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实施的一种教育手段。当党员违犯了党纪的时候,不管是否达到了应受党纪处分的程度,党组织都可以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在书面检查中,违犯了党纪的党员可以写明犯错误的扼要事实经过、犯错误的思想根源,自己对错误危害的认识及自己的反省,包括改正错误的决心、打算,今后不再重犯的保证等。党组织责成违犯党纪的党员写出书面检查,目的在于促使其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
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
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挽回其错误所造成的影响并教育其本人的一种手段。党员因违犯党的纪律而造成的影响有大有小,有些影响如不努力挽回并消除,势必损害党的形象,党组织责成犯错误党员在其造成一定影响的范围内做出公开检查,这对于树立党的威信、挽回不利影响,都能起到良好作用。责成违犯党纪的党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也是对犯错误党员本人及其他党员的教育。
通报批评
指用书面形式将党员或某一党组织所犯错误的事实和教训等在党内予以公布,借以教育犯错误者和其他党员的活动。通报批评分党内通报批评与公开通报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指登报或广播,向全社会公布,以起到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通报批评不是一种纪律处分,通常用在以下两种情况:①党员所犯错误较轻,经党组织决定免予党纪处分而予以通报批评的,这是对问题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对党组织的负责干部进行通报批评时,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②党员或党组织所犯错误严重,党组织虽已做出严肃处理,但由于事例比较典型,或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普遍的教育意义,也应进行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
党组织为保证自身的先进性面对某些党员采取的组织处理手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行纪律,即给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二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不予登记等不属于党纪处分的组织处理。党章规定的不属于纪律处分的组织处理有:①党员不愿继续留在党内,可以退党;②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者,应当劝告退党;③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缴纳党费,或者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对违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
预备党员犯了一般性错误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预备党员如果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但还没有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同时按正式党员的标准要求还需要继续考察的,可以延长预备期;预备党员如果犯了严重错误,不具备党员的条件,不能继续做预备党员的,就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这两种处理都不能和党员犯错误受处分混为一谈。对预备党员需要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对有包庇违纪行为的党员的处理
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如有党员有意隐瞒和包庇别人的严重错误,知情不报或出伪证,是一种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党员的子女犯了严重错误或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应由其子女本人负责,而不应株连其家长,但党员对自己子女的严重错误和犯罪行为包庇纵容,或干扰调查处理,则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任何党员如果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而触犯了法律的,都应当根据党规和有关法律给予严肃处理。
从轻处分
指在执行纪律处分允许的范围内,采用较轻的处罚形式。从轻处分的条件:①能主动交待和检查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好;②积极揭发检举同案中他人的违纪问题并提供证据,有立功表现;③在集体违纪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④被胁迫、诱骗参与违纪的;⑤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如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①立案前或者组织未发现前主动交代,积极退还赃款赃物的;②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③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的。”从轻处分不是免予处分,最轻不能突破下限档,减轻可突破下限档的幅度,从轻或减轻处分,必须严格掌握,不能无原则地从轻或减轻处分。
从重处分
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在应给予的纪律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一种纪律处分。党组织对于犯有同样错误的党员在下列情况时可以考虑对其从重处分。错误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危害大的,在违纪案件中起主要、关键作用的,认错态度不好、对抗检查的一贯表现不好,属于重犯、屡教不改的;对揭发人、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等。对党员给予从重处分,也决不是实行惩办主义,其目的仍然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免予处分
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由于其违纪情节较轻等原因而做出的决定免予纪律处分的处理。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违纪党员的错误本应给予一定的纪律处理,二是党员的违纪情节较轻,或属于过失,或认识错误的态度较好,达到了教育本人的目的。“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两种处理办法有着原则区别,前者是本应处分而免予处分,后者是不应予以处分。党组织对免予处分的党员应做出免予处分的决定,然后按党员管理权限上报。
不予处分
党组织对构不成应追究纪律处分的党员所做出的决定,党组织根据检举,揭发、或上级要求对某一党员进行立案调查后,发现其行为构不成违纪或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着轻微构不成应追究纪律处分,这时党组织在结案时应做出不予处分的处理结论,同时上报原批准立案的党组织。
取消处分
党组织对处分错了的案件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即使原对党员的处分失去效力,凡经过复查,证明对党员原处分的依据与事实不符,是错了的,即应取消原来的处分。取消处分,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处理,如果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已撤销,则由本人现在单位的党组织办理。正确的处分不能取消。党员因犯错误应该受到党纪处分,无论他改正与否,都不存在取消原处分的问题。受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对他进行处分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取消他原处分的理由。如处分过重,经复查,改变了原处分,另行给予恰当的处分,也不是取消处分,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已改正了错误,恢复正式党员的权利,这不是取消处分,也不需要履行取消处分的手续。
