民主集中制

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组织制度和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正确反映了党内的各种关系:如党员与党员的关系,党员和党组织的关系,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全党的各个组织同党中央的关系等,规定了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以及领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从而使党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在党的创立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接受了列宁的建党思想,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建设。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一次把“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载入党章。毛泽东也曾经指出:“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党的十四大党章总结建国以来在实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经验教训,对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和原则作了更加全面和准确的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内的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的统一。没有高度的民主,就不能实行正确的集中,没有高度的集中,党就不能形成坚强有力的统一整体,就不会有坚强的战斗力,也就不能正确地发扬党内民主。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才能建立正常的党内秩序,既能保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指导党委工作的基本原则。1937年5月刘少奇在白区党代表会议上提出党的集体领导只有在民主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重要问题应该民主决定,但工作的执行则应个人负责的思想。1943年6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写了《关于领导方法若干问题》

的决定,把关于集中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法作为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科学方法。

1948年,毛泽东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中明确指出:“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两者不可偏废。”党的八大,把它写入了党章。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又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就是凡属重要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但是,集体领导必须同个人负责相结合,党委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后,应分工各委员分别负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具体问题和出现的新问题,只要不违背党委决议精神,书记和委员就应积极、独立地加以解决。同时,应当承担所负责工作的责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统一起来,克服个人专断和无人负责的不良倾向,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保证。

任何党员个人不能脱离组织自由行动

党员个人任何时候都必须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做到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殊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成员,除同普通党员一起参加组织生活外,还要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互相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都要自觉地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领导之下,服从组织的决定,接受组织的监督,不能脱离组织自由行动,不能也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群言堂

一种民主作风,与“一言堂”相对。特指党委会内党委书记切实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扬民主,使党委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虚心听取,择善而从,不搞个人专断、家长制。

正确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无产阶级政党内部民主生活的原则之一。正确对待党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是发扬党内民主,实现民主政治正常化的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认为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发生不同意见的争论,通过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除必要时得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这个前提下,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要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意见,也允许他们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对不同意见的同志排斥、打击,而要团结他们一道工作。认真考虑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巩固党的团结。

党内一律称同志

党内生活准则之一。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体现。毛泽东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为此,党中央于1965年12月专门就这个问题发出了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一次重申了毛泽东的一贯主张,要求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要称职衔,我们党内的所有党员,都是党的普通一员,党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只有上下级组织,没有上下级党员。在党内互称同志,有利于增强党员的民主观念,发扬党内民主作风,密切党内的同志关系,促进党内团结的加强;有利于克服封建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改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保持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在党内形成一种平等相待、亲密无间、生动活泼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保持清醒头脑,放下架子,转变作风,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克服官僚主义,和群众打成一片。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处理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从根本上说是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它要求每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领导之下,党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接受组织的监督,不能脱离组织自由行动,不能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更应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中,以一个普通党员的身份接受组织的监督。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应由党组织决定的重大问题。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也要及时地向党组织报告。

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维护全党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它要求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一切言论和行动都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同心同德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旗帜鲜明地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进行斗争。我们党是一个有几千万党员的大党,是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结合起来的统一整体,它的最高领导机关就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是统率全党行动的最高权威。列宁认为,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毛泽东也强调,全党服从中央,也就是服从多数,维护整体的利益。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早就形成了全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优良传统。

少数服从多数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党内决定问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党组织在讨论重大问题时,经常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避免议而不决,需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做出决定,以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同时党组织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并允许他们保留。对于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后下次会议再议。如仍不能做出决定,应将争议或讨论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下级服从上级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即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处理党的下级组织和党的上级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服从党的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等,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其决议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事先要得到上级同意,紧急的问题下级需要立即做出决定,事后也要向上级报告,请求批准。服从上级组织,这是维护党的思想、组织、行动的统一的需要。因为党的组织是通过各级组织间的一定联系来体现和维护的。下级组织如果不服从上级组织,就等于脱离组织领导,否认自己是党的一部分。同时,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一般说来,也是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因为,上级组织所集中反映的党员意见的范围,比下级组织要大和广一些。而且上级机关掌握着全局,判断、处理和决定问题也比下级组织有更大的准确性。即使有时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不完全有利于下级组织,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看问题,下级也必须服从上级,从而保证党的整体利益。

坚持党性,杜绝派性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党的性质和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她必须是一个具有高度组织性和纪律性、团结统一的政治组织。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派性,决不允许背着党进行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背离的活动。党内各种派别活动,是个人主义、小集团主义在组织上的一个表现形式,派性是自私性和狭隘性的反映,它在思想上严重地腐蚀党的肌体,在政治上起到瓦解革命队伍和革命斗志的作用。在党内搞小集团、小派别,是剥削阶级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是封建阶级和小生产者的行帮思想在党内的反映,是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行为。党内搞派性活动,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有过沉痛的教训。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从中吸取教训,提高革命警惕,防止党内派别事件的重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党性,根绝派性,坚决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派别活动。

党内党外有别

党内生活的一条重要原则。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申了这一原则。其内容包括:①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时,通常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步骤,即先在全体党员中进行传达、讨论,统一认识,再到群众中宣传发动,先要求党员带头行动起来,再组织群众投入行动。②在思想、工作、纪律、作风各方面,对党员和非党员同志的要求不能一样,应有所区别,党的组织要从严要求党员,党员也要从严要求自己,决不能把党员的觉悟等同于一般群众,以免影响党员在群众中的威信。③当党内出现矛盾时,应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在党的组织内部处理解决,决不允许把矛盾扩散到党外。④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凡属党内不许公开对外的事情,不准向党外传播。坚持党内党外有别,对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发挥党员的带头、骨干、桥梁作用,巩固党的战斗力是极其重要的。

组织制度

是关于党的组织原则,机构设置、组织发展的准则和规范。是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其内容包括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度和党的组织发展制度,党的选举制度等各项制度。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的组织制度的核心内容。党的组织制度是否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得如何,是关系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国家政治局势是否安定的重大问题。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