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根据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的特点,制定的对民族资产阶级的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我们党去团结尽可能多的能够同我们合作的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同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提出了团结、教育、改造民族资产阶级的基本思想,指出:“剩下一个民族资产阶级,在现阶段就可以向他们中间的许多人进行许多适当的教育工作。等到将来实行社会主义即实行私营企业国有化的时候,再进一步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的工作。”1952年6月,周恩来在《关于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问题》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团结、教育、改造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指出:“资产阶级还有积极的进步的一面,我们还要尽量地利用它的积极性进步性。”要把资产阶级分子改造成“按照《共同纲领》办事,以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要求,适合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要求。所谓改造,在经济上,就是要使他们的经济发展受到限制,但又要使他们有利可图,有适当的发展;在政治上,要吸收他们的代表参加政府,并使他们在政治上受到影响;在文化上,要对他们加强思想教育,逐步地改造他们的思想,以至改造他们的家庭。改造的结果,就会使他们走上《共同纲领》规定的轨道”。对资产阶级采取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主要是以企业为基础,把对企业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让民族资产阶级在企业内部亲身参加对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生产经营,企业组织,以至生产关系变革等阶级斗争和生产实践,受到党的方针政策的教育。利用拥护共产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积极性的一面,通过组织他们学习政治、学习理论,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逐步认识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帮助他们认识社会主义方向,努力掌握自己的命运,树立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鼓励他们改造自私自利思想,提高他们中间拥护社会主义改造的分子的觉悟,在思想上有所进步,抛弃剥削立场和思想意识,把自己改造成新人,使中间分子和落后分子逐步改变态度,向进步分子看齐,分化顽固分子,从而做到团结多数,削弱反抗,减少社会主义改造阻力。对资产阶级分子在工作方面和政治上给以适当照顾和适当安排,把他们团结起来,逐步把民族资产阶级从原来的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贯彻团结、教育、改造这一基本政策过程中,存在着团结与反团结、教育与反教育、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主要是以团结为主,斗争是为了团结。1956年,以后相当时间内通过团结、教育、改造这一政策,逐步把民族资产阶级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两重作用
我国的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方面的消极作用。1948年9月,张闻天在《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和毛泽东对其批示中,提出了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两重作用的观点,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又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拥有380万工人和店员的私营工商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因素,在一定时期内对国计民生可以起相当大的作用:不仅可以为国家供应产品,帮助物质交流,而且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训练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干部。同时资产阶级唯利是图的本质必然对国计民生起破坏作用。他们凭借手中的经济力量,扰乱国家金融,囤积居奇,抢购套购,倒买倒卖,哄抬物价,在市场上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进行激烈竞争。国家根据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存在的两重作用,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内,允许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存在,让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部分发展,对它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在原料分配、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另一方面,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在活动范围、价格、税收、劳动保护等方面,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对于私人资本主义采取限制政策,是必然要受到资产阶级不同程度和各种方式上反抗的。因此,限制和反限制,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经过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把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社会主义经济。
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
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基本政策。在我国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和国营经济起领导作用的条件下,运用马列主义关于赎买和国家资本主义的思想,根据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两重作用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制定了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就提出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基本思想,1953年作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全党全国人民公布。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积极作用。中国的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占了现代性工业中的第二位,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由于中国经济现在还处在落后状态,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消极作用。中国资产阶级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它将从几个方面被限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我们要从各方面,按照各地、各业和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对于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在利用、限制的同时,必须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运用赎买办法,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地把资本家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利用、限制和改造是相联系的、是统一的,核心是改造。根据党的这一指导政策,建国初期,采取了打击投机倒把、调整和改组工商业、进行“五反”运动等一系列必要的措施和步骤,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委托加工,计划定货,经销代销,逐步地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引上了国家资本主义轨道。1953年6月,李维汉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正式作了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的报告。从此,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贯彻、利用、限制、改造这一基本政策过程中,存在着利用和反利用、限制和反限制、改造和反改造的斗争。到1956年,中国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赎买政策
