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期限分别是:第一,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①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立案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后,须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第三,第一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做出第一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第四,提起上诉的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第五,第二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审限
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自受理行政案件到做出结案裁判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条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些行政案件的时间性要求更强,如治安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在更短的审理期限内审结。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其管理事项的复杂程度不同,有的需要专门性的知识,有的需要进行鉴定,有的案件比较复杂,有可能在三个月内不能及时审结,因此,本条作了可以延长审限的规定。为了避免任意延长审案期限,使案件久拖不决,把审批延长期限的权力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多长时间,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涉外行政诉讼
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将原刑法中的“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其所包括的罪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共包括以下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叛变、叛逃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资敌罪。
邪教组织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已经不再是宗教,而是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具有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性质的犯罪集团。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法律武器。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11月30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的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①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②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③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④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⑤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洗钱
贩毒、走私及其他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的性质,使其非法资产合法化的一种行为。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之一种,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在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正式从刑事制裁的角度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刑法第219条列举了4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形式:第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四,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遗弃罪
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
安乐死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的行为。安乐死在世界上争论很大。2001年4月11日,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以法律保护的国家。我国尚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根据现行的刑法解释,执行安乐死属于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有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从侵害方面看:①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的,但不一定是必须受刑法制裁的。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从防卫方面看:①防卫必须是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②防卫不能过当,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假释
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制度。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的一种。一般是两种情况,一是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而生活不能自理,使用监外执行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适用,有非常严格的手续规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保外就医的期间仍然计算到刑期以内。保外就医的条件一旦消除,而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执行。罪犯保外就医后,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对于保外就医的实施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告诉才处理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4种: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这些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需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民法
国家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的衣、食、行、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财产所有权。第二,财产流转中的合同关系。第三,知识产权。
民法通则
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共分9章156条。主要内容:第一,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二,民事法律行为;第三,民事代理;第四,民事权利;第五,民事责任;第六,诉讼时效;第七,涉外民事关系如何适用法律等。
产权
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资产的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由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第三,产权还指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这时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产权制度
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地组合、调节的制度。它是由产权结构所决定的,关于资产运营的权力、责任的基本组织和约束条件。它决定着企业内部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一定条件下的地位、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作用。它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其财产关系的作用。
产权关系
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由法律界定和法律维护的经济当事人对财产的权利关系。其中,“社会经济运行”界定着各经济当事人和财产权利关系所处的经济活动层次,一方面是各经济当事人的活动,另一方面是资源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的有效配置;“法律界定和法律维护”界定着主体对财产权利关系的确立机制;“各经济当事人对财产的权利关系”界定了产权关系的内容。这三项规定相互结合,缺一不可。由于产权关系产生于社会经济运行的横向过程中,财产运动和经济当事人的权利关系变化多端,非常复杂,如果经济当事人的权益关系缺乏界定和协调,所有者不愿将财产让渡给他人使用,经营者不愿利用他人的财产,商业信用关系难以形成,金融信贷关系难以发育,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激发企业活力就十分困难。因而运用适当的机制来界定、维护和协调各经济当事人对财产的权利关系,是使经济有序进行,激发企业活力,有效配置资源的客观要求。
产权主体
享有或拥有财产所有权或具体享有所有权某一项权能,以及享有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在古代,当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还未发生分解时,产权主体就是运用财产各项权能的人,该主体拥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而在现代,当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发生了分解,不同的人享有同一财产上的不同权能。此时产权的主体就不是拥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它可能是财产支配权的主体,可能是使用权的主体,也有可能是享有收益权的主体等,或者是财产所有权某两项或三项权能的支配者和享有者。此外,有的产权主体享有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如承包经营权、租赁经营权、自然资源开采权等。国家是产权的特殊主体。
产权客体
产权权能所指向的标的,是产权主体可以控制和支配或享用的具有文化、科学和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以及各类无形资产。一切供人类使用或实际已成为人类享用对象的物质都可以成为产权的客体。只有具备两个因素,才能成为产权客体。一是要能够实际为人们支配和享用。
例如,月亮上拥有由各种矿产构成的物质,但目前人们还不能支配和使用它,因此它就不能成为产权的客体。二是资源的稀缺。人们为了占有、支配和使用某种物,彼此要分出你我他,而不是无条件供一切人享用,这种物才能成为产权客体。例如空气,在过去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它不会成为人们争夺享有的对象,但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污染日趋严重,人们为享有洁净空气的权利而争斗,这时空气也可成为产权客体。产权客体有时就是某项行为权利本身,例如某工厂有排放烟雾的权利,而另一个工厂不享有这种权利,前者就可将此权利转让给后者,使后者能继续生产。产权的买卖实际上是权利的买卖,是某种行为性权利的买卖。产权客体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