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依法治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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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经济合同法常识(1)

经济合同法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包括公民个人和法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就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法律关系,自愿达成的协议。经济合同法,就是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和形式,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等有关事宜的法律规范。它只适用于国内的经济合同,不适用于涉外的经济合同。其任务是: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公布以后,1993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又对该法做出了修订。

房屋租赁合同

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

城镇私房租赁

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第一,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第二,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第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四,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第五,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1.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3.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除了亲戚、朋友、同事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大部分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出借人)是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第二,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拨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第三,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利益,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另外,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中,出赠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赠与合同为单方、无偿合同。根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第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赠与人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对方也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

买卖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称为出卖物。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买卖合同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第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试用买卖

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由于试用买卖在买受人承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必须对是否购买标的物做出明确表示。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出明确表示,视为购买。

凭样品买卖

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质量标准的买卖。《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如果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根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分期付款买卖

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般先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价款。为充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免受买受人久不付款的违约行为之苦,《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居间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称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所谓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为他寻找可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并及时向他报告这一信息。这种居间人通常被称为报告居间人或者指示居间人。所谓充当订立合同的媒介,是指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说合,促成合同的签订。此种居间人通常被称为媒介居间人。

委托合同

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事务,必须是以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办事能力和信誉有所了解,并相信他能办好为基础的。受托方负有忠诚、勤勉地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义务。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务达成一致,即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委托合同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有偿与否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而定,法律原则上不予干预。

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或劳务,而是凝聚着人类智慧的创造性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的至少一方当事人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技术合同反映了技术成果在交换领域的债权关系,要接受合同法的调整;技术合同又是基于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在技术成果所有权等方面要接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合同

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寄托人。根据《合同法》第367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虽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并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

仓储合同

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定金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给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是,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定金的给付与收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守约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既向其支付违约金,又向其支付定金。

合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