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单位、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以上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成立。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机关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七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七人的党的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一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规定:“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此外,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在党和国家机关成立的临时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委、临时党总支、临时党支部、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其他成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