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卫年鉴(2014)
38432200000115

第115章 附 则(1)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三条 两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相应的政府质量奖励规定。

中卫市城市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卫政办发〔2013〕82号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建设美丽中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中卫市城市市区内停放车辆时,应自觉将机动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泊位,不得非法侵占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临街商铺未划定停车位的区域。

第二条 凡在市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无停车泊位的临街商铺门口以及停车场以外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均属乱停放车辆。

第三条 停车场和临街商铺未划定停车区域乱停乱放车辆由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划定的公共停车位乱停乱放车辆由沙坡头区公安分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与沙坡头区公安分局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乱停乱放,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的车辆,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集中整治;同时,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与沙坡头区公安分局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人员与交巡警一对一的协作机制,发现乱停乱放车辆,要及时联系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停放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一)对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乱停乱放情形的,沙坡头区公安分局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对停车场不按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发现一次,对停车场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督促定期整改,对发现三次以上的按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处理;对在临街商铺门口未划定停车区域停车的,妨碍其他行人通行、影响市容市貌

的,城市网格管理人员要与该路段的交巡警及时联系,责令其立即驶离,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对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沙坡头区公安分局要将乱停乱放车辆信息及时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作为该车年审时的处理依据。

第七条 沙坡头区公安分局和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要对各自的工作人员建立考核机制,对乱停乱放车辆治理情况进行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依据,每月兑现奖罚;对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按照《中卫市行政监察建议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9日起施行。

中卫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

咨询工作制度

卫政办发〔2013〕90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各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咨询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职责(一)参与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全局性、战略性重大课题研究,对具有影响力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区、城市重点地段建筑、重要城市雕塑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城市重要市政工程设施(给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桥梁、城市道路等)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四)参与评审城市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街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方案。

(五)参与评审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机构与成员

(一)专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卫市规划

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专委会的会议组织及日常工作。

(二)专委会成员由各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业构成包括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筑、结构、市政工程、交通、环保、消防、旅游、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

(三)专委会组成人员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专家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工作方式

(一)专委会实行会议咨询方式。项目评审会议由市专委会办公室视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咨询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二)每次出席专委会项目评审会议的专家由专委会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涉及专业情况抽选。

(三)专委会会议形成的意见随申报项目一并报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重大项目由市规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专委会专家可随时向专委会办公室提出促进中卫城乡规划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经费保障

(一)专委会工作经费主要包括专家咨询费、交通住宿费及其他相关会务费用等。

(二)专家咨询费每人每次300耀500元,重大项目视项目规模及项目重要程度另行确定。

(三)工作经费由专委会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核拨,专款专用。专委会为个别建设项目召开专题评审会议,咨询费由项目单位支付。

附件:中卫市规划咨询专家名单(略)

中卫市烟草广告管理办法

卫政办发〔2013〕14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卫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候车(机)

室、售票厅、电影院、体育场(馆)、会堂等公共场所内外设置烟草广告;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带有烟草标识的物品。

(二)禁止利用街道、广场、车站、公共设施等地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墙壁等烟草广告。

(三)禁止在出租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

第三条 对违反第二条规定的,工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处罚。

第四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卫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若干规定

卫政办发〔2013〕144号

一、为有效化解自然灾害和动物疫病灾害损失,切实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经营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中、高保额相结合,投保人自主选择,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三、保险险种共分22个。其中种植业保险险种9个,分别为水稻、小麦、玉米、硒砂瓜、温棚(日光温室和大中型移动温棚及小弓棚)、马铃薯、葵花、露地蔬菜和小茴香。林果业保险险种5个,分别为枸杞、苹果、葡萄、红枣和梨。养殖业保险险种8个,分别为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蛋鸡和肉鸡。

四、结合实际确定保险金额。种植业类:小麦、玉米分300元/亩、500元/亩、700元/亩三个档次,水稻、硒砂瓜分400元/亩、600元/亩、800元/亩三个档次,马铃薯、葵花、小茴香分500元/亩、700元/亩、900元/亩三个档次,露地蔬菜分1000元/亩、1200元/亩两个档次,温棚分8000元/亩、10000元/亩两个档次;林果业类:苹果、梨分7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三个档次,葡萄、红枣分8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三个档次,枸杞分1500元/亩、1700元/亩、2000元/亩三个档次;养殖业类:成年奶牛分6000元/头、10000元/头、12000元/头三个档次,后备奶牛分3000元/头、5000元/头、6000元/头三个档次,肉牛基础母牛分2500元/头、5000元/头、7000元/头三个档次,肉羊种羊2000元/头,基础母羊分500元/只、700元/只二个档次,能繁母猪、育肥猪分800元/头、1000元/头

两个档次,肉鸡15元/只,蛋鸡20元/只。

五、保险费率。温棚4%,马铃薯5%,小麦、水稻、玉米、葵花、硒砂瓜、脱水蔬菜、小茴香、葡萄、苹果、枸杞、红枣、梨均为6%,肉鸡、蛋鸡保险费率为7%,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为6%。

六、保险期限。种植业中温棚保险期限为一年,其他种植业保险期限为从种植到收获的一个完整生长周期;林果业保险期限为每年3月10日前到果品收获结束的一个完整生长周期;养殖业中能繁母猪、奶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保险期限为一整年,肉鸡、蛋鸡、育肥猪、肉牛、肉羊保险期限为从投保之日起到出栏的一个生长周期。

七、在执行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保额、保费、补贴标准政策的基础上,超过自治区规定最高保额标准产

石头缝里长出的硒砂瓜

生的保费由县(区)财政补贴40%,投保人承担60%;肉鸡和蛋鸡的保费由县(区)财政补贴70%,投保人承担30%。

八、农业保险责任的设定以自治区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中卫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贷款

贴息暂行办法

卫政办发〔2013〕163号

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解决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提高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繁荣发展的20条政策的通知》(卫政发〔2012〕25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中卫市“百家培育”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每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科学技术局、农牧局等部门参与,从沙坡头区注册的工业企业中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增长有后劲,成长有潜力,科技含量高,优势特色明显的中小微企业100家,其中中型企业25家,小型企业30家,微型企业45家,作为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以下简称“百家培育”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欠税企业不得入选“百家培育”中小微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相关划型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三、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2500万元,用于向沙坡头区“百家培育”企业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的逆向贴息。

四、向中卫市沙坡头区“百家培育”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小贷公司、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等,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并获得逆向贴息资金。

五、贴息办法

1.对市内外金融机构为我市“百家培育”企业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改贷款,由市财政局按贷款额给予金融机构2%(年利率)的利息补助。

2.为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环境,对创业园区管委会采取打包方式为园区实力较弱的小微企业创

业发展取得、并实际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比照上述标准给予贷款金融机构相应的利息补助。

3.为突显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作用,对于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贴息补助标准提高0.5个百分点。

4.金融机构于同一年度向同一企业发放的申请逆向贴息补助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中型企业2000万元,小型企业1000万元,微型企业500万元。

5.对向纳入自治区“百家成长、千家培育”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已享受自治区贴息补助的,不再享受市财政贴息补助。

6.以上贴息补助时间原则上与贷款时间一致,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