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西方科技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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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政府干预与否:国家科技政策的完善(2)

今天,基础研究是技术进步的先行官,这一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确实。19世纪,美国人在机械方面的独创性大大地发展了工艺技术,这种独创性主要建立在欧洲科学家的基础科学发现之上。现在的情况不一样了。

一个在新基础科学知识上依赖于其他国家的国家,它的工业进步将是缓慢的,它在世界贸易中的竞争地位将是虚弱的,不管它的机械技艺多么高明。

由此产生了“支持基础研究是联邦政府的职责”的政策,这在1945年9月6日总统杜鲁门向国会提交的特别国情咨文中得到明确的表述:

战争期间,我们已经学会了许多有关组织科学研究的方法,学会了许多鼓励与支持科学活动的办法。

原子能的发展清楚地表明了我国的大学、工业与政府协调工作可以取得何等的成就。广阔的科学领域有待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去征服。

为从我们已学会的事情中,对今后带来充分的效益,我敦促国会尽早正式通过关于成立单独的联邦政府研究机构的立法。这一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能:

(1)援促进与支持属于国家防务与安全方面有关的基础研究与发展项目。

(2)援促进与支持基础科学与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看来美国支持基础研究的政策是以一定的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理论为基础的,有其合理性。

关于政府各部门对基础研究的责任,在1954年3月15日总统艾森豪威尔第10521号命令中也表述得清清楚楚,他说:

全国科学基金会应该不断增加它的责任,通过合同和赠款向一般的研究提供政府支持。其他政府机构在与它们的职能密切相关的领域内对于基础研究所进行的各种工作及支持,被认为是十分重要和合适的,而且应该继续下去为各个专门使命而成立的政府机构,应该支持和进行许多长期的基础研究,从这些方面得到的情报,是被看做对于它所承担的使命有直接的意义各个为专门使命而成立的政府机构必须与可以应用在它们的任务中的最先进,最完善的科研工作保持密切的联系。对于这一命令,肯尼迪总统,约翰逊总统或者尼克松总统都没有撤消。

二战之后的冷战国际形势,从另一个角度加深了对基础研究重要性的这种认识。1947年杜鲁门总统助理J.

斯迪尔就极力主张联邦政府要支持科学研究即基础研究,其理由之一是因为冷战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世界上大多数大国都认识到科学(即基础研究)对他们国家的重要性,而且不断地增大其研究与发展预算。例如苏联1947年的预算据报导为12亿美元,相比之下其1946年的经费才9亿美元。此外,俄国已着手编制一项加强科学教育的五年计划,据称按此计划每年要培养出14万名工程师与科学家。英国的巴罗委员会(Barlow committee)最近推荐一项计划,提出每年培养出的科学家人数增加一倍。甚至像比利时这样的小国家,尽管其经济受到战争的严重破坏,最近也把他们的研究和发展经费翻了一番。

因为冷战而导致的国防科学技术优先的政策,也强化了这种对基础研究重要性的认识。1946年美国海军内成立了海军研究署,并实行了庞大的支持大学进行基础研究的规划,1949年《海军研究署年度报告》指出:

之所以要实施这个规划是因为,四桩极其重要的事实形成了这个规划的模式, 第一,我国的安全与昌盛依赖于自己的科学力量,支持这种科学力量的,是不能预料但必然出现的基础研究的成果。第二,基础研究实质上是和平阶段的一个长期的活动,以战时那种突击发展的气氛是不能有效地进行基础研究的。第三,战争期间,美国的基础知识储备已经被消耗到了入不敷出的地步。第四,海军没有发展常规武器、对抗性武器和急需的先进材料、设备和工艺所必不可少的基础知识。

1955年,美国政府执行部门委员会在一份审查政府的研究开发工作报告中指出:

为加强军事力量而制订的研究与开发规划涉及的范围扩大到物理学科的全部基础研究工作。于1963年3月28日,美国国防部长R.麦克纳马拉在国会上从国防科研R&;D的流程分析了基础研究对新式武器或装备系统研制的重要性:

