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族风俗文化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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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清代前期汉族风俗文化(5)

三月初三上巳节的水边祓楔之俗,此时已不行,但北方有上庙祀神之俗,如北京太平宫“岁上巳之日,庙市最盛,盖合修楔踏青为一事也”[32]。苏州民间则有厌胜之举,《清嘉录》曰:“三日,人家皆以野菜花置灶陉上,以厌虫蚁。”三月清明,是汉族传统的祭祖节日,到清代前期,习俗活动渐趋丰富。如北京,“清明男女簪柳,出扫墓,担樽盒,挂纸钱,拜者、酹者、哭者、为墓除草添土者,以纸钱置坟巅,既而趋芳树、择园圃,列坐悛馀而后归”[33]。清明前后,正是春暖花开之际,江南清明则有士庶踏青游赏之俗。《清嘉录》曰:“春暖,园林百花竞放……故招徼邀伴侣,及时行乐,俗谓之游春玩景。”

三月十五日,俗传为财神生日,民间要设斋祀之,曰“斋玄坛”[34]。三月十九日,南方谓太阳菩萨生日,据传为纪念明崇祯皇帝而起,崇祯以是日殉国,故明代遗民托言祀之。三月二十三日为天后诞辰,天津有“皇会”之俗,《津门纪略》曰:天津东门外天后宫“神诞之前,每曰赛会,光怪陆离,百戏云集,谓之皇会”。

四月立夏,有称量体重和厌解夏疾的习俗,厌解方法北方有“宜夏”,“仍将清明柳穿之点,煎作小儿食之,谓曰宜夏”[35]。南方则有吃七家茶、乌米饭、小野笋以及给小儿喂“猫狗饭”等。四月初八日为浴佛节,“北方街衢寺院搭苫棚座,施茶水盐豆”,谓舍“结缘豆”;并于此日“禁屠割”。南方各寺庙要于此日浴佛,善男信女则持斋礼忏,吃乌饭,并“买龟、鱼、螺、蚌,口诵往生咒放之”,俗称“放生会”。

五月初五端午节,为一年三大节之一。各地亲友要互以物相馈赠,谓之送节礼。商家则于此日起收讨平日之赊欠账款。农家要以雄黄、石灰等遍洒于户内各地,以辟蛇虫;同时悬挂钟馗像于堂中或门,以辟恶鬼;小儿则系五色香囊,以却邪气;年轻妇女摘凤仙花捣成汁,涂染指甲,俗认为可以避邪,如此等等。至于吃粽子、龙舟竞渡等传统习俗,清时基本得以传承,各地均有活动。

六月初六,宋代称“天贶节”,到了清代已演化出一些新俗。如上海裁缝要于此日聚集于城隍庙举行晒袍会,除洗涤神器和城隍衣饰外,还有集市庙会、戏文演出等,天津则于此日以绿豆汤洗儿,以祛痱子。[36]江浙妇女则于该日洗发,俗传可使头发不腻、不垢;更有“牵猫犬浴于河”者,认为可避免虱蛀。各地寺庙要翻晒所藏的经书,谓“翻经会”,《清嘉录》曰:“是日,诸丛林各以经书曝烈日中,僧人集村妪为翻经会。谓翻经十次,他生可转男生。”文人学士则于此日晒书。

七月立秋,有食瓜习俗。北方“食瓜,曰咬秋,可免腹泻”[37]。江南吃瓜,要先荐祖先。初七日为七夕,相传牛郎织女渡银河相会之日,故小女儿有乞巧之事。(图133)福建、广东、浙江等地又演变成七娘会。《广东新语·事语》记载:“七月初七夕为七娘会。乞巧,沐浴天孙圣水。以素馨、茉莉结高尾艇,翠羽为篷,游泛沉香之浦,以象星槎。”并有迎仙、拜仙、拜牛郎等仪式。十五日,民间谓中元节,据《津门纪略》记载,天津等地“祀祖先于祠堂,是夜,放荷灯,烧法船,作盂兰会”。南方苏州等地,《清嘉录》曰,“官府亦祭郡厉坛。游人集山塘,看无祀会”;“人无贫富,皆祭其先”;“农家祀田神”,寺院则设“盂兰盆会”,并放“水旱灯”。

八月十五中秋节,祭月,吃月饼、瓜果,赏月是汉族传统习俗,清代前期仍延之。如北京中秋节,《帝京岁时纪胜》曰:“十五日祭月,香灯品供之外,则团圆月饼也。”中秋节“摸秋”之俗,各地都有流行。中秋夜,未孕妇女在小姑陪同下,到田野瓜架、豆棚下偷些瓜豆,以此祈子。传说偷南瓜,易生男孩;偷扁豆,则生女孩;若偷到白扁豆则除生女孩外,还预兆夫妻白头到老。在清代汉族社会中,俗以中秋夜偷摸瓜果不算偷,但过了中秋,则要按贼惩处。