改变处分
党组织对于党员原受到的处分加以改变、另给予适当处分的决定,在党组织给予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之后,有事实证明对其处分过轻或过重时,党组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有错必纠的方针加以改正,以恰当的处分取代原来的处分。改变党员的处分由原决定和批准的党组织办理,如原组织已不存在,则由与原组织同级的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同时履行必要的手续。
从严处理
指依据党的政策,在党的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犯错误党员做出严肃处理。主要适用于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危害严重,或认错态度不好的党员。从严处理,不是对犯错误者处理的越重越好,而是在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以党章党纪和党的政策为准绳,对犯错误者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予什么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党籍的开除党籍,不能宽容。
从宽处理
指依据党的政策,在党的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犯错误党员所做出的较宽容的处理。其前提是党员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或构成纪律处分,应该追究党的纪律处分,但在被检查过程中有立功表现并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的行动,应该给予纪律处分的,免予处分,从轻或减轻处分,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不予从重或加重处分,可开除可不开除党籍的,留在党内考察。从宽处理不是无限从宽,主要体现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从宽处理必须有利于惩戒本人和教育广大党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有利于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严肃处理
指党组织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对犯错误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时,要严格执行党章党纪和党的政策,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防止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禁止在党内实行惩办主义,坚持纪律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违纪案件的处理要求和程序办事。
批评教育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构不上纪律处分时所给予的一种处理的方式。批评教育,主要适用于违反党的纪律情节轻微,构不成纪律处分的党员。党组织对这样的党员,要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他认识和改正错误,党组织对犯错误同志的批评,要从事实出发。有根有据、恰如其分地开展批评,使犯错误的同志心悦诚服地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通过认真的批评教育,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复查
指党组织对党员违纪案件重新进行复核调查。一般是根据受处分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申诉,上一级党组织交办或下一级党组织的请求而进行的。复查一般也由原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组织负责进行。如原组织已撤销,则应由申诉人现在所在单位的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组织负责进行。重要的案件,上级纪委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或纪委复查。经过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应经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相应的党组织批准。对于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认真复查,实事求是地处理。申诉人如果对复查结论仍然不服,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材料一并报告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党纪处分生效期
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开始计算的时间。党组织给违犯党纪党员以纪律处分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之后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有些要报对该党员有管理权限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党员受党纪处分生效的时间,应从党委、纪委批准之日起算,而不能从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时间算起。
留党察看期
违犯党纪的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期限。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期限可以是一年,也可以两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在其间认真改正了错误,党组织应恢复其党员权利,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错误不改,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开除其党籍。对于受到留党察看期一年处分间改正错误不好,但又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可以考虑给予其延长留党察看期一年,到期仍不能恢复党员权利的,则必须开除其党籍。
对处分不服的申诉
党员受到党纪处罚之后对处罚意见不同意而向党组织提出自己的理由,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党员对处分不服的申诉不受时间和形式的限制。对受处分党员的申诉,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纪委复查复议,原组织已撤销的,应由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委承办。重要的案件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查复议。经过复查、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经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相应的党组织批准。经过复查复议,如果无须改变结论,可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结案并通知本人和报上级备查。对于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对于处理正确,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