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外国个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经济组织单独投资或联合投资,股权为100%,受东道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厂商到国外建立独资企业,一般是向所在国提供资金和先进的技术、设备、所在国一方向厂商提供土地、厂房或部分原料,并按商定价格收汇。外商独资企业在所在国家招聘的管理人员和工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工资和有关社会福利费用。应该指出,外国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处或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因此,不属于外商独资企业范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外商独资企业有了很大发展。
合作开发
通常被认为是合作经营企业的特殊形式。它是由两国以上的合营者组成的以契约为基础的独立经济实体。因此,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根据股权确定,而是通过合同规定的。同时,有关企业的一切重要问题都必须通过经营各方谈判协商解决。与一般的合作经营相比,合作开发具有以下特征:①合作开发主要用于海上石油资源等的勘探开发,经营范围有限;②合作开发的工作程序是阶段性的,第一阶段是地质勘探阶段,若在此阶段发现具有商业性开采价值的资源,则进行第二阶段工作-资源开发阶段;③各方承担风险的程度不同,在第一阶段不论勘探结果如何,投资全部来自外商,并独自承担全部风险;④外商所得报酬的形式不同,外国投资者第一阶段耗费的投资,根据合同规定,从第二阶段油田的收益中进行补偿。报酬率随油田产量的增加依次递减。
外汇贷款
指由管理外汇的中国银行办理的一种解决国内某些企业对外汇需求的贷款。贷款对象是生产出口商品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及有外汇收入的单位。我国银行开办甲、乙两类外汇贷款业务:甲类贷款指贷给能够创汇但需要人民币资金的企业。银行贷出外汇,企业则透过外汇调剂将外汇转卖给银行换取人民币,以后企业用出口创汇收入归还贷款。乙类贷款指贷给没有外汇收入但需用外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银行贷出外汇并同企业签订定期合同,要求企业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外汇调剂向银行调入外汇归还银行的外汇贷款。银行卖给乙类企业的外汇,就是原来买入甲类企业出口收入的外汇。
政府间贷款
指国际上各国政府之间的一种对外援助。它由政府预算开支,贷款利率比较低,平均约3%左右,也有的是无息贷款,期限较长,一般在20~30年之间,也有30年以上的;借贷双方须签贷款协议,在协议中载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提取期限、贷款支付和提取的办法。有的贷款协议还要规定贷款的用途和使用范围、采购物资的方式和程序等。政府间贷款一般是工业发达国家对人均国民收入很低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也有发展中国家之间提供援助的。联合国开发援助委员会确定,发达国家这部分开支应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但目前一般政府间贷款都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商业银行贷款
指由国外商业银行提供的货币资金,是国际信用的一种形式。商业银行贷款可以具体划分为:①短期贷款,数额不大的一年期以下的由国外一家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②中期贷款,也是由国外一家银行提供的,但期限为1至5年,数额在1亿美元左右的贷款。③银团贷款,指数额在1亿至5亿美元,贷款期限为5年或更长的贷款。一般是由国外一家银行牵头,组成由几家或更多的银行参加的银团共同提供的贷款。此类贷款要求由借款单位的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担保。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简便,使用方向由借款人自行决定并可以随时按选择的货币种类提取现款。但是,这类贷款的利率较之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政府贷款的利率要高,选择此类贷款更要慎重。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一些国家认缴一定的股金或捐款而组成的机构。其宗旨是为成员国或某些非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国际金融组织主要分为三类:①联合国体系的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②区域性的大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澳洲投资银行等;③跨国集团性的银行,如经互会内部的国际经济合作银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主要有世界银行集团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目前,我国已利用了上述三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家统借统还和统借自还两种方式,采用不同贷款条件向项目部门转贷。
外债偿还能力
是对外经济开放、利用外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外债偿还能力主要由国内商品出口换汇的能力来决定。国际上一般根据该国每年还本付息额占出口收入和非贸易收入之和的百分比来判断该国的偿还能力,这个百分比叫债务偿还率,一般认为这个比率不能超过25%。外债偿还能力制约着利用外资的规模,关系到一个国家在世界上的信誉。所以,我们在对外经济开放中,既要积极地引进和利用外资,又必须十分注重外汇使用的经济效益,大力发展出口创汇产业,以债养债,提高偿还能力。
利用外资战略