九月初九重阳节,家家皆食糕;“有女之家,馈遗酒礼,归宁父母,又为女儿节云”。此外,尚有登高、赏菊、辞青等习俗。

十月初一,民间有祭扫祖墓、送寒衣等习俗。《清嘉录》曰:“人无贫富,皆祭其先,多烧冥衣之属,谓之烧衣节。”十一月冬至,朝廷祭天,百姓则在家祭祖。《帝京岁时纪胜》曰:“预日为冬夜祀祖羹饭之外,以细肉馅包角儿奉献。”官绅士庶,皆尚此日拜贺,《津门纪略》曰:“冬至日,同城官绅互相庆贺曰拜冬。”冬至的节俗食品是馄饨,俗谚曰:“冬至馄饨夏至面。”此时,又有绘“九九消寒图”的习俗。

十二月初八,俗称“腊八节”,北京等地,“家家煮果粥,祀家堂门灶陇庙,合家聚食,馈送亲邻,为腊八粥”。十二月二十四日,俗称小年夜,有送灶之俗。《清嘉录》曰:“是夜送灶,谓之送灶界。”祭完灶,各家各户陆续张贴春联。春联习俗源自古代的桃符,形成于五代,明时已以春联为名,至清时已流行于社会上下。并出现了以书写春联为业者。腊月二十五,要驱邪除秽。清时驱除之俗,除祭祖外,又要“扫年”,即打扫卫生。《帝京岁时纪胜》曰:“送灶神后,扫除祠堂舍宇。”[38]

除日福建、台湾等地要赶做“门头纸”,于除夕午后,在门的左右各贴一张,以将秽气截于门外。除夜各地均有向亲友辞岁,祀祖供神,合家团坐喝分岁酒,分压岁钱,聚坐守岁等习俗。但具体仪式则各地又有所不同。如苏杭一带除夕守岁时要“燃双椽烛于寝室中,宵永烬长,生花报喜,红荣四照,直接晨光,谓之守岁烛”;守岁守到半夜时分,则要“易门神”[39]。除夕饮食,北方“吃荤素细馅水饺儿”;南方则“酒、果、糕、饵”,糕即“年糕”。

2.多神设教的信仰风俗

清代前期汉族社会的信仰风俗具有多神设教的特点。当时汉族社会主要流行的信仰体系有佛教、道教和基督教信仰等。佛教在清前期被上层社会所提倡,因此,信佛成为汉族社会普遍流行的信仰风俗。在民间除了出家为僧为尼的男女佛教徒之外,还有许多在家礼佛的善男信女。这些人平日素食,每月初一和十五礼佛、诵经,对观音菩萨和地藏菩萨信仰极笃。道教在清代前期虽然不被统治阶级重视,但在汉族民间有很大影响。如北京白云观正月二十九庙会期间,求神赐福之人不绝于途。基督教在清代前期的汉族社会中已有所流行。康熙年间,全国28个城市设有天主教堂,教徒达十几万人,信天主教的人要遵守教规,信仰上帝,孝敬父母,不杀人,不奸淫,不偷盗,并接受洗礼,做礼拜。此外还有许多民间宗教,如白莲教、八卦教、弘阳教、黄天教、无为教、在理教等。

然而,在清代前期的汉族民间,流行最为深广的还是俗神信仰,如天妃、东岳大帝、土地神等。天妃,作为沿海地区所崇奉的航海之神,自宋以降,数百年间香火一直长盛不衰。人清以后,许多福建人过海到台湾定居,天妃也被请到了台湾。《陔余丛考》曰:“台湾往来,神迹尤着,土人呼妈祖。”此时,北方天津也有妈祖庙,叫“天妃宫”,初建于元明时代,清时天妃宫每年正月、三月、五月均有盛大的庙会活动,俗称“娘娘会”。(图134)汉族民间相传泰山神掌管人间生死,俗称“东岳大帝”,各地均立庙祭祀,谓之东岳庙。清时,每遇农历二月二十八日东岳大帝诞辰时,各地均有隆重的庙会,叫做“天齐庙会”。浙江杭州则谓七月为东岳大帝朝庙之期,能审判疯病人。社会传承已久的土地神信仰,传至清代,犹长盛不衰。清代前期广东民间以二月初二为土地神生日,有“土地会”[40]。四川则有“庙门土地”、“街坊土地”、“花园土地”之区别,俗以农历七月七日为土地生日,称“土地会”,届时城乡村巷皆持纸钱醴酒,提大红公鸡祀之[41]。汉族社会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故对“送子娘娘”多有信奉。清时民间多以观音菩萨为送子娘娘,各地均建有观音庙宇,四时香火不绝。而广东民间则信奉“金花夫人”为送子娘娘,广州许多地方都有“金花庙”,专祭金花夫人。福建、台湾地区又信仰“七娘妈”,视之为儿童保护神。此外,又有“痘疹娘娘”等信仰。

