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商联合社的出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经营形式一般都具有生产规模较大,经营项目较多,销售范围广等特点,有着十分明显的优越性。大力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走农工商综合经营之路,将有利于形成产供销一条龙,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加快商品流通速度,有利于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满足市场需要;有利于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扩大农民就业门路。为此,要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推动农村经济向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是向农民推广农业先进科学技术,进行农业技术指导,培训农业科技人才,提高农民群体素质的机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任务主要有两条:①向农民示范推广经过实践验证的农作物品种繁育、作物栽培、病虫害防治、牲畜饲养管理以及农具改良等方面的技术成果。②向农民解答有关农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帮助农民制定农业生产计划,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和多种经营。同时,通过各种有效办法,对农民进行农业技术培训,把传统经验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了一定发展,但是仍然不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机构不健全,队伍数量少,技术水平不高,服务领域不宽。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工作,今后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条:①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形成纵横交错的科技服务网络;②稳定、提高原有的科技人员,培育、增加新的科技力量;③不断改进农村科技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逐步改善农村科技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定办法;④转变工作职能,扩大服务领域,实行有偿服务,建立责任制度。
农业银行
是整个社会主义金融体系中分管农村货币资金和信用活动的专业银行,成立于1955年,在“十年动乱”中被取消。1979年又得以恢复,它是社会主义农村金融的主体。农业银行的机构遍及全国。中央设有总行,省(市)、自治区设有分行,地(市)设有中心支行,县(郊区)设支行(办事处),乡(镇)设营业所,在不设营业所的地方,由信用社代理营业所业务。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①办理国有农业企事业、乡镇集体企事业、各种经济联合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农村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存款和贷款;②办理农村居民贷款和储蓄存款;③办理农村现金管理和转账结算;④监督支付财政部门的农业贷款、商业部门的预购定金以及主管部门自筹的支农资金;⑤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相互代办委托业务;⑥代理人民银行委托的金融业务。随着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农村银行的职责将更加重要。因此,一定要充分发挥农村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的作用,把农村货币资金的组织和调剂工作搞好。
乡镇财政
是设立在农村乡镇,受乡镇政府和县(区)财政部门双重领导,以税收和利润分成的形式,把农民和乡镇企业工人为社会劳动创造的那部分产品价值集中起来,形成一级财政收入,然后再转化为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发展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和社会文教福利事业的基层财政组织。建立乡镇财政是一项重要改革。它的建立对于发展乡镇经济,增加地方收入,调剂地方资金,发挥乡镇职能具有重要作用。
乡镇财政具有以下特点:①它的工作对象是本乡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千家万户的农民和专业户,同时对乡镇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负责,是国家的最基层的财政组织。②乡镇财政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两条:一是担负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二是担负乡镇政府自筹资金的组织管理工作。③乡镇财政的主要收入,大都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经济和个体经济上缴的税金和利润。④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参与本乡镇范围内的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手段,是乡镇政权的经济支柱。根据“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原则,目前,乡镇财政一般实行两种管理体制。一种是核定收支、收支包干、定额上缴或定额补助、超收节支归己、一定一年或一定几年不变;另一种是核定收支、收支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一定一年或一定几年不变。
民间借贷
也称自由借贷,是指在私人间需用资金的一方(借方)向握有资金的一方(贷方)借用资金,并按双方商定的条件(偿还时间、利率多少等)偿还的信用形式。
民间借贷是一种传统的信用形式,具有灵活性、广泛性、盲目性的特点,它不受信用对象、用途、范围的限制,适于贷款急、少、活的要求,它所以能在民间较长期地存在着,说明它在融通资金、搞活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重又在农村兴起,并由主要用于消费转为主要用于生产,成为国有或集体信用事业的一种补充。同时,由于民间借贷不受国家金融政策、计划的制约,搞不好容易冲击国家的信贷计划。因此,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充分发挥信贷和利率的杠杆作用,对其加以必要的引导和限制。
农村贸易货栈
是指我国农村设立的旨在沟通买卖双方的居间性,服务性的商业组织。农村贸易货栈一般设在农村小城镇或商品集散地,具有耳目灵通、联系广泛、交易灵活、服务周到等特点。它的主要职能是:沟通行情,畅通渠道;牵线搭桥,组织交易;拾遗补阙,互通有无;连接城乡,促进流通。它的经营范围较广,包括农副产品,计划外的工业品以及有关部门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的商品。它的经营方式较多,既有代营业务,又有自营业务;既有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交换,又有部门之间交换,还担负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任务。
积极发展农村贸易货栈业务,对于疏理商品流通渠道,活跃城乡物资交流,调剂城乡人民生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今后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统派购制
是我国政府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至为重要的和关系较大的农副产品,通过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按规定价格实行有计划地统一收购或分派一定交售任务的一种制度。统派购制分为统购和派购两种。统购,又称“计划收购”。统购的产品属一类物资,如粮食、棉花、油料等。这些产品除按政策规定留给生产者一部分外,都必须出售给国家规定的商业部门。派购的产品属二类物资,如生猪、茶叶、桐油等。国家对这部分产品,只向农民分派一定的交售任务。前者始于1953年,后者始于1955年。
统派购制的计划性很强,统派购指标是指令性要求,承担统派购任务的单位必须完成,在没有完成任务前,统派购产品一律不准随意出售。统派购制在全国的实行,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对于保障供给,稳定物价等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统派购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其主要问题是:不能因地制宜地安排生产,影响了地区优势的发挥;不能按价值规律办事,排斥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不能鼓励农民参与竞争,妨碍了农产品质量的提高;不能有效地组织商品流通,造成了人为的供需矛盾。
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取消农产品统派购制的条件日益成熟。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统派购任务,并逐步实行了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还要逐渐减少定购,扩大自由购销,以建立起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的流通体制。
合同定购制
是从1985年开始实行的国家和商业部门同农民按签订的经济契约定购农副产品的制度。定购合同一般是在播种季节前由商业部门与农民按照粮食等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价格通过协商而签订的。定购合同属于经济契约,双方既有各自的权利,也有各自的义务。比如农民既有按合同定购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种植和按期交售的义务,也有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一定的物资和服务的权利;同样,商业部门既有承担一定的奖励条件(奖励优质化肥、柴油等)、预付定金的义务,也有要求农民认真履行定购合同的权利。
我国是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实行合同定购制度,既可以保证国家对粮食的需要,又可以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否则,粮、棉少了将要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粮、棉多了,将要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因此,一定要提高对合同定购制度的认识,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土地保养条例
是保护土地、培育地力的规章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国的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但是,在较普遍的地区,由于没有处理好产出与投入的关系,特别是有机肥料投入的大量减少,出现了土地有机质失衡,地力急剧下降的现象。长此下去,不单要制约农业的发展,还将要遗祸子孙后代。为此,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制定了土地保养条例,使不断下降的地力开始得到控制,土壤有机质的含量在逐步回升。
各地制定的土地保养条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①明确土地保养责任。在联产的基础上实行联投政策,保证对土地的投入者方可承包土地。②测定土地肥力等级。根据测定的土地肥力,合理地确定培肥地力的各项指标。③确定施肥的有效养分比例。根据土壤中各种元素的含量,采用科学的施肥方法,注意有效养分间的比例搭配。④规定土地保养奖惩办法。在规定的年限内,对使地力上升者奖,使地力下降者罚。有的地区还设立了养地基金,使培肥地力有了经济上的保证。制定土地保养条例,应从各地的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不要搞形式主义,并真正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