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外著名法学院有关经济法教学的实践
国外经济法课程因所属法系不同,其设置存在较大差别。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没有明确以经济法命名的课程,其经济法学科多散见于竞争法、破产法、企业法等课程设置,且这些课程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在各高校法学院的选修课程中,这是由英美法学院“小必修、大选修”的课程设置模式所决定的。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类似“经济法”、“经济法总论”、“经济公法”等课程较为常见。有学者研究认为,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和德国一般会将“商法”列为其主干课程,但考察其具体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所谓的“经济法”相近。尤其是在俄罗斯,“经济法”成为一些著名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的必修课。[9]
四、一种理论讲授与学生参与相结合的经济法教学模式
(一)“学生参与”的界定
传统的教学模式通常是由教师全面主导,学生参与积极性不强,师生互动程度不高,容易导致法学教育成为单纯的授课式教育。笔者所倡导的学生参与型的经济法教学,着重强调经济法课堂中学生的参与度,具体体现在授课内容建设和授课方式建设两个方面。一方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授课资料的准备过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激发其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培养其经济法相关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在授课上采取较为灵活的形式,课堂上适当加入以学生为主的环节,教师辅以指导、点评,同时争取增加模拟教学和实地教学的内容,让学生切实参与到理论探讨与实务工作当中,以契合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
(二)“学生参与型”经济法授课内容建设
1.课程大纲及教学讲义
经济法教学大纲是经济法教学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统率经济法教学的目标、内容和教学安排等内容,对于经济法教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建立新的授课形式必须以调整和完善教学大纲为基础和前提。新的经济法教学大纲可以考虑以培养经济法卓越法律人才为宗旨,在总结现有经济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合理布局教学规划及内容,加强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将经济法基本理念融入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当中,强化经济法学科的体系性和各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区分重难点,合理规划课时。
教学讲义是经济法授课的重点内容,须严格依照教学大纲要求,合理设计授课重难点。一方面,教学讲义要吸收经济法学界所取得之共识,尤其是在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的共识,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针对各经济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其界限和范围,区分重难点,合理安排授课内容,构建较为合理的经济法教学体系;另一方面,在讲义中融入新近的典型案例、热点案例、各类考试真题等,丰富讲义内容,以增强教学讲义的时效性和丰富程度。
2.经济法规
经济法规体系庞杂、散乱,且变动性较强,作为经济法教学内容的一部分,须及时收集新近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同时及时对已经过时、废弃的法律、法规进行删减,保证所编经济法规的有效性。相关法规的汇编、整理乃至分享过程,都可以允许学生参与进来,以加强其对经济法规的整体性认识。
3.典型案例、热点案例
典型案例、热点案例一直以来都是经济法教学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相关案例的整理、汇编、分析对于强化经济法教学的实践性有一定的助益。组织学生进行案例的收集、整理、分析,本身便能激发学生学习热点、关注时事的积极性,同时激发起学习的主动性。
4.延伸阅读
经济法不但有法的属性,还具有经济学、社会学乃至政治学的属性。学习经济法需要以广博的知识为基础和支撑。延伸阅读一方面可以是对经济法的延伸学习;另一方面通过对相关学科的深入学习可以加深对经济法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认识,着力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5.思考题
根据经济法课程学习的重难点、经济法学界的争议问题、经济法学理论前沿问题设置相关思考题,帮助学生理解课程学习的重点、难点,引导学生对学科争议问题和前沿问题的思考。
6.各类考试真题
针对学生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方面的需求,组织汇编相关考试真题,结合其特定需求,进行针对性教学。以在保证教学任务和教学质量的同时,为学生顺利升学、就业增加砝码。
7.学术期刊数据库使用
经济法教学要注重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而学生能够自学的关键在于对各种文献的搜索能力,尤其是外文文献的搜索能力。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须着重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经济法相关学术期刊网站。
8.经济法教材
由于经济法理论众说纷纭,学界所取得共识有限,众多经济法教材在体例结构和内容方面多有不同。教材作为学生进行课程学习的重要辅助工具,须慎重选择。通常认为,经济法教材应符合经济法学科的特点,体例安排合理、恰当,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以反映本学科的共识为主,突出教学目标和相关要求。
9.经济法教学网站
依现有的技术条件,建设经济法教学网站是可行的,且对经济法教学有较大助益。教学网站一方面可以共享经济法教学资源,包括经济法讲义、经济法规、典型案例、相关阅读材料、各类考试真题等;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经济法教学互动的平台,加强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学习交流。
(三)“学生参与型”经济法授课方式建设
1.小组讨论
小组讨论即将全体学生分为多个小组,各组针对特定经济法问题进行内部研讨,并最终形成小组讨论成果,在课堂上进行展示。这种方法对于人数较多的课堂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实践教学方式。通过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查找资料、主动发言,激发其学习的积极性、加深对学习内容的认识和理解。
2.个人演讲
个人演讲是所有授课方式中学生参与度最高的一种,着重考察其独立完成经济法理论研究与相关实践的能力。个人演讲主题不限于可诉性的经济法问题,因此其选题范围较宽。通过台上个人演讲、台下教师、学生提问等环节,不但演讲者能够深化对经济法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台下学生基于对多数演讲者所涉问题的讨论,也可以较为全面的认识相关经济法问题。这种方式可以使得多数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语言表达等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式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较为成熟的方式,目前国内多数高校已建立模拟法庭,供法学专业模拟法庭辩论。模拟法庭可以让学生在接近真实的状态下,熟悉经济法案件审判的实际过程,掌握与经济法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切实锻炼学生处理实际经济法案例的能力。也须看到,经济法的可诉性不强的特点,决定了模拟法庭对于学生全面理解、掌握经济法相关理论与实践有其局限性,需要通过其他教学方式予以弥补。
