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9月30日,中央农村工作部《人民公社化运动简报》第4期介绍了运动的情况。据这份《简报》介绍:运动从7月份开始发展,8月份普遍规划、试办,9月份进入全面高潮,截至9月底,全国已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高潮时期前后仅1个多月。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有12个省、市、自治区100%的农户加入了人民公社。10个省、区已有85%以上的农户加入了人民公社。浙江、贵州、宁夏、新疆4个省、区在国庆节前也可基本实现公社化。只云南一个省计划在10月底完成。截止9月29日的统计,全国共建起人民公社23384个,加入农户1.1亿多,占总农户的90.4%,每社平均4797户(据11个省、市、区7589个公社的统计,5000户以下的5287个;5000到1万户的1718个;1万到2万户的533个;2万户以上的51个)。河南、吉林等13个省,还有94个县以县为单位,建立了县人民公社或县联社。
《简报》还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同时,出现了“一天等于二十年”的工、农、商、学、兵全面******的新形势,各条战线上陆续出现的奇迹如雨后春笋。许多地方成立公社以后,立时办大工厂,遍地小高炉林立,铁水奔流;农村中学、大学、红专学校遍地开花;普遍地建立了亦兵亦农的民兵组织,实行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人们的政治热情高涨,劳动效率倍增。许多过去想都不敢想的事情,现在一昼夜或几天以内就实现了。随着人民公社的实现,农村食堂、托儿所等组织日见普及,大量的妇女劳力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至此,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重点,已开始进入全面加强和巩固阶段。
与此同时,《简报》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未来设想,指出:继续解决体制问题,健全经营管理工作,是巩固人民公社运动中一个迫切的问题。有的地方在建立公社以后,旧的秩序打乱了,新的秩序没有及时建立起来,在生产管理上曾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公社体制问题上,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公社、大队(作业区)、生产队的分工范围和职权问题。其次是国营的贸易和金融机构与公社合并问题。在生产经营管理上,由于社、队规模的扩大,生产项目的增多,分配制度的改变,军事化、战斗化、大协作的实行,原有的包工包产、评工记分等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新形势。在分配制度上,工资制和供给制将逐渐成为人民公社分配的主要形式。
按当时的提法,人民公社的主要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社的规模比原农业生产合作社大。且在实际并社过程中,形成了越大越好的心理。全国平均28.5个农业社合成一个人民公社,大部分地区一社都在4000户以上。二是经营管理范围比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原初级社、高级社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人民公社则是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社会基层行政组织。所谓公,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民公社已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合而为一(即政社合一),公有制成分增加;二是把社员自留地、家禽家畜、家庭副业收归社有,消除所谓生产资料私有制残余;三是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大搞公共食堂等所谓公益事业,并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9月14日。《红旗》杂志公开发表了河南省遂平县《崦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该社遂成为各地办社的样板(这是由******、******到该地调查时搞出来的!该社《简章》规定,各农业社并为大公社后,原农业社的一切公有财产交给公社,多者退,少者不补。社员交出全部自留地,并将私有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也都转归公社所有。生产大队(管理区)是管理生产、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分配上一律实行工资制,同时实行粮食供给制,即全社社员不管家中劳动力多少,都按照人口免费供应粮食。于是,各个生产大队都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了公共食堂,全国共计有数百万个食堂,并提出“放开肚皮吃饭”等口号。
9月中旬,******视察安徽省,当听到舒茶人民公社实行了吃饭不要钱时,他说:吃饭不要钱,既然一个社能办到,其他有条件的公社也能办到。既然吃饭可以不要钱,将来穿衣服也就可以不要钱了。9月27日,刘少奇在南京党员干部会议上讲话说:我经过3个省,河南、河北、江苏都决定农民吃饭不要钱,实行粮食供给制,看来大家都赞成。据薄一波回忆说:“当时甘肃的********告诉我,有的干部执行这个口号很积极,看到过路的人走了多远,还强拉他回来,说天晚了还不吃饭?反正不要钱,非要他吃不行。”在这方面(即急于过渡),当时比较突出的是河北省徐水县和山东范县(今属河南)两地。
徐水县通过搞供给制,进行了全县进入“共产主义”的试点。8月初******视察该县后,8月6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正人即来到徐水,传达了中央关于在徐水搞共产主义试点的指示。在中央、省、地委的帮助下,县委于8月22日制定了《关于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向共产主义迈进的规划(草案)》,提出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1959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并开始向共产主义过渡,到1963年即进入伟大的共产主义社会。9月15日,成立了“徐水县人民总公社”(后改称徐水人民公社),实行县社合一,经济上由县一级统一核算。9月20日,又发布了《****徐水县委员会关于人民公社实行供给制的试行草案》,干部、工人、职工取消薪金,社员取消按劳取酬。干部改发津贴,县级每月8元,科局级5元,一般干部3元,勤杂人员2元。同时,对全县人员实行供给制的“15包”:包吃饭、穿衣、住房、鞋袜、毛巾、肥皂、灯油、火柴、烤火费、洗澡、理发、看电影、医疗和丧葬。当年的这个“共产主义试点”在国内外都有极大影响,曾吸引了40多个国家、930多名外国来宾和3000多个国内单位的代表前去参观。苏联《真理报》驻北京记者看后也伸了大拇指,上报赫鲁晓夫知道后,赫又特派塔斯社记者前来察看。但这个试点很快即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财力物资方面的匮乏,导致经济上难以负担,计划指标无法兑现。虽然县里多方面筹款,甚至挪用商业资金,也难以持续,最终使这种供给制的“共产主义试点”不得不宣告失败。
