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既是整个社会金融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农村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金融机构,把信用合作、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并列为农村合作的三种形式,并在全国健全、普及了农村信用社、信用站。1978年又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1980年以后又陆续建起了信托公司,从而形成了以中国农业银行为领导,以信用社为基础,以信托公司为补充的统一的农村金融体系。在农村经济活动中,从生产、分配、交换到消费都离不开货币资金。对这些货币资金的组织和调剂,就是通过农村金融部门办理存款、贷款、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来实现的,从而把农、林、牧、副、渔各业之间,工、商、建、运、服各部门之间的经济活动连结起来,同时为生产和消费服务,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畅通无阻地运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金融体制进行了深入改革,货币信贷由“集中化”向“分散化”转变,经过不断改组和创新,出现了多系列的组织机构,多途径的融资方式,多功能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组织有银行机构,也有非银行机构;有官办的金融机构,也有民办的金融机构;有中央的,也有地方办的;有独资的,也有股份制的,初步形成了国家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合作(集体)金融组织为基础,以民间金融活动为补充的框架。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农村信用社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自1983年以来,按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开始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随着农村商品生产和各种交换的发展,农村经济活动的范围将要逐渐扩大,产、供、销各个环节对货币和信贷的需求将更加频繁。为此,必须进一步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强化其工作职能,使之更好地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执行经济职能的合作社经济。合作经济本身不反映特定的所有制关系,更不是公有制或集体经济的代名词。它以其独立的组织特性和组织原则以及经营方式而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本身的特殊性赋予了它双重目标,即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它的企业目标是追求效率,它的社会目标是在内部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马克思认为合作制是引导小农走向社会主义的重要环节。新中国建立后,十分重视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推动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后来由于错误地估计形式,大大加快了合作社步伐,过早地否定了互助社和初级社。1956年开始组织高级社,1957年全部实现高级社,1958年又开始了公社化运动,这种从互助合作运动到合作化运动,再到合社化,农村基层经济组织越变越窄,越流越多。窒息了合作组织的生命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形式,是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制,它是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基本形式。统一经营的承担者、土地公有的所有权主体和法人代表,就是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我国农村改革的一个伟大成果,就是找到了一种较好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形式即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统一经营的组织载体,建立和完善乡村合作组织是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关键环节。它有助于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上商品经济轨道,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发展。
农村合作基金会
是合作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户在保障资金所有权、自主权和受益权的条件下,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股份制资金合作组织。它是针对解决农村资金短缺与滞存的矛盾而出现的,它通过资金统贷方式,为发展农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供资金服务。多数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财务管理性质的资金合作组织,它从属于社区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限于在社区或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集资和融资活动,注重管好和用活集体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农村使用基金会坚持入会自愿和入股、民主管理和会员享有平等权利、成员共有和按股分红,保证集体提留,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原则,是农村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问题较多,国家正大力整顿、清理。
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简称村委会。其基本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982年起在全国农村陆续建立的,一般是以自然村范围设立;也可以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可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村委会在组织系统上是独立的,与乡(镇)政府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但乡(镇)政府要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与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平行关系,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因全国各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实行村委会与村合作经济组织“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由村委会代村合作经济组织行使经济职能。待生产发展力增强后,两者在职能的发挥上才能划分清楚,各自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情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成立;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人民调节、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收支账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可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议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出席会议的时候,他们应当派代表出席。
农村基层组织
指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合作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和民兵等组织在内的村一级组织体系。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的基础,它们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各自职能。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能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内外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组织党员学习,教育和管理党员;对本村的经济发展规划、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等。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和资产积累。团支部、妇代会和民兵等群众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团结广大团员、青年、妇女、民兵等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发挥各自作用。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率领农民奔小康的组织保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一个能够发挥核心作用的党支部;有一个能够贯彻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政治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有一个具有相当经济实力,较好发挥统一经营职能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够发挥作用的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
村经济合作社
是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随农村经济改革,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政社分设而逐步建立的。一般以原生产队(自然屯)或生产大队(村)范围组建。主要任务是: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把本社区范围的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经济。主要职能是: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和资产积累。即为本社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服务、资金服务、物资服务、技术服务、销售服务等;协调经济合作社与外部村委员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关系,管理集体资产;组织本社社员开发本区域的资源,兴办农、林、牧、副、渔业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立健全积累机制,增强集体统一支配的财务和物力。村经济合作社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于农村多数地方集体经济基础薄弱,目前普遍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经济合作社的职能。
壮大集体经济
指增强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增加集体可以统一支配的财务和物力,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财产(土地除外)一部分变卖给农户,一部分留归村集体,即村合作经济组织,由此,在农村形成了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近几年的发展表明,农户承包经营这一层次发展较快,经济实力日益强大;而集体统一经营则相对弱化,集体经济实力日益薄弱,影响了农户分散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和共同富裕,影响集体的服务功能和凝聚力,不利于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又把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和总方向。指出要“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可以统一支配的财务和物力,是完善双层经营,强化服务功能的物质基础,是增强集体凝聚力,促进共同富裕,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的根本途径”。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应从当地实际出发,依靠生产的发展和自身的积累逐步进行,决不可急于求成,更不能平调农户的财产,增加农民的负担。应主要利用当地资源进行开发性生产,兴办集体企业,增加统一经营收入;同时要搞好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按照合同规定收取集体提留或承包金;还可以发展服务事业,合理收取服务费。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监督等管理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于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各级政府应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使之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
“两田制”
国营农场调节土地占有多寡而形成收入不均的一种办法。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有的承包职工承包土地远远超过本农场劳均负担的面积,因而收入冒高;反之有的承包土地还低于本场劳均负担的面积,收入偏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超占资源的增收亩上缴利润。在改革实践中,许多农场采用了“两田制”的办法。所谓“两田制”,就是把承包职工的承包耕地分成两部分,分别采取两种上缴利润的基数,一部分叫“口粮田”(也有称“责任田”的),这部分承包土地面职大体相当于全场劳均负担面积,或略低于劳均负担面积,主要解决承包职工的口粮、种子、饲料以及合同定购粮,其上缴利润较低;另一部分叫“商品粮田”(也有称“承包田”的),指的是超过“口粮田”部分的承包耕地,也就是高于劳均负担面积的那部分耕地,其产量多数可以进入市场议价销售,所以对这部分承包土地面积,实行较高的亩上缴利润。实行“两田制”,对大小户的收入分配悬殊问题起到了缓解,又给农场增加了上缴利润,是现阶段较为可行的一种利益调节措施。
土地流动
指作为生产要素的农村土地在不同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间进行流动的过程。土地流动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按照效率的原则,促其合理流动,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土地使用率和产出率。一般地说,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一是土地的商品化。二是有较完整的土地产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制度。三是形成土地市场,包括使农村土地有偿转包等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明确土地流转主体,即土地所有权主体(国家和集体)与土地使用权主体(农户和城乡土地使用单位);明确土地流转的客体或对象,即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市场流转买卖、出租和抵押,以及城市国有土地的定期出售与长期出租)和土地使用权(城市国有土地期限使用权)明确土地流转的价值杠杆是土地使用费、土地转让价格等。四是建立土地信用制度。设立土地银行,以土地抵押方式承办城市中长期投资信贷,以推动土地的开发、整治、流动和集中。五是建立较完备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流转的主要内容: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如城市国有土地的拍卖试验,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入股联营创办工商企业;二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如农户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目前,土地流转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也较缓慢,形式单一,处于无组织和不规范的阶段。
土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