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 星期一 小雨
今天,新来的********来我乡调研。为了给县里领导留下一个好的印象,我们整个乡镇昨天已经整整做了一天的准备工作。********过来的马路两边都被打扫得干干净净。本来想给新领导一个好的印象,没想到后来因为村民上访给新领导留下一个极差的印象。
********是9点多来的,10点左右的时候B村20几个村民就在乡政府大院集合了,他们知道********今天要来,特意来个拦车上访。
B村村民是乡政府的常客。今天来的这20多个人中有好几个都是我熟悉的面孔,其中一个还是村干部。他们反映的问题是村里煤矿的污染问题,煤矿是国营煤矿,不归乡里管,但是纠纷得乡里解决。前段时间,乡里已经多次召集村民代表和煤矿负责人进行调解,煤矿对被污染的土地进行过赔偿,但村民并不同意,认为赔偿标准太低。
11点多钟,********一从会议室走出来,上访的村民就立马围了过来。个个争着说问题。下午,县里成立了由纪委、环保、煤炭等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处理B村的****案件。
对于****,我只能说它是个特色制度下的怪胎,怪胎催生出了“老百姓爱上访,政府怕上访”这个怪现象。
3月16日 星期六 晴
今天我收到一条短信,短信是有乡里的一位长期上访户甲某发过来的。
他反映的问题还得从1993年说起。
1993年,我乡的一个国营煤矿(以下简称甲矿)与乡政府签订联合开采煤矿协议书,协议约定:甲矿与乡政府将甲矿下的一个矿井另设一个联营煤矿(以下简称乙矿),煤矿性质属乡集体所有,同时协议约定甲矿与乡政府委托乙某作为甲矿和乡政府的法人代表,由乙某负责筹集煤矿建设资金,煤矿的管理也由乙某负责。甲矿给乙某提供技术支持,乡政府为乙某处理民事纠纷。
同日乡政府与乙某签订《石头坳乡人民政府与乙某联合开采乙矿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乡政府与乙某各出资一半一起开采乙矿,乡政府与乙某在煤矿中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当日,乡政府下属企业站与甲某签订承包协议,乡政府将全矿股份的1/2承包给甲某,甲某按季向乡政府上缴承包金。同年,乙某与丙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各出资一半开采乙矿。
1995年,乙矿开采两年后因为洪灾停产,这是矛盾的开始。
停产后甲乙两人矛盾不断升级,两人陆续从煤矿中抽回资金。
1997年,甲某因为涉嫌焚烧发票被南县检察院以涉嫌侵占财产罪关押。在甲某被关押期间,乡政府与乙某签订转包合同,协议书取消了甲某的承包资格。乙某开始做开采前期准备。
1998年,甲某以乙矿经营权纠纷上诉至南县法院,法院最终判处甲某继续享有对乙矿的承包经营权。至此,甲、乙互不相让,不断上访,官司从县级法院打到市级法院,一打就是18年。2010年甲某去世,现在是甲某的儿子继续着这场官司。案件的复杂性远非人们所能想象。
这么个案件,每次上访都要让乡里出钱去接人,还以此作为乡镇综治维稳工作不合格的依据,我认为很不合理。现在只要是哪个****者说要去市里、省里上访,我们书记、乡长不管手头有多重要的事,马上放下手头的事火速赶往火车站。对综治维稳工作不可谓不重视。
几十年前,村民发生矛盾,直接由族长在村里就解决了;十年前,村里发生矛盾乡政府干部也可以调节,最多到县里打个官司;现在村民不再相信法律,有点小事直接威胁政府给予解决,不解决就进县赴市甚至上省城上访。有些案件,法院明明已经结案,下达了判决通知书,但只要是对他不利,他不管法院怎么判,接下来就不断上访,除非得到利益。所以,现在是本来已通过司法解决的问题,现在已经出现不走诉讼这条路的苗头,“****不信法”的人群在扩大。
对于乡镇要如何让解决****问题,我认为:
一是针对上访的考核要更加科学合理。现在****实行属地管理,但很多问题并不就是属地的责任,属地也解决不了这些问题。而且属地管理还容易造成截访、瞒访或者屈服与上访人不合理要求的情况发生。二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引导老百姓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不要动不动就上访。我对石头坳近几年上访的情况进行了个统计,我发现上访问题突出的几个村,都是村级班子不团结的村。甲村长想搞倒乙支书,于是甲在私底下指示人上访,说乙村长不廉洁,促使村民查支书的帐,这些原本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的问题,但现在大家更乐于以上访解决。三是严厉打击闹访者。B村村民王某因事被南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事后王某妻子拉着王某瘫痪的母亲到政府绝食上访,要求政府放人。村民犯罪由县里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村民却到乡政府上访,不知道哪里来的逻辑。对这种闹访,我认为必须严厉打击以刹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