当时,山东省范县也是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典型。1958年10月28日,县委第一书记在全县共产主义积极分子大会上,宣布了两年过渡到共产主义的规划,并编了一首顺口溜:“人人进入新乐园,吃喝穿用不要钱;鸡鸭鱼肉味道鲜,顿顿可吃四个盘;天天可以吃水果,各样衣服穿不完;人人都说天堂好,天堂不如新乐园。”11月6日,******批阅了该县的规划,说:此件很有意思,是一首诗,似乎也是可行的。时间似乎太促,只3年。也不要紧,3年完不成,顺延也可。他还派人前去调查,了解情况。
总之,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实行的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把各种权力集中在县、社两级,基层的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不能实行分级管理、个人负责。就全国大多数地区来说,基本上实行的是公社所有制,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从此,“一平二调”、“共产风”盛行起来,结果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引起农民的恐慌和不满。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取消
在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党中央又通过了《农业六十条》的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人民公社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30年不变。”但是,由于阶段斗争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升级,在“四清运动”中,****中央和******关于人民公社所有制问题的认识又有动摇,导致地方上出现了一些“左”的违反《农业六十条》的现象,如并队、搞大队核算和联队核算;没收生产队的山林、社员自留地等。这股风当时虽有制止,却由于紧接着开始的“**********”而出现更严重的现象,尤其是在1975年普及大寨县运动中,变生产队为生产大队基本核算单位的问题又提了出来。1975年9月23日至10月21日,按照******的批示精神,中央召开了农村工作座谈会,讨论陈永贵于8月14日提出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迅速由生产队向生产大队过渡的建议。会上,由于******、谭启龙等的抵制,始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陈永贵的建议被搁置。但在1975年10月召开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所作的总结报告中还是提出:“社队企业的发展,使公社、大队两级经济强大起来。”随着这两级经济的发展,“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所有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逐步向以大队乃至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所有制过渡。”其后,******又在1976年专门写了一封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指示信。以至1976年12月20日,陈永贵在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的报告中又提出:“我们要按照华主席关于发展社队企业一封信的指示,满腔热情地支持社队企业这一新生事物。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逐步地把产、供、销,纳入国家各级计划,促进公社、大队两级经济发展,为逐步过渡创造条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1977年12月10日,****中央就原则同意《普及大寨县工作座谈会讨论的若干问题》发了通知,该通知提出:“实现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向生产大队过渡”是大势所趋,“各级党委应当积极热情,因势利导,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向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这就标志着党中央关于公社所有制问题又回到原来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认识上来,急于向公社所有制过渡的倾向再次抬头。此后,各地又一度开始改变基本核算单位的试点工作。
这股风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刹住。全会再次讨论并决定将《农村人民会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下发和试行,全会还明确提出:“人民公社现在要继续稳定地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不允许在条件不具备时,匆匆忙忙地搞基本核算单位的过渡;条件具备的过渡,要报省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公社、大队、生产队的规模,一般不要变动,必须调整时,应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分别报请省、地、县领导机关批准。”此后随着1979年开始的农村改革在广大农村的迅速铺开,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愈来愈显现出优越性,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弊端则更为暴露。1982年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时,终于作出了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重新设立乡政权的决定。这样,作为一段历史时期内存在的“人民公社”在中国大地上就随之走向了结束。
综合上述,党中央和******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对农村所有制问题的认识历经20多个春秋,几经演变反复和曲折。从认识发展的阶段性来看,经历了公社一级所有制一公社、大队f管理区)、生产队(原高级社)三级所有制(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一公社、大队(原生产队)、生产队(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样三个阶段。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多年来在农村所有制问题上,我们一直处于急于求成、急于过渡的状态中,造成多次反复和损失。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似乎这是不可避免的。当然,这种反复和损失最终也化作了我们党在发展农村生产力问题上,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丰富政治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