指对外经济关系中,在利用国外资金的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方向选择、环境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上的总体工作路线和发展目标。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利用外资是解决资金短缺和资源开发不充分这对循环矛盾的有效途径。从战略意义上讲:①必须积极慎重地利用国外资金,摒弃那些不切实际的只能导致自我封闭的观念。②在利用外资总量上进行控制,要根据偿还能力和国内资金、物资配套能力,保持适当的规模和合理的结构。③在利用外资的方向选择上,尽量争取利率不高、有使用主动权的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但不接受任何政治附加条件,慎重采用商业信贷,大力发展和鼓励外商的直接投资。④通过制定政策和健全法制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要让外资企业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⑤努力提高外资使用的经济效益,重点用于发展外向型产业和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最后,还要根据国际国内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对利用外资战略及时地进行局部调整。
国际劳务合作
又称劳务出口(输出),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到另一个国家去从事某项工作,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这种劳动报酬可以是当地货币,也可以是硬通货,或二者兼有。目前,国际劳务合作几乎遍及各个领域,除承包工程带出的劳务以外,其他生产企业和事业部门也雇佣了大批劳务人员,他们提供的劳务,可分为高级劳务、一般技术劳务和普通劳务,三者在待遇上有悬殊差别,但都能为自己国家赚取外汇收入,目前,劳务出口(输出)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个人外出寻找职业;二是有数量而无具体职业的双边协定性派出;三是法人之间或法人与政府之间签订具体内容的劳务合同。
国际承包工程
指国际上的承包商(公司,称为乙方),以提供资本、技术、设备,材料、许可权为主,用投标的方式,从业主处(称为甲方)争得项目的建造权,并按双方在价格、技术标准等方面事先达成的协议按时完成项目的修建任务。承包工程经营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普通的房屋建筑及相应的市政、交通、公共设施、一般的工厂及各项重型工程等。由于承包工程是一种技术、经济、商品的综合性输出,因此,它的成交额大。一个合同额有时高达几亿、十几亿以至更高的金额。如经营得法,承包公司可以获得大笔的利润(利润率曾一度高达30%~40%)。同时,通过承包工程还可以学到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技术,并能增进两国人民和政府同的互相了解及友谊。
中国对外援助的八项原则
指我国政府在提供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时所遵循的八项原则,由周恩来总理于1963年12月至1964年2月访问非洲十国时提出。主要内容是:①中国政府一贯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外提供援助。②严格尊重受援国家的主权。③以无息或低息贷款的方式提供经济援助,在需要的时候延长还款期限,以尽量减少受援国家的负担。④对外援助的目的,是帮助受援国家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经济上独立发展的道路。⑤帮助受援建设的项目,力求投资少、收效快,使受援国家能增加收入,积累资金。⑥提供中国所生产的质量最好的设备和物资,并根据国际市场的价格议价。如果所提供的设备和物资不合乎商定的规格和质量,中国保证退还。⑦使受援国家人员充分掌握受援的技术。⑧中国派出的专家同受援国自己的专家享受同样的物质待遇,不允许有任何特殊要求和享受。
国际招标和投标
国际贸易的一种交易方式。指由一家买主发出招标公告,由多家卖主进行投标,最后由买主决定向购买条件最有利的一家卖主购买的交易方式。招标是一国卖主或建设单位为购买货物或建设工程项目,把有关货物或工程的情况和要求(如货物种类和规格、工程规范和完工期限等),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途径向外界公布,以招引承包或销售商参加投标。投标是承包或销售商按照招标单位的招标书中的各项要求,经过估算和分析(某些工程还需进行现场考察),编制投标书并按招标人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书递交或寄送接收人。被招标单位选中的投标者则为中标者。招标和投标是目前国际上承包工程普遍运用的交易方式。近年来,我国也运用招标和投标方式向国际发包或对外承包了大量工程。
对外贸易仲裁
指目前国际上常用的一种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纠纷的方式。仲裁又称“公断”,指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由第三者出面,居中做出判断或裁决。这里的“第三者”,可以是专门的国家机构,或某个社会团体,或某个公民个人。仲裁不同于和解。和解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友好协商、相互让步来解决争议。仲裁则是有仲裁人作为裁判者参加。通过鉴定各种有关证件后,由仲裁员做出公正的、有权威性的裁决。裁决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拒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可以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仲裁与司法诉讼不同。司法诉讼是公开的审判,当事人一方不必取得对方同意即可做出原告起诉。而仲裁是经过双方同意自愿提交仲裁的,不公开。司法诉讼的法院和法官是政府官员。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选任。而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仲裁员是双方同意指定的熟悉外贸业务的本行业专家,其所做出的裁决一般比法官更符合实际情况。仲裁解决争议迅速及时,费用较低。而诉讼则往往旷日持久,费用较高。对外贸易仲裁的上述特点,体现了它的优越性。我国近些年来已开始加强了这方面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