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族风俗文化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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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先秦汉族风俗文化(6)

先秦社交往来,初次见面、外客见主人或卑微者见尊贵者时,必须有介绍人和见面礼。介绍人,即传递宾主之言者,俗称“介”,《大戴礼记·朝事》云:“介绍而相见。”春秋战国时各国均有“介”官,俗称“谒者”[127]。外客送给主人的见面礼,俗称“挚”(一作“贽”)。据《仪礼·士相见礼》所记,不同身份者相见时挚亦不同,如士相见冬天用雉,夏天用晒干了的鸟;下大夫相见时的见面礼用雁,如此等等。客人初见主人要自报名籍身份,俗称“名事里”。战国时,郑同见赵惠文王时自报称“臣南方草鄙之人”[128]。这种“名事里”即为汉族后世“名谒”、“名帖”、“名片”之滥觞。

先秦汉族先民社交讲究迎送之礼。春秋战国时,迎送礼仪形式多样,有郊迎郊送、过境假道迎送、致馆视馆迎送、用车迎送、庭迎庭送、门迎门送等,但其中以郊迎郊送最为流行。迎送时有“趋”的风俗。所谓“趋”就是以碎步疾行对尊者、贵者、长辈、宾客表示敬意。《论语·子罕》云:“子见齐衰者、冕衣裳者与瞽者,见之,虽少,必作;过之,必趋。”此外,妇人迎送不能出大门。《左传·僖公二十二年》云:“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礼记·丧大记》亦云:“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

先秦社交聚会均席地而坐,其座次讲究等级尊卑。俗规朝臣议事,在堂上布席,座次一般以南向为尊,正宾南向而坐,主人在东墙西向坐,随行之副宾或“介”在西墙东向坐,主方陪同在南面北向坐。而朋友相聚,在室内布席,则以西座东向为尊,以显更亲近。此外,坐席还有种种俗规:如俗规一席仅能坐4人,若5人以上,则把长者安排在另一张席上,俗称“异席”,《礼记·曲礼上》云:“君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有丧事的人单独坐一席,俗称“专席”。《礼记·曲礼上》云:“有丧者专席而坐。”父母有病或有其他忧愁之事的人,独坐,不面对其他席位之人,俗称“侧席”,《礼记·曲礼上》云:“有忧者侧席而坐。”为了尊敬对方或自谦,而离开座位伏地,俗称“避席”或“辟席”,孔颖达疏《礼记·哀公问》“孔子蹴然辟席而对”曰:“以公谦退,故蹴然避席而起对。”若数人同席而坐,俗称“同席”。同席则有许多规禁,如《礼记·曲礼上》云:“姑姐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父子不同席。”《礼记·内侧》云:“七年(岁)男女不同席。”如此等等。

六、先秦风俗学史概况

风俗学在先秦时虽然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但当时人们对在社会生活中相沿积久所形成的关于衣食住行、人生礼仪、四时八节、百工百业、巫卜信仰等社会风尚、礼仪、习俗的行为规范十分重视,认真遵守。久而久之,对风俗的认识也逐步加深,《周礼》即对风俗的涵义作了界定,其曰:“俗者习也,上所化曰风,下所习曰俗。”唐孔颖达疏:“《汉书·地理志》云:凡民禀五常之性,而有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无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这就是说由自然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习俗谓之“风”,由社会环境不同而形成的习俗称为“俗”[129]。

正是由于风俗客观而全面地反映着国家、民族和地方各历史时期的物质生活、经济水平、科学文化、社会心理和民族性格,所以先秦之时对风俗十分重视,有关风俗的文献资料十分丰富,从中国风俗学史发展的规律来看,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史俗一体

先秦之时,尤其是商、西周时期,史事记录基本上出自史官之手。这种史官不仅编辑册典,记录先王世系谱,而且由于商代最早设置商王左右的史官时,不仅要记事,还掌祭礼,所以史官对占卜、祭祀、天象、历法等也很熟悉和了解,更重要的是“殷人尊神”,“周人尊礼”[130],君王举事不是问神,就是按礼,史官记事就离不开祭祀或礼仪,因此,先秦风俗文献资料势必出现史俗一体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先秦文献中屡见不鲜,如《左传·桓公六年》中就记载了周代取名风俗是“以名生为信,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中就记载了先秦关于社神的风俗是:“稷,田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来祀之。”又如《战国策·齐策一》中就记载了齐国的娱乐风俗有“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犬、六博、蹴鞠”。再如鲁国的渔俗是在捕获季节,把大鱼和贝蛤之类先祭祀宗庙,宣布开放渔禁,而水虫孕育之时,则严禁捕捞,为此设专管渔业的官员——水虞。《国语·鲁语》就记载了“宣公夏滥于泗渊,里革断其罟而弃之,曰:古者大寒降,土蛰发,水虞于是乎讲罛罶,取名鱼,登川禽,而尝之寝庙,行诸国,助宣气也。今鱼云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先秦史俗一体的特点,正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先秦风俗学还只是处于初始时期。

2.文俗并载

文俗并载就是风俗与文学作品同存于一个载体,先秦时最重要的两部文学作品:《诗经》和《楚辞》,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不仅是诗歌集,还是“风俗志”、如《诗经》中对先秦婚俗的记载就十分生动而具体。据《诗经》中《王风·扬之水》、《郑风·汤之水》、《唐风·绸缪》、《周南·汉广》等篇的记载,“束薪”是成捆的薪草,这是男子在结婚时准备送给新娘的礼品。《唐风·绸缪》就描写了新郎准备束薪的情况,其云:“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今夕何夕,见此良人。”“绸缪束刍,三星在隅。今夕何夕,见此邂逅。”“绸缪束楚,三星在户。今夕何夕,见此壑者。”这首诗通过星象告诉人们,绸缪束薪之时,三星出现在东南方;束薪准备就绪之后,当晚将去迎娶他思念的美人。从《诗经》中,我们还可发现先秦时北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礼俗。《诗经·齐风·南山》云:“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经·郑风·将仲子》描写了一少女因担心父母的责骂而拒绝热恋中的小伙子来家幽会:“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诗经·卫风·氓》则描写了一姑娘与小伙子商量婚事的言语:“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正如周礼规定“男女无媒不交”[131]。《楚辞》则记载了先秦中国南方不禁男女自由交往,不重媒妁的婚俗。据《楚辞》的记载,楚国男女欢聚不受礼法的限制,《九歌》中有许多描述,如《少司命》中云:“与女沐兮咸池,曦女发兮阳之阿。”《河伯》云:“子交手兮东行,送美人兮南浦。”再《山鬼》中云:“若有人兮山之阿,被薜荔兮带女萝。既含睇兮又宜笑,子慕予兮善窈窕。”可见楚男女相会不限于《周礼·地官》中所说的“中春三月”,而是春、夏、秋三季均可。正是因为楚不禁男女自由交往,所以婚嫁也不重媒妁,男女双方是否同心是遣媒缔婚的前提,如《离骚》云,“吾令丰隆乘云兮,求宓妃之所在”;“吾令鸩为媒兮,告余以不好”。若不同心,也可回绝媒妁撮合的婚事,《九歌·湘君》云:“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轭绝。”若彼此钟情,甚至可以不要媒妁,《离骚》云:“苟中情其好修兮,何必用夫行媒?”

先秦这种文俗同载的特点,使我们可以把《诗经》看作是一部记述先秦中国北方风俗的风俗志,而《楚辞》则是一部记述先秦中国南方风俗的风俗志。

3.政俗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