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采取有偿办法把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逐步收归国有的政策。早在1894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就认为,假如无产阶级能用赎买的办法把资本家的财产完全国有化。“那对于我们是最便宜不过的事情了。”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也主张对肯接受国家资本主义的“文明的资本家”实行赎买,而对那些不肯接受国家资本主义的资本家加以“无情惩治”。由于俄国的资产阶级不肯接受国家资本主义,进行疯狂的反抗,甚至发动反革命内战,因此列宁的主张未能实现。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掌握了国家政权之后,没收了官僚资本,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同时,根据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两重作用,以及无产阶级在历史上同民族资产阶级有过统一战线的关系,决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的政策,通过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国有化。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明确地把和平赎买民族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作为一项政策确定下来。实行赎买政策,不是由国家另外拿出一笔钱作为赎金付给资本家,而是在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中,工人阶级在主要地为国家和人民生产的同时,也为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赎买的办法,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前,采取分配利润(如“四马分肥”)的政策;全行业公私合营后,采取“定息”政策。此外,资方人员凡能工作的都由国家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并保留较高的薪金。不能工作的也酌情给予安排或予以救济,以保障他们的生活,这也属于赎买的性质。实行赎买政策,可以更好地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为国计民生服务,减少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反抗,并且有利于对资本家的思想改造。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赎买政策的成功,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对资产阶级和平赎买的思想。
国家资本主义
国家直接控制和支配下的资本主义经济。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它的性质取决于所在国家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国家资本主义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直接控制的资本主义经济,仍然以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为基础,没有改变资本主义性质,工人直接受以资产阶级国家为代表的整个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是无产阶级国家能够加以限制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利用国家资本主义改造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为社会主义经济,可以减弱资产阶级的反抗。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提出对那些肯接受国家资本主义的资本家实行赎买的设想,因资产阶级的反抗而未能实现。
1921年新经济政策开始以后,列宁重新提出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的主张,并提出了采取租让制、租借制和合股公司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私人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由于种种原因,列宁的主张未能很好实现。中国的国家资本主义,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过渡性的经济形式,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下,用各种方式与社会主义经济联系和合作的资本主义经济。它主要地不是为资本家牟取私利,而是为满足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进行生产的。1953年5月,李维汉在向中共中央作《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国家资本主义是改造资本主义工业的主要形式。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肯定了这个意见。9月7日,毛泽东明确提出:“国家资本主义是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和逐步完成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经之路。”按照同国营经济的联系和受国家管理、工人阶级监督的程度,我国的国家资本主义分为初级形式和高级形式。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在工业中,有加工、定货、统购、包销,在商业中有经销、代销等形式。这些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资料仍属资本家所有,企业基本上还是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只是在企业外部即流通领域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发生联系。它的生产和经营在一定程度上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限制了资本主义活动的范围;它的利润按照国家所得税、工人福利奖金、企业公积金和资方红利四方面进行分配(即“四马分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的剥削。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是公私合营,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又分为个别行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个别行业的公私合营,企业由公私共有、企业的领导权基本上属于国家,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已进入企业内部,资本主义剥削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后,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公私共有变为公有,完全由国家支配;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纳入国家计划,国家通过清产定股,在一定时期对资本家支付定息;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表现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相应的定息上,这时的企业已基本上变为社会主义企业了。我国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有步骤地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因而促进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地实现了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转变。现阶段我国和外国资本合作经营的企业也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国家资本主义在某些行业和地区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四马分肥”
中国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的一种利润分配制度,也是对资本家的生产资料进行赎买的一种办法。1953年国家规定,私营企业所得利润,按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资方的股息红利四部分进行分配。国家所得税采取累进税率,一般占利润总额的30%左右,归国家所有;企业公积金一般占10~30%,主要作为企业发展生产的基金;职工福利奖金一般占5~15%,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奖励先进职工;股息红利约占25%左右(包括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股息红利再按公私股份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实行这种利润分配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但是,随着企业生产的发展和利润的增多,资本家所得利润也日益增加,影响国家扩大积累和工人积极性的发挥。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四马分肥”为定息政策所代替。
公私合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