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其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亦称“破产管理人”)管理。各债权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
法院依债务人本人或其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破产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一般主要有四种:一是接管,即接管破产人的一切财产;二是管理,即在破产宣告后管理破产财产;三是清算,即对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及变卖;四是分配,即将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原则上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但在债权人会议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之前,由法院任命接管官;而在债权人会议未能选任破产管理人时,则由行政机构选任。
婚姻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婚姻法本身,而且包括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民法关于亲属继承的规定,国际私法关于国与国之间有关结婚及继承冲突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其他政法部门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通知和批复等,都是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范。此外,户籍法、国籍法、计划生育法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亦应属于婚姻法的范围。
无效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重婚的;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第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事实婚姻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
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行登记。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又没有子女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否认其婚姻关系。如已有子女,应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
重婚
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而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以及未婚男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都是重婚行为。对于重婚者除依法解除其非法婚姻外,还应依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庭财产
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下述四种:第一,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第三,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权)。第四,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第一,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第二,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第三,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第一,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第三,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主要包括:第一,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储蓄、衣物等。第二,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结婚时制备的家具和其他用品等。第三,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声明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四,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
约定财产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第一,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四,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协议离婚
又称两愿离婚,是指夫妻都是出于本人真实意愿,一致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但须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第一,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填写离婚申请书。第二,登记机关对双方提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包括:双方的离婚要求是否确实出于自愿,有无欺诈、胁迫等行为;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等问题是否作了妥当的处理。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第三,由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夫妻关系终止。
离婚过错赔偿
在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原则的确立,为离婚无过错方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成长,儿童受国家保护,国家培养少年、儿童在德育、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着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重任。《婚姻法》为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父母已经死亡的儿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