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