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行窃时跌落水井而造成损害,能否获得赔偿?
【案例】
村民陈某在自家的后院里挖了一口水井,由于后院平时很少有人进去,所以胡某对水井未加任何防护措施。一天夜里,小偷张某试图从陈某家后院进入陈家行窃,不小心掉入水井,造成左手骨折。小偷张某能否以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为由要陈某赔偿其损失呢?
【法律解析】
不能。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地面施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而在本案中,陈某挖的水井是在自家的后院中,属于私人场所,因此不符合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法律关系。张某跌落水井造成损伤,陈某无须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而自身受到损害,应由谁来赔偿?
【案例】
男青年魏某夜晚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一歹徒持刀抢劫一中年妇女。魏某奋起与歹徒搏斗,搏斗中不幸被歹徒刺中腹部几刀,歹徒乘机逃脱。魏某住院治疗两个月,共花去医疗费用共10万元。歹徒始终无法抓获,魏某后来找到被救妇女,希望其能为自己支付部分医疗费用,遭到该中年妇女的拒绝。请问,魏某难道要独自为自己见义勇为埋单吗?
【法律解析】
魏某可以要求获救妇女给予其补偿。我国法律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案中,魏某是被歹徒刺上的,本应由歹徒承担赔偿责任,但歹徒逃脱,没有抓获,因此魏某无法向其追究责任。而获救妇女是魏某见义勇为行为的获益人,根据“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原则,获救妇女理应给予魏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劝架被打伤,应该找谁负责?
【案例】
由于财产纠纷,村民孙某对李某大打出手,恰巧被与两人都熟识的吴某看见,于是吴某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吴某的胳膊被孙某用铁棍砸伤,造成吴某左手臂骨折,吴某为此花费医疗费2000多元。后来吴某找到孙某,要求孙某赔偿其医疗费,被孙某拒绝。请问,孙某是否应该赔偿吴某医疗费用?
【法律解析】
孙某殴打李某,是对其人身权的侵害,吴某作为公民,制止其侵害行为是合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赔偿。因此,吴某因制止孙某对李某的人身权的侵害,防止李某遭受更大的损害而被孙某打伤,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孙某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容器遭雷击爆炸致人损失,是天灾吗?
【案例】
某硫酸厂距离程某的鱼塘不足1公里。一天夜里,硫酸厂的一个容器罐遭到雷击发生爆炸。大量硫酸外溢,流进了程某的鱼塘,致使程某养殖的鱼大量死亡,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程某得知是硫酸厂的原因后,要求硫酸厂的负责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而硫酸厂则认为硫酸外溢是因为天灾,属于不可抗力,自己无须承担责任。硫酸厂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法律解析】
硫酸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中,虽然容器是遭到雷击发生爆炸,但硫酸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适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相关法条,即只要实施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作业人的活动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硫酸厂作为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硫酸厂不能简单地以容器爆炸属于不可抗力为理由而拒绝赔偿给程某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污染造成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案例】
李某承包了30亩鱼塘放养鱼,每年收益很不错。可是,2009年年初鱼塘附近建了一家造纸厂。由于造纸厂没有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水乱排放,后来流入了王某的鱼塘,使鱼塘的水受到严重污染,致使李某放养的鱼大量死亡,给李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此情况,李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李某可以向造纸厂索赔。《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公民或法人过错造成污染环境,该公民或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造纸厂由于将产生的污水到处乱排放,使污水流入李某的鱼塘,造成了鱼大量死亡的事实,给李某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公交公司有责任吗?
【案例】
王大姐是一家纺织厂的女工,因纺织厂离家较远,为了上下班方便,王大姐办理了一
张公交卡,每天乘坐公交车上下班。一天在乘坐公交车回家的途中,在一十字路口,公交车司机为了躲避从侧面行来的大卡车,紧急刹车,致使王大姐头部撞上座位前方扶手,裂开了一个大口子。后来王阿姨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可公交公司以乘车受伤自己负责为由,拒绝负责。请问,王阿姨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公交公司有责任吗?
【法律解析】
公交公司为乘客提供的是有偿承运服务,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王阿姨在乘车过程中,公交司机为了躲避大卡车而紧急刹车,致使王阿姨头部受伤,系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替人出谋划策,分文未收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
崔某家有一片果园,每到水果成熟时,崔某都很烦恼。原来经常有人在夜里潜入果园偷果子,崔某不得不去看守。当果园又一次被偷后,崔非常生气,找到村民陈某商量对策。陈某也对行窃者非常讨厌,便告知崔某说:“在果园挖几个坑,埋上猎夹,这样就可以抓住窃贼了。”并将自家的猎夹提供给了崔某。崔某依计而行。几天后,当村民马某经过崔家的果园时不慎落入坑中,被猎夹夹断了脚腕,花去医疗费用8000元。马某找到崔某要求赔偿,崔某认为猎夹是陈某的,应由陈某赔偿。那么,马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法律解析】
马某的损失应由崔某与陈某共同赔偿。崔某听从陈某的劝告,在果园内挖坑放置猎夹,应该能遇见到可能会导致他人伤害,但依然实施并造成马某受伤,所以应当承担马某的损失。而陈某向崔某提供猎夹、出谋划策等行为,属于帮助、协助他人侵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帮助行为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所以,马某的损失应该由崔某与陈某共同来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被人群殴致伤却找不出具体的侵害人,怎么办?
【案例】
胡某独自一人在酒吧喝酒,因小事惹火了一群青年。他们二话不说,就集体对胡某拳打脚踢,造成胡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后来警察及时赶到,将那伙青年带进了派出所,并将胡某送往了医院。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胡某1万元。胡某出院后找到那伙青年人,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们都不承认自己动手打人,而胡某又不清楚到底哪些人对自己实施了侵害行为。那么,胡某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解析】
那伙青年人应该集体承担胡某的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盛名健康权,任何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胡某受到了那伙青年人集体他非法侵害,应该由侵权人给予赔偿。胡某无须证明具体哪一人对自己实施了侵害行为,具体由谁对自己赔偿,由侵权人彼此证明,排除自己的责任,如果他们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害行为,则认定为共同侵害,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失手伤人,谁承担责任?
【案例】
小海的父母在一起交通意外中双双遇难,因小海姥爷家经济状况不错,14岁的小海便和姥爷一起生活。今年暑假,小海无意中将邻居李某家8岁的孩子打伤,李家为此花费医疗费3000元。因小海父母双亡,李家人一时陷入了困境,不知该找谁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李家可以要求小海的姥爷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不明时,确定监护人的两点限制:一是顺序在前者;二是具有监护能力。本案中,小海的父母死亡,因此,作为其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是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且小海的姥爷家庭状况不错,具有监护能力。所以,李家可以要求其姥爷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雇用人造成他人伤害的,雇主有责任吗?
【案例】
刘某是某副食品公司的老板,他雇佣了司机徐某为其送货。一天,徐某开车与刘某一起送货途,由于雨天路滑,在经过某段十字路口时,将行人小柯撞翻在地。事故发生后,徐某与刘某紧急将小柯送往医院救治。但在缴纳医疗费时,刘某与徐某发生争执,刘某认为造成事故的是徐某,医疗费应由徐某自行支付;而徐某则认为,自己是为刘某送货途中发生的车祸,给小柯的损害应由刘某赔偿。那么,雇佣人造成他人伤害的,雇主有责任赔偿吗?
【法律解析】
刘某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有关法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徐某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意外是由于雨天路滑所致,因此给小柯的损害赔偿应由刘某支付。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