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离是指将各风险单位分离间隔,以避免发生连锁反应或互相牵连。这种处理可以将风险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风险分离常用于工程中的设备采购。为了尽量减少因汇率波动而遭致的汇率风险,可在若干不同的国家采购设备,付款采用多种货币,如在欧盟采购支付欧元,在日本采购支付日元,在美国采购支付美元等。这样即使发生大幅度波动,也不会全都导致损失风险。以日元、欧元支付的采购可能因其升值而导致损失,但以美元支付的采购则可以因其贬值而获得节省开支的机会。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对材料进行分隔存放也是风险分离手段,这样可以避免材料集中于一处时可能遭受同样的损失。
4)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与风险分离不一样,它是通过增加风险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达到共同分摊集体风险的目的。
工程项目总的风险有一定的范围,这些风险必须在项目参加者之间进行分配。每个参与者都必须有一定的风险责任,这样他才有管理和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风险分配通常在任务书、责任书、合同、招标文件中定义,在起草这些文件时都应对风险作出预计、定义和分配。风险分配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1)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项目参与者如果不承担任何风险,就没有任何责任,也就没有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就不可能做好工作。例如,对承包商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没有任何风险责任,它就会千方百计提高成本以争取工程利润,最终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
但如果让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责任也不行。一方面,他要价很高,会加大预算以防备风险;另一方面,而业主如果不承担任何风险,便随意决策,随意干预,不积极对项目进行战略控制,风险发生时也不积极提供帮助,则同样也会损害项目的整体效益。
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来分配风险的准则如下。
①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风险或将风险转移的,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②能经济、有效、方便、可行地控制风险,并只有通过其努力才能减少风险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③能通过风险分配强化其责任心和积极性的,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2)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
①风险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风险的承担是一项责任,即承担风险控制及风险产生的损失;但另一方面,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处理的权力。如果承包商承担施工方案的风险,则他就有权选择更为经济、合理、安全的施工方案。
②风险与机会对等。风险承担者同时应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如果承包商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则物价下跌带来的收益也应归承包商所有;若承担工期风险,工期拖延要支付误期违约金,工期提前则就应奖励。
③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给风险承担者以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给他以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否则对他来说风险管理就成了投机。如工期要承包商承担招标文件的理解、环境调查、实施方案和报价的风险,则必须给他一个合理的做标时间,向他提供现场调查的机会,提供详细且正确的招标文件,特别是设计文件和合同条件,并及时回答其做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这样他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3)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
惯例一般比较公平合理,如果明显的违反国际(或国内)惯例,则常常显示出一种不公平、一种危险。例如,在FIDIC合同条款中,明确地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配。因为FIDIC是国际工程惯例,所以比较公平合理。
5)风险转移
有些风险无法通过上述手段进行有效控制,经营者只好采取转移手段以保护自己。
风险转移并非损失转嫁,也不能被认为是损人利己有损商业道德,因为有许多风险对一些人的确可能造成损失,但转移后并不一定给他人造成损失。其原因是各人的优劣势不一样,因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一样。
风险转移的手段常用于工程承包中的分包、技术转让或财产出租。合同、技术或财产的所有人通过分包工程、转让技术或合同、出租设备或房屋等手段将应由其自身全部承担的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至他人,从而减轻自身的风险压力。
2.财务措施
采用财务措施,即经济手段可以处理确实会发生的损失。这些措施包括风险的财务转移、风险自留、风险准备金和自我保险等。
1)风险的财务转移
所谓风险的财务转移,是指风险转移人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确实会发生或业已发生的风险。风险的财务转移包括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合同条款达到转移之目的)。
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是购买保险。通过保险,投保人将自己本应承担的归咎责任(因他人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本人过失或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则是除保险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例如,根据承包合同,业主可将其对公众在建筑物附近受到伤害的部分或全部责任转移至建筑承包商,这种转移属于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而承包商则可以通过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又将这一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这种风险转移属于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另一种形式就是通过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书或保函。根据保证书或保函,保证人保证委托人对债权人履行某种明确的义务。保证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否则债权人可以依据保证书或保函向保证人索要罚金,然后保证人可以向委托人追偿其损失。通常情况下,保证人或担保人签发保证书或保函时,要求委托人提交现金、债券或不动产作抵押,以备自己转嫁损失赔偿。通过这种形式,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保证人。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还有一种形式,即风险中性化,这是一个平衡损失和收益机会的过程。例如,承包商担心原材料价格变化而进行套期交易;出口商担心外汇汇率波动而进行期货买卖等。不过采取风险中性化手段没有机会从投机风险中获益,因此这种手段只是一种防身术,只能保证自己不受风险损失而已。
