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全部金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的数额提高到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税额应按照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2)全率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
(3)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将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一定数额的征税对象可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每超过一级,则超过的部分可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进行计税,各级税额之和就是应纳税额。
(4)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而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征税比例。
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某些课税对象。
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为了兼顾不同地区间的差别(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不同),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对同一课税对象分别制定的不同税额。如土地使用税就是按照不同的地区,采用差别税额。
(2)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
(3)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按照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额。
(4)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在依据地区差别或分类分级的定额税率前提下,实行有相应幅度的定额税率。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课税对象在运动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的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一般地,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供应、转移、销售等行为的发生和收益分配活动都可视为纳税环节。
实际操作时,为了把再生产过程的多个难以把握的环节简化,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环节在商业流转课税中表现明显,一般确定为销售和收购环节。如,应税工业品的纳税环节,一般为销售环节;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环节,一般为收购和销售环节。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主体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税款的期限。比如,企业所得税在月末或者季末后15日内预缴,多退少补。各个税种由于自身的特点不同,具体的纳税期限也不一样。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期限,应由税务机关根据各个主体应纳税额的多少分别确定的。
纳税期限的确定,要根据不同的税种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确定。如流转课税,当纳税人取得货款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简化手续,可以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
纳税期限是税收强制性在时间上的具体体现,任何应纳税主体必须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6.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主客体以各种优惠的总称。主要以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实现:
⑴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方式是一种税后利益的让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税,这种优惠方式简便易行,有针对性,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倾斜或直接补偿企业损失上。但从长远看来,直接优惠容易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
⑵间接优惠。间接优惠包括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盈亏相抵、准备金制度、税收抵免和延期纳税等.
间接优惠是以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通过对企业征税税基的调整,达到激励纳税人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
间接优惠侧重于税前优惠,他以加速折旧和再投资的税收抵免两种方式为人熟知,因为这两种优惠方式可以有效的引导企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鼓励企业从长远角度制定投资或经营计划。但间接优惠是前置条件的优惠方式,管理操作起来比较复杂。
二、企业纳税税种概览
税种是税收种类的简称,由征税对象决定。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有24个税种,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就企业而言,要掌握主要是以下两种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类税种
凡是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种都属于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这类税种的计税依据是商品销售额或业务收入额,一般采用比例税率。
2.收益税类税种
凡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和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都属收益税。如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3.资源税类税种
凡是以矿产资源、工地等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均属资源税。如能源税、土地使用税、金属原矿税等。
4.财产税类税种
凡是以法定财产为征税对象,加以征收税款的税种均属此类。如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
5.行为税类税种
凡是以纳税主体的特定行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均属此类,如印花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二)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分类
1.中央税
中央税,也叫“国税”,是国家固定的财政收入。由国家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使用。此种税通常由中央授权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目前这类税主要有:
消费税;增值税;进出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关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金融、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涉外税收;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附加费。
2.地方税
地方税,中央税的对称,是地方的固定财政收入。由各级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使用的税种的总称。此类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目前这类税有:
除上述行业以外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包括交易所的印花税);按地方税附征的教育附加费。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凡是征收的税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管理使用的税种,都属于共享税。
这类税有:
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100%归中央,其余资源税100%归地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央50%、地方50%。
(三)一般企业纳税的种类
我国各类不同性质的企业应纳的税种基本上涵盖了除纯属对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之外的所有税种。下面就几个与企业关系较密切的税种作简单的介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对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为征税对象,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以消费品为对象,向从事批发和零售商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3.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经营活动的营业额为对象,而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应税劳务交易、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款。营业税属于流转税。
4.关税
关税是货物、物品经过一国税境时所征的一种税。
5.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所得额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6.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额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的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使用税率征收的一种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税款。
8.房产税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9.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指以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各种车、船为对象,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0.印花税
印花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1.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12.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开采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各种税种的总称。
企业纳税的基本程序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操作规程。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解交税款,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