研究与发展本身可被细分为许多有意义的连续阶段。

(1)研究(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这一努力直接扩大物理和环境科学领域的知识面,如数学、物理学、心理学、生物学和医学。

(2)探索型开发(Exploratory Developments)——这一工作直接解决专门的军事问题,但对于为技术上或业务上的试验而开展的实验性硬件的实际发展工作也要有所兼顾。

(3)高级开发(Advanced Developments)——是指一种已进行到某一程度的规划,它后于为技术或业务的试验而开展的实验性硬件的发展工作,而先于决定出是否应为部队的最后使用而进行设计与施工。

(4)工程型开发(Engineering Developments)——指为部队的使用而进行的工程施工,但它还不等于在生产和部署上都能通得过。

(5)作战系统开发(Operational Systems Development)——

系指继续的发展,试验,评价,以及已进入生产——部署阶段的设计方案的改进。

前三类——研究,探索型开发,前期开发——才是我们“技术大厦砖石”的产地,即新工艺和关键性组件,这是我们大系统的发展所必需的。没有这些大厦的砖石,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开展工程型开发,更甭说搞作战系统开发了。缺乏对这一原则的认识是我们以往在执行研究与发展计划中造成浪费和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美国国防部长的这一段分析,说明美国科技政策的制定者有较好的“科学技术论”和“技术创新经济学”的理论功底,这值得我国国家公务员学习。您在前面谈到美国联邦政府对科学技术的R&;D活动是“适度干预”,那么如何理解它的涵义呢?做到这一点的政策准则又是什么呢?

V·布什提倡的政府应干预科学技术的R&;D活动是“适度的”干预,而不是政府包办R&;D活动的一切。这种适度干预的政策准则是:仅对“市场机制失灵之处”进行政府干预;对“市场机制有效之处”政府则不必去干预,让“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自己去解决。适度干预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直接资助,二是间接推动。V·布什在报告中明确强调,对科学的基础研究领域应直接资助,对企业中的技术的研究开发则应是间接推动。

下图是联邦政府基础研究的支出占全国总支出的比重,各年之间在60%~80%之间波动,这反映了联邦政府对基础研究资助的强度是很大的。这是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为什么美国科学论文数一直占全世界总数1/3强,为什么美国能成为世界科学研究中心的重要原因之一。

到了90年代前后,这种适度干预的政策又明确地延伸到技术中的“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领域。

它的政策动因又是什么呢?

在第四讲中,我们已经说过,如果从系统的角度来看,一个自成一体的自足的技术,一定是包含专有技术、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的复合体。其中:专有技术(proprietarytechnology)是指具有确定的、专用的商业应用的技术。共性技术(generic technology)是指将科学理论推向市场应用的第一步成果,在其基础上通过R&;D活动就能进一步开发出专有技术。基础技术(infratechnology)是指一套多样的“技术工具”,包括测量和测试方法、人工物品、科学和工程数据、过程模型以及系统技术组分之间物理和功能界面的技术。它是开发共性技术和专有技术的支撑。

如果从技术复合体的完备性来看,其任何一共性技术或基础技术的缺失或不完善,都会有损于其专有技术的发明、改进和完善,从而影响该技术学科的平台建设和发展。一个在产业上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技术,其专有技术、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在整个产业的技术平台上一定是完备而且相互匹配的,其任何一共性技术或基础技术的缺失或不完善,都会影响该技术的专有技术在产业化上的进程和经济效益。

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虽然研究成本相对较低,但是市场风险较大,耗时较长,无固定产品特征性也较明显,因此企业在此两类技术的研究开发上投资的积极性不大,出现了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这样就导致整个国家在宏观上对这两类技术的研究开发上投资的严重不足。考虑到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对专有技术和整个技术复合体研究开发的关联性和奠基性,美国联邦政府二战后,特别是90年代后根据产业发展的经验,认为这两类技术领域也应是政府适度干预的领域。例如1988年后启动的先进技术计划,就以政府投资和资助的形式,采用与产业公司合作研究开发这两类技术的途径来进行适度干预。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的R&;D活动大量地在联邦实验室内进行,对此联邦政府完全是采用资助的形式。