2)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是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不予转移。这种手段有时是无意识的,即当初并不曾预测到,不曾有意识地采取种种有效措施,以致最后只好由自己承受;但有时也可以是主动的,即有意识、有计划地将若干风险主动留给自己。这种情况下,风险承受人通常已做好了处理风险的准备。
主动的或有计划的风险自留是否合理、明智取决于风险自留决策的有关环境。风险自留在一些情况下是唯一可能的对策。有时企业不能预防损失,回避又不可能且没有转移的可能性,企业别无选择,只能自留风险。例如,在河谷中建厂的企业发现已没有其他可能的方法来处理洪水风险,而放弃建厂和损失控制的成本都极其昂贵,而且在这一特定领域投保洪灾险也不可能,投资人骑虎难下,只好采取自留风险的对策。但是如果风险自留并非唯一可能的对策时,风险管理人应认真分析研究,通盘考虑,制定最佳决策。
决定风险自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自留费用低于保险公司所收取的费用;
②企业的期望损失低于保险人的估计;
③企业有较多的风险单位(意味着单位风险小,且企业有能力准确地预测其损失);
④企业的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较小;
⑤短期内企业有承受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的经济能力;
⑥风险管理的目标可以承受年度损失的重大差异;
⑦费用和损失支付分布于很长的时间里,因而导致很大的机会成本;
⑧投资机会很好;
⑨内部服务或非保险人服务优良。
如果实际情况与以上条件相反,无疑应放弃自留风险的决策。
3)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从财务的角度为风险做准备,在计划(或合同报价)中另外增加一笔费用。例如,在投标报价中,承包商经常根据工程技术、业主的资信、自然环境、合同等方面风险的大小及发生的可能性(概率)在报价中加上一笔不可预见风险费。准备金的多少是一项管理决策。从理论上说,准备金的数量应与风险损失期望相等,即为风险发生所产生的损失与发生的可能性(概率)的乘积,即风险准备金=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
除了应考虑到理论值的高低外,还应考虑到项目边界条件各项目状态。例如,对承包商来说,决定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要考虑到竞争者的数量、中标的可能性、项目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等因素。如果风险准备金高,报价竞争力降低,中标的可能性很小,即不中标的风险就大。
4)自我保险
自我保险是指内部建立保险机制或保险机构,通过这种保险机制承担企业的各种可能风险。尽管这种办法属于购买保险范围范畴,但这种保险机制或机构终归隶属于企业内部,即使购买保险的开支有时可能大于自留风险所需开支,但因保险机构与企业的利益一致,各家内部可能有盈有亏,而从总体上依然能取得平衡,好处未落入外人之手。
因此,自我保险决策在许多时候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9.4工程项目的保险
工程项目保险,是指通过保险公司以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参加保险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即用保险金给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它的好处是,参加者付出一定的小量保险费,换得遭受大量损失时得到补偿的保障,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9.4.1工程保险的种类和内容
工程项目应投保哪几种保险,要根据标书中合同条件的规定及该项目所处的外部条件、工程性质和业主与承包商对风险的评价和分析来决定。其中,合同条件的规定是决定的主要因素,凡是合同条件要求保险的项目一般都是强制性的。下面就此做简要介绍。
(1)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既对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资损失或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如果承包商因故未办理或拒不办理投保,业主可代为投保,费用由承包商负担。如果总承包商未曾就分包工程购买保险,负责该项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也应办理其承担的分包任务的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契约生效后,投保人就成为被保险人,但保险的受益人同样也是被保险人。该被保险人必须是在工程进行期间承担风险责任或具有利害关系,即具有可保利益的人,具体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的内容大致包括:
①工程本身;
②施工用设施和设备;
③施工机具;
④场地清理费;
⑤第三者责任;
⑥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⑦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凡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要根据风险的大小确定;保险的期限可以根据合同条件要求确定。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这种保险的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适用于安装各种工厂用的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
安装工程一切险同建筑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
①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所带来的危险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部分是没有的。
②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及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③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保费的较大比例,而且对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一样,安装工程一切险应由承包商投保,业主只是在承包商未投保的情况下代其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了保费后即成为被保险人。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除承包商外还包括业主、制造商(供应商)、咨询监理公司、安装工程的信贷机构和待安装构件的买主等。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如果投保的安装工程包括土建部分,其保额应为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
若不包括土建部分,则设备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之和为保额;安装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安装价值确定保额。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按危险程度由保险双方商定。通常对物质标的部分的保额先按安装工程完工时的估定总价值暂定,工程完工时再根据最后建成价格调整。
安装工程一切险在保险单列明的安装期限内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被卸到施工地点时起生效,直到安装工程完毕且验收时终止。如果合同中有试车、考核规定,则试车、考核阶段应以保单中规定的期限为限。但如果被保险项目本身是旧产品,则试车开始时,责任即告终止。保险期限的延长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在保险单上加批和增收保费。
(3)雇主责任险