4.实地观摩、考察
多数学者批评目前国内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有所脱节,这是传统教学方式所导致的。教师乃至学生在课堂上讲述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多是通过书本、网络获得的。学生接触实务工作的机会较少,很难把握学习的正确方向,日常学习与实务工作脱节在所难免。因此,可以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进行实地观摩、学习,以明确社会需要,矫正学习态度和学习方向,从而切实向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方向发展。
On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etical Lectures and Student Participation in Economic Law Teaching
Yuan Dasong Yu Shaopeng
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economic and market-oriented reforms and the promoting in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the inter-disciplinary talents of economic law become the urgent need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Traditional teaching modes of economic law have obviously been not suited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raining of superior legal talents in economic law under the new situation.This situation is supposed to be changed.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odes and the teaching system of the economic law,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its development.Combined with introduction of the teaching practice of economic law in well-known Law Schools in and abroad,this paper advocates the "student participation type" of economic law teaching.
Key words:Economic Law,Teaching Economic Law,Course Teaching Reform,Course Construction
注释: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3] 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载《比较法研究》,1996(2)。
[4] 董玉明:《我国经济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研究》,载《全国经济法学科建设高层论坛材料汇编》,2012(12)。
[5] 吕忠梅:《湖北经济学院经济法教学与课程建设情况介绍》,载《全国经济法学科建设高层论坛材料汇编》,2012(12)。
[6] 蔡镇疆:《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思考》,载《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0(5)。
[7] 杨健:《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与经济法课程教改模式探究》,载《经济研究导刊》,2009(17)。
[8] 以上各知名法学院的经济法教学实践主要来自《全国经济法学科建设高层论坛材料汇编》,42~89页,135~146页,2012(12)。
[9] 蒋大兴:《被隐匿的经济法学科逻辑——经济法的课程设置:Top Law Schools and Others》,载《全国经济法学科建设高层论坛材料汇编》,2012(12)。
讲授式教学方法中例子的选取标准
刘科[1]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尽管讲授式教学方法受到诸如呆板等各种抨击,但无可争议的是,其仍是当前最主要的一种教学方法。举例子等改进措施的推出,更是使其焕发了第二春。然而,举例子不同于案例教学,在举例子时如何能做到既发挥案例式教学的优点,又能在讲授式教学中得以融合,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讲授式教学方法中举例子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限于篇幅,笔者仅谈一下例子的选取标准问题。
第一,例子应该具有典型性。举例子时要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学生分析研习,以达到通过例子讲授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及举一反三之目的。例如,在讲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存在的立法缺陷时,举一个警察与非警察共同以警察身份进行抢劫的案例,引导学生讨论这种情形到底是全案按照“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加重处罚还是仅仅对非警察按照“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加重处罚,但无论是哪种处理结果,都存在难以逾越的理论障碍,进而得出立法确实存在不完善之处的结论。
第二,例子应短小精悍,一事一议,从而使其有机融合于讲授式教学方法。现实生活中诸多案例典型、疑难之处甚多,如在一个法律规范里将其全部讲解清楚,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例如,“许霆盗窃案”是一则区分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乃至探讨民意与司法、刑法与民法关系的经典案例。但是,在有限的课堂讲授时间内,不可能把所有争议问题一一详解。因此,应抓住重点加以详述,如在讲授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时,结合该案探讨一下“机器是否可以被骗”问题;在讲授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时,也可以结合该案讨论盗窃行为方式是否要求具备“秘密性”及其具体认定问题。
第三,所选案例具有争辩性。应当选择那些理论上和实践中有较大争议,具有较强可辩性的案例。例如在讲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时,涉及人的生命权是否可以比较的问题,对此可以举2人遇到海难时仅可以存活1人,能否杀害另1人予以自救的例子。这种案例能够激发学生积极思维,提高学生的论辩能力,从而对于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2012年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三等奖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