在清代,各行各业的社会分工日益细致,每个行业都有崇拜之神。其中木匠、瓦匠、石匠等奉鲁班为始祖神,各地的木、瓦、石行帮组织都立庙祀之。嘉庆《湘潭县志》曰,湘潭手艺工匠,“立有鲁班庙,以为祈报”。此外,造纸业供奉蔡伦,棉纺织业供奉黄道婆,苏杭地区丝织业供奉机神轩辕皇帝,餐饮业供奉灶君,教育业供奉孔子、文昌帝君或文昌、魁星、朱衣神、关帝、吕洞宾等五文昌,戏剧业供奉老郎神,福建等地戏班子供奉雷海青,农业供奉土谷神,水运业和渔业供奉的神有天妃、尚书、金龙四大王、禹王、水府菩萨等,商业金融业供奉财神,医药业供奉伏羲、神农、皇帝、孙思邈、华佗、李时珍等,广东顺德地区刺绣业崇奉日娘,妓家供奉白眉神,等等。(图135)

清代前期,人们担心鬼魂、邪气侵身,或已经侵身,造成人身或家庭祸厄,就要想方设法进行禳解、驱邪,保平安。常见的预防性驱邪、禳解方式有“泰山石敢当”,《清稗类钞》:“石敢当,立石于里巷之口以禁厌不祥者也。”此外,挂太极八卦图、《易经》、虎头像,以及张贴道家术士的符纸咒语等,也是常见的驱邪、禳解方式。假如鬼怪、邪气已经侵身,则要请巫师、道公或和尚作法、打醮及做佛事等以作禳解。常见的巫术禳解仪式有降神,广东称“集神雷坛”,张渠《粤东闻见录》曰,“男巫名鬼公,女巫名鬼姥,如北方端公然,为人祈禳或主病所,或移祭其家门者”;又有“跳茅山”,“击鼓鸣金,合吹牛角,呜呜作鬼声,书符咒水,日夕不休”。

清代流行的占卜形式主要有杯玟卜、衣襟卜、扶乩、求签、拆字、圆梦等。扶乩,即请神问卜,起源较早,又叫“请紫姑”或“接坑三姑娘”,到了清时,扶乩已在文人中普遍流行起来,几乎每府每县的都市都设有专门的乩坛,所问皆是有关科举之事。

清代汉族民间禁忌颇多,如忌右眼皮跳,曰:“左眼跳财,右眼跳灾”;忌妇女祭祀神灵、祖宗,以及在宗祠、庙宇、宫观内及神龛、井灶、坟墓、棺柩旁男女交合,否则会亵渎神灵,给人们带来灾祸;民间日常生活忌帽子歪戴,俗语称:“歪戴帽,狗材料。”官民士庶出行讲究“杨公忌”,熊伯龙《无何集》曰:“世俗多畏杨公忌,谓不因宜出行。”出行在途忌乌鸦当头叫,俗谚曰:“乌鸦当头叫,无灾也有祸。”如此等等,举手投足,都有所禁忌。

3.宗族强化的社会风俗

清代汉族家庭,据有关史料记载大多为“父母妻子”的小家庭,但由于汉族有抚育与赡养并重及“孝亲”的传统,两三代的直系家族家庭也较普遍;另外还有累世同居共灶的“义门”家庭,但数量已远不及元明时多。在官僚、地主家庭,庶妻、庶生子女屡见不鲜。如:康熙福建水师提督施琅妻1人,侧室5人[42];乾隆江苏布政使陈奉兹妻桂氏三子二女,侧室蒋氏三子,侧室张氏一子[43]。个别农民家庭也有此种情况,如乾隆广西博白刘亚六即有两母[44];而直隶献县李会白“素务农业”,妻李王氏,“家道稍裕,娶妾李氏”[45]。

清代前期,南方汉族地区的宗族制度十分发达。宗族组织中设有以族长为首的管理机构。族长叹称族正、族首、宗长、祠长等,是族权的代表,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犯有“忤逆奸盗”之罪的族人,得“以族法加挞罚”,直至随意处死;族众生子、嫁娶、立嗣、分家及财产继承、买卖、过户等,族内事务均由族长主持、裁决和监督;族长并主持乡约、义塾等族内教化,掌握族产的经营权、分配权等。在许多地区,族长“正不啻南面王也”。凡族人家务巨细,必先关白,令行禁止,有“喝水断流”之喻[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