看来这种政策修改是具有合理性的。这实际上是对现有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美国技术政策的不断完善,反映了美国科技政策制定的与时俱进理念。这可以从1990年美国技术政策的文本中清楚地看出:

一个国家的技术政策是建立在广泛的原则基础上的,这些原则又取决于它的技术资源的分配。在大多数情况下,竞争的市场力量决定着美国技术资源的最佳分配。然而,政府也能够通过支持和补充这一力量而起一种重要的作用。

技术政策不是一种一旦建立后就不改变的东西。广泛的原则存在着,但有效的技术政策要求对国内国际中变化了的情况有足够的灵活性来作出反应。我们处在一个以不断增长的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和在其他工业国家技术能力不断增强为标志的时代,这些因素为美国企业造成了竞争的挑战,同时也造成了机会。为了形成一个国家的技术政策,必须考虑到这个国家的传统、它的优势和劣势以及它所存在的国际环境。

科学技术的R&;D活动也发生在企业,那么联邦政府是如何对待它们的呢?

下面,我再介绍一下美国联邦政府对企业的R&;D活动采用的政策,这就是鼓励推动的间接干预政策。联邦政府认为,企业的R&;D活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去调节,政府不必去直接干预,但还是可以通过间接手段对其进行鼓励推动,其政策措施之一是利用税收杠杆。联邦政府从1981开始用“税收抵扣”的形式间接资助企业的R&;D活动。1992年出台了“资本所得税收减让”的形式激励和推动企业的R&;D活动。

20世纪80年代之后,联邦政府对企业进一步实行区别对待。对占全国企业总数95%的中小型企业,在技术的原创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资上,联邦政府择优并采取早期阶段“资助、孵化”的方式。与此政策配套的是“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该计划鼓励小企业加入与联邦的任务相关的R驭D之中,并将有商业前景的技术带入市场。根据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从那时到2000年,任何一个开放研究基金超过一亿美元的政府机构和联邦实验室,都必须拿出基金中的一部分(1993年是2豫,到1997年计划增加至2.5豫)竞争性地授予小企业。将其扶上马,然后再送一程。

对占全国企业总数5%的大型企业,在技术的原创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资上,联邦政府采取“政府倡导”与私人企业“合作伙伴”的方式进行。

1996年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其《技术与国家利益》一书中指出:

过去,美国公司能够进行探索性研究,很少考虑这种研究对公司收入的短期影响。然而,现在美国产业界的R驭D活动已经从长期的探索性研究转向短期商业目标的实现上。这种转变受竞争压力的驱动,使公司精简且更现代化,R驭D更贴近消费者的需求,注重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尽管这些趋向是对当今竞争现实的一种合理反应,但也已经使新技术之泉有干涸的危险,而我们的国家却必须吸取这些新技术以保持竞争力。

联邦政府的技术措施被设想为应当有助于重新充满这些源泉,通过与产业界形成合作伙伴关系,政府能够帮助保证美国的公司和工人开发那些在明天的全球市场进行竞争所需要的技术手段。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剌激产业主动研发最有效的政策措施是上述干预政策的一种整合,即政府以部分科技经费补助与产业集群有联系的专业化研究机构,再拨部分经费补助企业和其他研究机构进行委托研究,其余则用来补贴小企业,以及支持大学进行研发工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在技术创新中要做到主体到位,首先要做到在技术创新经费投入上到位。美国联邦政府对企业经费投入的有关政策,对我国是有参考价值的,因为我国现在大部分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费投入上还不到位。

在政策干预主体上,从发挥联邦政府在R&;D上的作用,进一步发展为推动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在R&;D上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