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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民法通则篇——民事权益民事活动(3)

★代管人可以自行处理失踪人的财产吗?

【案例】

李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抚养年仅5岁的儿子。李某在一次进深山打猎后一去不归。两年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依法代管了李某的财产,李某7岁的儿子也由其抚养。后来,李某的弟弟由于无力负责李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便将李某的房子卖掉,用来维持李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及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对此,李某的亲属意见很大,认为李某的弟弟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那么,李某的弟弟能否变卖李某的房产以用于日常开销呢?

【法律解析】

李某的弟弟为李某儿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变卖其财产是合法的,只是不应将其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是指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在本案中,李某的弟弟因无力负担李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变卖其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将钱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则不合法。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一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当事人并未死亡,他在被宣布死亡期间的民事行为有效吗?

【案例】

小徐与网友结伴出去旅游,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音信全无。5年后小徐的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布其死亡,并依法继承了小徐名下的一处房产。其实小徐并未死亡,他与一女子在偏远的山区结婚、生活。后来,小徐因病去世。去世前小徐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爱妻小惠。小惠后来找到小徐父亲讨要房产,但遭到拒绝。那么,小徐在被宣布死亡期间立遗嘱的行为有效吗?

【法律解析】

小徐的遗嘱有效,小惠可要求得到房产。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虽然小徐被法律宣告死亡,但实际上他还活着。也就是说,当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抵触时,以自然死亡为准。当遗嘱与宣告死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相抵触时,以遗嘱为准。所以,小徐立遗嘱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小惠可因此得到房产。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六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复活”,婚姻关系可恢复吗?

【案例】

钱某于4年前突然失踪,其妻子韩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后回娘家住,并一直未再嫁人。突然一日,钱某回到家中,并来到韩某娘家找到韩某,让其跟他回家。韩某拒绝,钱某认为韩某依然是自己的合法妻子,而韩某则认为钱某被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跟钱某回去。那么,钱某的要求合法吗?

【法律解析】

钱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在原配偶尚未再婚的情况下,被宣告人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两者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本案中,只要钱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他与原配偶韩某的婚姻关系就自动恢复。所以,韩某不能简单地以钱某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就自动消灭为由拒绝恢复与钱某的婚姻关系。如果钱某被宣告死亡后韩某改嫁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钱某与韩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复活”,能否要回已被转移的财产?

【案例】

鲁建业的父亲鲁解放外出务工失踪,被宣告死亡后,鲁建业依法继承了父亲的房产。后因急事,鲁建业不得已将房产卖给朋友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一年后,鲁建业的父亲又重新出现。当他得知自己的房产被儿子卖掉后很生气,要求唐某返还房产,刘某不同意,理由是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已经过户,是自己的合法所得。请问,鲁解放还能否要回房产?

【法律解析】

鲁解放无法要回房产。从法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这一规定来看,鲁解放应该可以要求返还房产。但法律另外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的,如果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具体到本案中,鲁建业已经将房产卖给了唐某,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这一要件。因此,唐某是房产的合法所有人。鲁解放无法要回房产。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被宣告死亡人“复活”,能否要回被恶意侵占的财产?

【案例】

富商朱某神秘失踪2年后,其儿子小朱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宣告朱某死亡。在公告期间,小朱无意中得知父亲还活着,但为了获得父亲公司的股权,他隐瞒了事实的真相,并迅速继将朱某公司的股权低价转让给了万某。后朱某回到家中,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小朱赔偿其股权损失。小朱是否应该向父亲朱某作出赔偿呢?

【法律解析】

小朱应当赔偿其父的股权损失。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具体到本案中,小朱隐瞒其父还活着的事实,恶意取得其财产,符合法条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小朱不但应该依法赔偿其父的股权,还应当赔偿其因股权上涨或其他情况所产生的利益。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合伙与法人

★法人和法人代表应该如何理解?

【案例】

李某是某乡镇企业的法人代表,李某在以该企业法人的名义与朋友蒋某搞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蒋某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蒋某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却以自己不是法人为由拒绝。到底谁应为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析】

作为法人的李某所在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见,法人是一种组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代表这种组织行使职权的自然人。也就是说,有法人才会有法人代表,当然,没有法人代表的法人也是不存在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李某在经营中给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合伙承包经营的,妻子应该承担亡夫的债务吗?

【案例】

村民杨某承包了一个小型林场,其妻谢某也参与经营,经营所得收益除了用于家庭生活外,其余都存了起来。2008年,杨某因救林场火灾意外身亡。杨某生前为经营林场曾向朋友刘某借款10万元。现在杨某已经死亡,刘某只好要求谢某偿还债务,但遭到谢某拒绝。请问,谢某是否应替夫还债呢?

【法律解析】

谢某应该偿还欠款。本案中,杨某与其妻谢某共同经营林场,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依法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我国法律规定,经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所以,谢某应在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后,依法承担债务,偿还丈夫杨某的欠款。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顾客在合伙饭店就餐中毒,应向谁索赔?

【案例】

孙某与朋友程某合伙开一家饭店,孙某提供店面,程某负责饭店一切事物,两人五五分成。没想到饭店开张不久,因卫生不达标,顾客吃饭出现了中毒事件,遭到顾客索赔,孙某和程某相互推托。那么,顾客应该找谁索赔?

【法律解析】

顾客可向他们两人中的任意一人提起素赔,或者向他们两人共同索赔。此案例中,程某是饭店直接经营人,要为中毒事件承担责任。而孙某与程某之间的关系为合伙关系,虽然孙某只提供了铺面,并未参与经营,但按照约定参与了盈余分配,所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孙某也应为此次中毒事件承担连带责任,顾客向他们共同或任一人索赔都可以。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六条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退伙后还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吗?

【案例】

赵某、王某与邓某三人合资,办了一家汽车配件店。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配件店严重亏损。后来,王某家有急事需用钱,遂向赵某、邓某提出退伙,赵某、邓某同意。三人经协商约定:王某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那么,王某是否可以由此免除对原合伙配件店的债务?

【法律解析】

王某仍应对原合伙配件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赵某、邓某均同意王某不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但其明显属于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并不能因此免除王某对其合伙期间的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王某仍应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三条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企业被兼并,所欠债务由谁承担?

【案例】

某快餐店欠范某一笔借款,后来该快餐店被某酒店兼并,并成立了某餐饮有限公司。范某按期找到原快餐店负责人收账,负责人告诉范某,原快餐店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餐饮公司负责;范某于是找到该餐饮公司,要求其支付欠款,可该公司法人代表却说快餐店的债务并未交接。那么,范某到底应向谁要自己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