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依法治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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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政法方针(1)

党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这是我国政法公安工作的一条基本路线。它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法公安工作中的体现。

其主要含义是:党委领导;专门机关的骨干作用;依靠群众。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领导国家全部政治生活,当然也要领导政法公安工作。更为重要的是,政法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重任,党和国家赋予它特殊的权力和手段;它的工作尖锐复杂,涉及国内外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政策性很强。这些特殊原因,决定了党的领导是做好政法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削弱了党的领导,就会迷失方向。

专门机关是指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它们是政法公安工作的骨干力量。这是因为:它们是国家暴力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力,是人民对敌斗争的“刀把子”。它们拥有雄厚的物质技术力量,具有丰富的斗争经验,能够适应同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需要。因此,政法公安工作首先必须依靠专门机关这支主力军去进行。

我国政法公安工作能够依靠群众,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政法公安工作又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因为人民是力量的源泉,是政法公安工作的坚实基础和强大后盾。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人民群众依法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减少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检举、揭发、控告犯罪活动,向政法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担任人民陪审员、证人、辩护人等,依法参与诉讼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机关和基层组织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判处拘役、徒刑缓刑的罪犯,假释的罪犯以及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教育等。

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是我国处理社会矛盾的基本方针,也是政法工作的基本方针。这是因为,分清敌我友的问题从来都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要求政法机关必须保护人民,而把专政的锋芒指向一切敌对分子;新时期阶级斗争的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阶级斗争问题。因此,政法工作必须贯彻这一方针,这是使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如果背离这一方针,就会发生化我为敌或者化敌为我的根本性方向性错误。

正确贯彻这一方针,首先要分清什么是敌人、什么是人民,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完整的敌对阶级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敌对分子还存在,主要包括:各种反革命分子,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等。人民同这些敌对分子的矛盾就是敌我矛盾。当前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是,也不能忽视敌我矛盾的存在。

在新的历史时期,由于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的特点,我们同敌对分子的阶级斗争,对敌对分子的专政,就不能再采取群众运动、政治运动的办法解决,而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新形势下各种反革命活动和严重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是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同它们的斗争,关系到四化大业的成败。因此,对这些反革命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一定要依法严惩,决不能对他们心慈手软。

人民内部的矛盾,主要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同时,对于人民内部的违法犯罪分子,也要追究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当然,这是说服教育的辅助手段,同对敌对分子的专政有本质的不同。此外,还有许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也要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是治理社会治安的根本方针和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正确决策。它是中央政法委员会1981年5月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提出来的。这一方针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政法机关要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社会治安秩序不好,主要是由于它们的犯罪活动造成的。他们残害人民,侵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蓄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人民的敌人。因此,必须严厉打击这些穷凶极恶的敌人,坚决制止他们的猖狂的犯罪活动。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获得安全感,才能使四化建设顺利进行,并且有利于挽救有轻微违法犯罪活动的失足青少年。这一方针还要求政法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即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内从重,在法定的时限内从快。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避免出现偏差和错误。

多年来,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战役取得了重大成果:打下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基本上改变了“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积极分子憋气、基层干部泄气”的不正常状况;严厉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团伙,基本上改变了不少地方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女工上夜班要人接送的状况,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打击了破坏改革、开放的经济犯罪活动;查处并打击了卖淫、吸毒、赌博、传播淫秽录像、书刊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进了劳改、劳教工作;锻炼了政法队伍,提高了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积累了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经验。这些成果充分证明,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方针,是一介长期的方针。

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是我们同经济犯罪活动进行斗争,保证现代化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方针。邓小平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

要贯彻好这一方针,首先要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做到依法从重、从严。所谓依法从重,就是依照刑法和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重惩罚;所谓从严就是严格依法办事,对于查出的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论其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从严从重地予以惩罚,决不允许有丝毫例外。当然,“从严”不是严刑峻法,而是要严加注意、严肃对待、严格查办、严明法纪、严正视听。对于依照法律和政策应当受到打击的严重经济罪犯,绝不能放纵不管,必须严厉惩处;对于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罪犯,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政策兑现。只有这样,才能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分子,重点要明确。对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重点抓重大案件;对历史积案和现行案件,重点抓现行案件;对社会上的普通案件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内部的案件或它们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的案件,重点抓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有关的案件。

总之,要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大案要案。所谓大案要案就是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即把大量公共财产盗窃、掠夺、侵吞、诈骗攫取为己有的;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包括严重的走私、贩私、套汇、贪污、索贿、诈骗、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等案件。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蜕变的犯罪分子,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极为严重,是我国经济领域中阶级斗争的突出表现。因此,对这些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

打击经济犯罪是一项长期的斗争任务,因此,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方针。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犯罪活动得到有力惩处,才能使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才能使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得到正确执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